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食品小作坊風險與信用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50-48〔2018〕8號)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風險與信用
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風險控制,規范食品安全信用分級管理,實施更為科學有效的監管,根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陜西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實施風險與信用分級管理。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依托陜西省食品安全監管綜合業務系統(以下簡稱“綜合業務系統”)開展,分級負責,動態管理。
第四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工作文件,建立食品小作坊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信息系統,指導督查全省食品小作坊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工作。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小作坊風險分級與信用等級管理工作,錄入組織實施的監督抽檢信息。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按照風險與信用等級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管工作,錄入組織實施的日常監管信息、監督抽檢信息和其他涉及調整風險與信用等級的信息,健全食品小作坊監管信息檔案。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風險與信用等級根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錄入的有關信息,由省局“綜合業務系統”自動生成,隨時調整。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分級監管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風險管理與信用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風險等級由靜態風險分值加動態風險分值之和確定。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B、C、D四個風險等級。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靜態風險分值,由省局“綜合業務系統”根據《食品小作坊靜態風險分值表》(附件1)自動確定,同一食品小作坊生產多個食品類別的,按照風險分值最高的食品類別確定。食品小作坊申請許可變更時,涉及食品類別的,系統自動調整靜態風險分值。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的動態風險分值依據《食品小作坊動態風險分值表》(附件2),根據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由省局“綜合業務系統”自動確定。啟動食品小作坊風險與信用分級管理工作后,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食品小作坊開展一次日常監督檢查。后續日常監督檢查時,省局“綜合業務系統”自動調整動態風險分值。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產品有2次及以上市縣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標簽除外),其風險等級調高一級,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風險等級直接確定為D級。
(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第三章 信用分級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信用等級由基礎分值與信用信息形成的加分值或減分值之和確定。取得許可的食品小作坊基礎分為90分。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分為四級,分別為A(守信)、B(基本守信)、C(失信)、D(嚴重失信)。90分(含,下同)以上為A級,70分以上90分以下(不含,下同)為B級,60分以上70分以下為C級,60分以下為D級。
第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信用信息包括監管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監管信息:包括許可信息;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產品召回信息;事故處置信息;責任約談信息等。
(二)其他信息:包括各類表彰獎勵信息,消費者投訴舉報、媒體曝光調查處理等信息。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獲得有關獎勵的,應提供有效證明文件,由許可部門根據獲獎級別增加2--10分。進入食品小作坊集中園區生產的食品小作坊增加5分。加分期限為2年,2年后還應當加分的,需再次出具有效證明文件,由許可部門錄入“綜合業務系統”。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扣分期限為行政行為生效之日起一年: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警告的,一次扣5分;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的,一次扣10分;罰款的,一次扣20分;
(二)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責令改正等行政告誡的,一次扣3分;
(三)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樣品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每一個批次扣3分;
(四)同一種違法違規行為適用多種扣分情形的,按扣分值最高的執行,不重復扣分。
第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其信用等級調低一級。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信用等級直接確定為D級: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三)一年內累計兩次因違反食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或一年內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累計三次以上的;
(四)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性質惡劣,被從重處罰的。
第四章 監管管理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對風險與信用等級有異議的,應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通過網絡系統、公告等適當方式,公示食品小作坊風險與信用等級,方便群眾查詢、監督。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預警系統,對風險或信用等級評為C級和D級的食品小作坊進行預警公示,公布預警食品小作坊名單。進入預警系統的食品小作坊應有明確的警示標識,C級為紅色標識,D級為黑色標識。
第二十一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據年初食品小作坊風險和信用等級,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評為A級的每年不低于1次,評為B級的每年不低于2次,評為C級的每年不低于3次,評為D級的每年不低于4次。
第二十二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組織對進入預警系統的食品小作坊進行專項督查??h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大對預警食品小作坊的監督力度和產品抽檢頻次,對食品小作坊負責人進行專題法規培訓并考核。
第二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食品小作坊風險與信用監管工作列入年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定等級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以及未根據評定結果開展監督檢查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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