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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這7種違法行為擬入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11-06  來源:食品伙伴網  作者:文雯
核心提示:11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就《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二)、輕微免罰清單(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5年12月5日。
  食品伙伴網訊 11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就《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二)、輕微免罰清單(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5年12月5日。
 
  據悉,市場監管總局結合市場監管執法實踐,制定了《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二)(征求意見稿)》、《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二)(征求意見稿)》,擬對7種首次違法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首違不罰清單(二)”包含3種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違法行為。涉及“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相關義務”、“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在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下,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本省( 直轄市、自治區) 以外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生產經營食品”。
 
  “輕微免罰清單(二)”包含4種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涉及“食品銷售經營者銷售混有異物的預包裝食品”、“食品經營者經營添加未列入藥食同源目錄中藥材的餐飲食品”、“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不符合明碼標價規定”、“虛假宣傳”。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各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三種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 https://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發送電子郵件至zfjcjs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XX關于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的意見”;郵寄信函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郵政編碼: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關于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的意見”字樣。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7日市場監管總局已經發布了《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及《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對12種首次違法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二)、輕微免罰清單(二)(征求意見稿)如下:
 
  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二)
(征求意見稿)
本清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序號
違法行為類型
違反條款
處罰依據
免罰條件
1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相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1. 初次違法;
2.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 1 個月;
3. 立即 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4. 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無社會影響;
5. 未造成人體健康或人身財產損害;
6. 展銷會不適用此清單。
2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1. 初次違法;
2.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 1 個月;
3.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
4. 人員、設施及管理符合許可要求;
5. 立即 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3
在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下,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本省( 直轄市、自治區) 以外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生產經營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許可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1.  初次違法;
2.  采用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已經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3.  采用的本省( 直轄市、自治區)以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現行有效;
4.  產品標簽、說明書未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未聲稱功效;
5.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6.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
說明
1.本清單針對某一違法行為類型列明的適用條件,應當同時具備。
2.初次違法是指生產經營主體第一次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法被判定為違法行為的情況。 同一生產經營主體兩年內未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視為初次違法。
3. 生產經營主體存在情節嚴重情形的,不適用本清單。
4.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以及為其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適用本清單。
 
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二)
(征求意見稿)
本清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序號
違法行為類型
違反條款
處罰依據
免罰條件
1
食品銷售經營者銷售混有異物的預包裝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  食品銷售者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
2.  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混有異物;
3.  能 如 實 說 明 其 進 貨 來源;
4.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未造成人體健康損害;
5.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2
食品經營者經營
添加未列入藥食同源目錄中藥材的餐飲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1.  屬于餐飲環節;
2.  添加的中藥材不屬于毒性中藥材、且部分地區有長期食用的傳統習慣;
3.  食品經營者未宣稱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5.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
3
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不符合明碼標價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2. 違法行為所涉商品或服務價格金額較小;
3. 立即 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4. 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5. 經營者在兩年內第三次出現本類型違法行為的,不予免罰。
4
虛假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假評價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2. 涉案金額較小;
3. 立即 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或者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 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5. 經營者在兩年內兩次出現本類型違法行為的,不予免罰。
說明
1.本清單針對某一違法行為類型列明的適用條件,應當同時具備。
2.經營主體存在情節嚴重情形的,不適用本清單。
3.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不適用本清單。
4.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以及為其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適用本清單第一、二種類型。
5.依據本清單第一、二種類型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應當對不合格食品履行召回、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相應的法律義務。
 

  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如下:
 
  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
本清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 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序號 違法行為類型 處罰依據 免罰條件
1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活 動(散裝熟食銷售除 外)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未取得食 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 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 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 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 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 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 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 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 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1.  初次違法;
2.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 已改正;
3.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2 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 期屆滿未延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對食品 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 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 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 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 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 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 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 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 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1.  初次違法;
2.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 1 個月;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 改正;
4.  實際具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的條件;
5.  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食品安全 事故。
3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 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 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 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 定申請變更的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 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 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  食品經營 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 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 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 定給予處罰。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1.  初次違法;
2.  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  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其 中之一的;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 已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 不予行政處罰:
( 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發生變化,但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未升 高的;
(二)增加經營項目類型,但增加的經營項目所需的經營條件被 已經取得許可的經營項目涵蓋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未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 害后果的;
(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4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 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 農產品。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銷 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銷 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 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 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 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  初次違法;
2.  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標準不是其造成的;
3.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4.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 食源性疾病;
5.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 已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 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 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 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 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 嚴重的, 吊銷許可證:
(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 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 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5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 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  禁止生產經
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 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 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 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 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 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 嚴重的, 吊銷許可證: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 品、食品添加劑。
1.  初次違法;
2.  不包括餐飲環節;
3.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4.  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 500 元;
5.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 食源性疾病;
6.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 已改正。
6
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 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 食品標簽通則》( GB 7718)和《食品安全國 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 養 標 簽 通 則 》 ( GB 28050) 規定的預包裝 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
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 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 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 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 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1.  初次違法;
2.  屬于食品經營環節;
3.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4.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 食源性疾病;
5.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 已改正。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 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 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 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 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 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7
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  的監督檢查中,發現食  品生產主體生產過程  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  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  用 衛 生 規 范 》 ( GB    14881 )規定或食品經 營主體經營過程控制  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  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  生規范》(GB 31654)、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  范》( GB 31621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除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食 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 一款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項的規定,或者不符合有關食品生 產經營過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 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 證。
1.  初次違法;
2.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 食源性疾病;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 已改正。
8 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 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特
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五項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 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五)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 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 證。
1.  初次違法;
2.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3.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 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 已改正。
說明
1.  本清單針對某一違法行為類型列明的適用條件,應當同時具備。
2.  初次違法是指生產經營主體第一次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法被判定為違法行為 的情況。同一生產經營主體兩年內未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視為初次違法。
3.  生產經營主體存在情節嚴重情形的,不適用本清單。
4.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以及為其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適用 本清單。
5.  依據本清單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應 的法律義務。
 
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
本清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序號 違法行為類型 處罰依據 免罰條件
1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 準的食用農產品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 款 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食用農產品。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 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 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 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 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
1.  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標準不是其造成的;
2.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3.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 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 已改正;
5.  食品經營者在兩年內第三次出現  本類型違法行為的,不予免罰。
   
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 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 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 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 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 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 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 吊銷許可證:
(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 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 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 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  禁止生產
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十) 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 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 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 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 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 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
1.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2.  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 500 元,且 食品未售出;
3.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 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 已改正;
5.  食品經營者在兩年內第三次出現  本類型違法行為的,不予免罰。
   
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 吊銷許可證:
(五)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食品、食品添加劑。
 
3
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 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 食品標簽通則》( GB 7718 )或《食品安全國 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 養 標 簽 通 則 》 ( GB 28050)規定的預包裝食 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
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 四)保質期;
(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 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 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 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 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1.  屬于食品經營環節;
2.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3.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 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 已改正;
5.  食品經營者在兩年內第三次出現  本類型違法行為的,不予免罰。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 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 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 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 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 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 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4 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 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五)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 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 可證。
1.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2.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 食源性疾病;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 已改正。
說明
1.  本清單針對某一違法行為類型列明的適用條件,應當同時具備。
2.  經營主體存在情節嚴重情形的,不適用本清單。
3.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以及為其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適用 本清單。
4.  依據本清單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應 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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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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