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考試題庫(簡答)
(食品安全法部分)
1、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哪些活動,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
答:(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3、國家對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如何分工?
答: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4、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哪個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家標準編號由哪個部門提供?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6、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如何組織生產?
答: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
7、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什么要求?
答: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8、哪些食品是禁止生產經營的?
答:(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9、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如何管理?
答: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10、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從業人員健康條件如何規定?
答: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11、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如何規定?
答: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2、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出廠檢驗如何要求?
答: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3、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的標簽應當標明什么事項?
答: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14、國家對食品添加劑如何管理?
答: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
15、食品生產者應當如何正確使用食品添加劑?
答: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16、生產經營的食品中能否添加藥品?
答: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17、國家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如何管理的?
答: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18、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權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19、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如何處置?
答: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20、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22、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23、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24、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25、食品安全法中所稱“食品安全”涵義是什么?
答: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部分)
1、你公司的主要產品都有哪些?使用哪些原輔材料和添加劑?
2、公司在原輔材料和食品添加劑的采購上有哪些管理措施?如何保證原輔材料和食品添加劑的符合食品安全國家(行業)標準?
3、公司有幾名檢驗員?都經過什么培訓?具有什么資質?產品出廠如何落實批批檢驗?
4、公司設定哪些主要管理部門?這些管理部門的職責是什么?
5、企業主要產品的不格率一般在處于什么樣的情況?企業對不合格產品(包括市場退回的過期食品)處置有哪些規定?如何確保不合格產品處置工作落實?
6、公司主要產品的標簽上都需要標注哪些內容?請舉例說明。
7、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承擔哪些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答:企業應保持資質的一致性;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控制制度;企業應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企業應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企業應建立銷售臺帳;企業標準執行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應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業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接受委托加工食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應建立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企業應主動收集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并做出反應;企業應按規定妥善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8、企業落實資質一致性主體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答:(一)企業實際生產食品的場所、生產食品的范圍等應與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內容一致;(二)企業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應按規定報告;(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應與營業執照一致。
9、企業嚴格生產過程中控制,確保產品質量應抓好哪些工作落實?
答:(一)企業應定期對廠區內環境、生產場所和設施清潔衛生狀況自查,并保存自查記錄;(二)企業應定期對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記錄,同時應建立和保存停產復產記錄及復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記錄;(三)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各種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保管、領用出庫等記錄;(四)企業應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五)企業應建立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檢驗記錄、溫度控制、車間潔凈度控制等;(六)企業生產現場,應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現場人員應進行衛生防護,不應使用回收食品等。
10、企業落實出廠檢驗主體責任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一)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出廠食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包括查驗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結論、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記錄內容;(二)企業的檢驗人員應具備相應能力;(三)企業委托其他檢驗機構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應檢查受委托檢驗機構資質,并簽訂委托檢驗合同;(四)出廠檢驗項目與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項目應保持一致;(五)企業應具備必備的檢驗設備,計量器具應依法經檢驗合格或校準,相關輔助設備及化學試劑應完好齊備并在有效使用期內;(六)企業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應按規定進行實驗室測量比對,建立并保存比對記錄;(七)企業應按規定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產品保質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1、企業落實接受委托加工食品主體責任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一)受委托企業應當在獲得生產許可的產品品種范圍內與委托方約定委托加工協議,并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裝標識應符合相關規定。
12、企業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中應著重做好哪些日常基礎工作?
答:(一)企業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二)企業應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業應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行政許可部分)
1、生產許可證到期,企業應提前多長時間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相關資料?
答:6個月
2、什么情形應當作出撤回生產許可的決定?
答:(一)生產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導致生產許可項目依法被終止的;(二)準予生產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生產許可被終止的;(三)被許可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決定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四)依法應當撤回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3、被許可人有哪些情形時,監管部門應當作出撤銷生產許可的決定?
答:(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的;(二)已經取得生產許可但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條件,且逾期未改正的;(三)依法應當撤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4、被許可人有哪些情形的,應當作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答:(一)未按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節嚴重的;(二)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情節嚴重的;(三)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四)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5、有哪些情形的,應當依法辦理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
答:(一)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二)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三)被許可人依法終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1、從事乳制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從事乳制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一)符合國家奶業產業政策;(二)廠房的選址和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三)有與所生產的乳制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包裝和檢測設備;(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五)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廢水、廢氣、垃圾等污染物的處理設施;(六)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乳制品生產。
2、乳制品生產企業生鮮乳進貨查驗應該記錄和查驗哪些內容?
答: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逐批檢測收購的生鮮乳,如實記錄質量檢測情況、供貨者的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查驗運輸車輛生鮮乳交接單。查驗記錄和生鮮乳交接單應當保存2年。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生鮮乳。
3、乳制品包裝標簽上應標明什么事項?
答:標簽應當如實標明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化學通用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使用奶粉、黃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態奶,應當在包裝上注明;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標明“復原乳”字樣,并在產品配料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嬰幼兒奶粉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詳細說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4、乳制品出廠檢驗包括哪些內容?
答:檢驗內容應當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劑、穩定劑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種等;嬰幼兒奶粉在出廠前還應當檢測營養成分。對檢驗合格的乳制品應當標識檢驗合格證號;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檢驗報告應當保存2年。
5、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乳制品生產企業涉嫌犯罪的,應當如何處置?
答: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6、生產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質量監督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7、乳制品生產企業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產、不召回的,應當如何處置?
答: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召回;拒不停止生產、拒不召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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