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風險分級管理定義:
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及生產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并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2. 適用范圍:
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等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生產
3. 執行部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制定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制度,指導和檢查全國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制定本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本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對本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開展本地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4. 風險分級:
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相對應每年至少監督檢查的次數分別為1次、1—2次、2—3次、3—4次。
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二者相加所得分值為風險等級分值,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A級風險:0—30(含)分;B級風險:30—45(含)分;C級風險:45—60(含)分;D級風險:60分以上。
5. 動態調整
根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將會實施動態調整。
1. 下一年度風險等級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的情形: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2. 下一年度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不作調整:
食品生產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當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中未出現上述情形的
3. 下一年度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的情形: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除外)的;
(三)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6. 靜態風險因素化擋等級
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劃分為Ⅰ檔、Ⅱ檔、Ⅲ檔和Ⅳ檔。
Ⅰ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低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
(二)普通預包裝食品銷售企業;
(三)從事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Ⅱ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較低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
(二)散裝食品銷售企業;
(三)從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四)復配食品添加劑之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Ⅲ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中等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包括糕點生產企業、豆制品生產企業等;
(二)冷凍冷藏食品的銷售企業;
(三)從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四)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Ⅳ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高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包括乳制品生產企業、肉制品生產企業等;
(二)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企業;
(三)保健食品的生產企業;
(四)主要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學生等)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企業;
(五)大規模或者為大量消費者提供就餐服務的中央廚房、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等餐飲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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