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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加強活畜禽移動監管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農業部獸醫局
2017年12月7日
加強活畜禽移動監管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有效防治動物疫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畜禽移動監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模式,鼓勵畜禽就近屠宰,減少長距離調運,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維護養殖業生產安全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二、根據動物疫病防控需要,限制畜禽從動物疫病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
除種用、乳用動物外,用于飼養的畜禽不得從高風險區調運到低風險區。
用于屠宰的畜禽可跨風險區從養殖場(戶)“點對點”調運到屠宰場,調運途中不得卸載。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小區、無特定疫病凈化場的畜禽可跨風險區(相關動物疫病風險區)調運。
三、發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疫情時,疫區所在縣為該動物疫病的高風險區;其他動物疫病風險區由農業部確定并公布。
四、畜禽養殖場(戶)出售或者運輸畜禽前,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提交動物檢疫申報單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通過資質認定的實驗室或通過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考核達標的實驗室出具的相關動物疫病檢測報告等相關申報材料。經檢疫合格的,方可調運。
畜禽養殖場(戶)委托畜禽收購販運單位或個人代為申報檢疫的,應當出具委托書,提供申報材料。
五、從事畜禽收購販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熟悉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受委托代為申報檢疫的,應當取得畜禽養殖場(戶)的委托書;發現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
六、運輸畜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檢疫證明承運,裝載前、卸載后對運輸車輛進行消毒。詳細記錄檢疫證明號碼、運載時間、畜禽種類、數量、啟運地點、到達地點、車輛消毒以及運輸過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畜禽處置等情況。
跨風險區運輸畜禽的,應當主動通過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接受監督檢查,對車輛實施消毒。經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的,應當主動出示檢疫證明,接受檢查。
運輸過程中的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應當委托途經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進行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運載工具中的畜禽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在畜禽卸載后進行無害化處理。
運載畜禽的車輛應當具有防止畜禽糞便和墊料等滲漏、遺撒的設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鼓勵對運輸畜禽的車輛配備車輛定位跟蹤系統,記錄畜禽運輸時間和路徑等信息。
七、跨風險區引進的種用、乳用動物,畜禽養殖場(戶)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跨風險區引進用于飼養的非種用、乳用動物的,畜禽養殖場(戶)應當在動物運抵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八、畜禽屠宰加工企業應當查驗入廠(場)畜禽的檢疫證明、畜禽標識,不得收購未附有效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的畜禽。發現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強制性措施。
九、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依法履行動物檢疫職責。對動物檢疫申報主體不符,種用、乳用動物未達到健康標準,未按規定提供動物疫病檢測報告或其他不符合動物檢疫申報條件的,不得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對強制免疫不在有效保護期的、規定動物疫病檢測不合格的或臨床健康檢查不合格的,不得簽發檢疫證明。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檢疫證明的,應當予以撤銷,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十、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依法從嚴從重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
(二)出售、運輸或屠宰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畜禽的;
(三)未憑檢疫證明承運畜禽的;
(四)隨意處置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運載工具中的畜禽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的;
(五)跨風險區引進種用、乳用動物,未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的;跨風險區引進用于飼養的非種用、乳用動物,運抵后未按規定報告的。
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鼓勵各地依法設立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實行運輸畜禽指定通道制度。
邊境地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海關、邊防、質檢等部門打擊畜禽走私違法行為,嚴防境外疫情傳入。
十二、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收購販運、運輸、屠宰等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交換共享和黑名單披露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采取懲戒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力度。
十三、本公告自2018年 月 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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