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養聲稱的要求
營養聲稱屬于營養標簽的一部分,但跟營養成分表不同的是,營養聲稱是非強制性的,可以由企業自由選擇是否標示。
營養聲稱包括兩種方式: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
1、含量聲稱的基本格式是:富含XX、高XX、低XX、無XX。如富含蛋白質、高鈣、低脂肪、無糖等。含量聲稱的基本準則是:營養素含量達到某個界限的時候方可以對含量進行聲稱。標準表C.1規定了含量聲稱的界限值,如聲稱無能量的界限是能量的含量≤17kJ/100g(固體)或≤17kJ/100ml(液體),同時脂肪提供的能量≤總能量的50%。當用“份”作為計量單位時,必須轉化為每100g(ml)的含量也達到界限值,才可以進行含量聲稱。
表C.2規定了含量聲稱的標準用語和同義詞,在進行含量聲稱的時候,必須使用表C.2中的用語。在對1+4之外的營養素進行營養聲稱的時候,必須要在營養成分表中標識該營養素的含量和營養素參考值NRV%。
2、比較聲稱的基本格式是:XXX(營養素)比XXX(公眾熟知的食品)多了XX%。比較聲稱的標準用語被28050的表C.4所規定,在使用的時候必須選擇表中所列的用語。
比較聲稱也不是想用就用的,表C.3規定了允許進行比較聲稱的條件,如要進行減少能量/降低能量的比較聲稱,與對比食品相比,能力至少要減少25%以上。
參考食品是指消費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類或同一屬類食品。選擇參考食品應考慮以下要求:
①與被比較的食品是同組(或同類)或類似的食品;
②大眾熟悉,存在形式可被容易、清楚地識別;
③被比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組(或同類)或類似食品的基礎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減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脫脂牛奶為參考食品,比較
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同樣的,在對1+4之外的營養素進行比較聲稱的時候,也必須在營養成分表中標識該營養素的含量。
二、28050關于營養功能聲稱的要求
營養功能聲稱是營養標簽的一個重要部分,卻不是強制標識的部分,與營養聲稱相同,屬于企業自主選擇的部分,但是一旦選擇了標識營養功能聲稱和營養
聲稱,就必須滿足標準的要求。
營養功能聲稱的要求是:
①只有當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符合附錄C營養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才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選用附錄D中相應的一條或多條功能聲稱標準用語。
②在使用營養功能聲稱的時候,必須嚴格采用附錄D中用語,嚴禁刪改、添加、合并,甚至自編。
當滿足條件①的時候,可以選擇附錄D中一條或多條用語進行營養功能聲稱,選擇多條用語時必須逐條標示,不允許合并成一條。
關于標示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補充說明:位置可以在食品標簽的任意位置,但是字號不允許大于商標和食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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