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市局信息應用研究中心:
《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監督抽查考核管理辦法》已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監督抽查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和規范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監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提高食品從業人員法治意識、知識水平和操作技能,預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以及《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監督抽查考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從業人員,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崗位操作人員等。
第三條(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監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綜合協調。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與考核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掌握情況隨機開展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條(生產經營者義務)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與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機構,對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分類培訓和考核,并建立培訓與考核檔案。
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過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監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培訓與考核電子檔案,確保電子檔案信息的動態更新和真實有效。
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食品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查考核。
第五條(發揮社會組織和機構作用)
食品安全相關社會組織或機構可以根據食品從業人員不同類別,制訂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大綱和考核大綱,編撰相應的參考教材和題庫,供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食品從業人員參考學習。
第六條(抽查考核原則)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監督抽查考核工作納入轄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年度計劃,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監督抽查考核。
監督抽查考核按照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方式和食品從業人員從事的崗位分類別組織實施。
食品從業人員分類見附件。
第七條(抽查考核內容)
對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開展監督抽查考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識和管理技能;
(三)食品安全加工操作技能;
(四)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知識;
(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知識;
(六)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掌握的內容。
第八條(抽查考核實施)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用統一監督抽查考核和現場監督抽查考核的方式開展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監督抽查考核。
統一監督抽查考核主要根據轄區食品安全狀況,在充分考慮重點環節、重點企業、重點場所、重點食品等食品安全風險因素的基礎上,基于問題導向統一開展,并提前將監督抽查考核時間、地點、對象、方式及要求等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
現場監督抽查考核可以結合行政許可、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隨機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崗的食品從業人員現場開展。
第九條(抽查考核頻率)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從業人員開展監督抽查考核。原則上,在三年內實現對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抽查考核的全覆蓋。
對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與考核管理制度、近一年內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未組織食品從業人員參加培訓與考核、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或者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在C級及以下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增加抽取其參加監督抽查考核的食品從業人員的比例或頻率。
第十條(抽查考核要求)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一年內對同一單位的同一食品從業人員重復開展監督抽查考核,但是食品從業人員變換崗位類別或者考核不合格人員主動申請參加考試的除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抽查考核不合格的處理)
食品從業人員經監督抽查考核未達到考綱要求的為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食品從業人員在監督抽查考核時無故缺考的、實施作弊的或找人替考的視為不合格。
食品從業人員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食品從業人員上崗、組織培訓考核或者申請補考等整改措施。補考仍不合格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者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抽查考核信息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并維護全市統一的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監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統,動態更新培訓大綱和題庫,運用監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統組織監督抽查考核。
第十三條(信用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食品從業人員參加監督抽查考核的結果納入其相應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主要負責人,是指在食品生產經營中承擔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決策人。
(二)食品安全總監,是指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食品安全員,包括內設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人員、內設其他部門(如采購管理部門、生產管理部門、檢驗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廚師長等。
(四)關鍵崗位操作人員,是指食品原輔料采購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操作人員、餐飲具或者工用具清洗消毒人員和食品檢驗檢測人員。
第十五條(參照執行)
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崗位操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附件:食品從業人員分類
附件
食品從業人員分類
|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方式 | 食品從業人員崗位 | ||
| 主要負責人 (Ⅰ) |
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Ⅱ) |
關鍵崗位操作人員等 (Ⅲ) |
|
| 食品生產(A) | A1 | A2 | A3 |
| 食品銷售(B) | B1 | B2 | B3 |
| 餐飲服務(C) | C1 | C2 | C3 |
| 特殊食品生產經營(D) | D1 | D2 | D3 |
| 網絡平臺經營(E) | E1 | E2 | E3 |
































魯公網安備 37060202000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