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局)、直屬單位:
《四川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第6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四川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以下簡稱風險監控)工作,提升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識別、評估和處置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新形勢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風險監控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是指產品質量存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企業明示標準以及該產品應當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標和功能屬性,或者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辦法所稱風險監控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采取風險信息采集、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預警處置等措施監測、控制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以下簡稱風險監測)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采集經營者提供的產品和生產者已生產的成品,依據國內標準、國際公認的科學方法以及有關安全要求、科學研究成果,對產品質量中的風險因素進行檢驗檢測和分析研判,識別和驗證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是指對已經存在或者潛在的風險及危害因素進行評價,確定危險程度,提出降低并控制危害產生的解決方案的活動。
第四條 風險監控主要分為常態化監控、項目制監控。
常態化監控依托風險監測和預警評估機構(簡稱風評機構)以及風險監測站(點),聚焦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廣泛收集日常監管、消費者投訴、網絡及媒體報道等方面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開展風險評估、處置。
項目制監控依托檢驗檢測機構,聚焦重點產品的重要指標,通過組織樣品采集、檢驗、分析和評價、異議處理等活動,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根據監測結果開展風險評估、處置。
第五條 省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省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省級風險監控,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風險監控信息。
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風險監控,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風險監控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樣品采集以及違法行為線索核查等風險處置工作。
風評機構、風險監測站(點)、檢驗檢測機構承擔風險監控的信息報送、樣品采集、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分析研判等工作。
第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風險監控工作,如實提供風險監控所需樣品、資料和信息,對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產品采取必要的風險消減措施。
第七條 組織風險監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結果通報制度,根據監測結果及風險程度向社會發布風險信息。未經組織風險監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風險信息。
第八條 省局建立全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系統,對全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進行采集、匯總處理,并歸集風險處置和控制情況。
第二章 風險信息采集與識別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動收集整理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提供或反映的風險信息,也可以向社會征集需要識別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
第十條 重點采集以下風險信息:
(一)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且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危害程度呈上升趨勢的;
(二)涉及的產品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三)涉及行業性、區域性和系統性質量安全問題的;
(四)可能導致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消費者和社會高度關注的;
(六)地方黨委政府部署的,或應對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需要的;
(七)有關行政部門通報有質量安全問題的;
(八)其他需要優先納入的。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本系統、行業協會和大專院校、研究院所等專家對采集的風險信息進行識別,對其危害成因、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研判,提出開展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處置的合理建議。
第三章 風險監測
第十二條 風險監測一般包含以下流程:
(一)下達監測任務;
(二)實施樣品采集;
(三)實施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
(四)結果上報、結論告知;
(五)進行風險研判;
(六)提出風險處置和控制措施。
因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需要開展的應急監測可簡化流程。
第十三條 承擔風險監測任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若采用非標準檢測方法或者采用標準檢測方法但缺少相關檢測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先對方法進行確認并驗證。
第十四條 風險監測實施前,應制定風險監測方案,方案應當包括監測產品種類、監測項目和依據、采樣方法、檢測要求、數據分析方法、風險評估方法等內容。
風險監測方案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經下達任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風險監測方案要求采集樣品,并對現場采樣情況進行詳細記錄,盡可能追溯到承擔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銷售者或生產者。
電商環節采樣時,優先采集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被抽樣銷售者信息、樣品網頁展示信息,以及訂單信息、支付記錄等,并告知被采樣銷售者采樣情況。
向社會公眾征集樣品時,可采用社會公眾自愿送檢等“你送我檢”方式開展,追溯和記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并采取適宜方式告知其采樣情況。
第十六條 風險監測采集檢驗樣品,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抽樣人員應當購買檢驗樣品。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沒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為準。
第十七條 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對單項檢測項目、檢驗結果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參照國際公認的科學方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非標方法進行檢驗檢測的,出具檢驗數據但不做判定,邀請專家評估被監測產品的質量安全風險等級。
第十八條 評估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以產品質量安全為核心,依據風險信息識別和風險監測結果,結合產品特性、使用人群、使用場景等,分析產品對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類型、程度、概率和范圍,將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和低風險。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監測結論得出后7日內,將監測有關信息報送組織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風險監測發現有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24小時內上報組織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組織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送違法行為線索,督促采取措施快速控制重大風險隱患。
第二十條 風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配合將判定為不合格或研判為中風險、高風險的結果告知提供樣品的社會公眾和可追溯的銷售者、生產者,其樣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屬于無償提供的樣品且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一條 被告知結論的銷售者、生產者對風險監測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收到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提出異議處理申請,并同時提交相關材料。
收到異議處理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異議予以答復,按要求對具備復檢條件的進行復檢。
對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異議處理期間不停止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
第四章 風險評估和處置
第二十二條 組織實施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風險監測結果后,結合被告知結論的銷售者、生產者的反饋,及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數據分析和風險研判,并依法督促、指導做好風險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根據分析研判結果,對確認存在風險的視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書面告知相關生產者、銷售者,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質量安全隱患或者降低風險;
(二)對涉嫌違反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為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向上級部門、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風險監測情況;
(四)需要向社會和消費者告知的風險,向社會發布風險提示或消費警示;
(五)向有關機構通報信息,或提出缺陷產品認定、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被采樣生產者、銷售者明知其產品已經或者可能存在風險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采取風險警示說明、缺陷產品召回、停止生產銷售、改進生產工藝等風險消減措施;
(二)及時向利益相關方通報真實情況和采取的風險消減措施;
(三)及時向負責風險處置的部門報告采取的風險消減措施及實施結果;
(四)積極配合負責風險處置的部門進行風險信息調查和風險消減措施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風險監控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約談相關生產者、銷售者主要負責人,指導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管理。
第二十六條 負責風險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除質量安全隱患、違法行為查處等風險處置情況和相關佐證資料錄入四川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系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日”為公歷日,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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