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經信部門,有關單位及企業:
為確保全市食鹽供應和使用安全,根據《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69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三部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9〕92號)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在全市組織開展2020年度食鹽專營集中執法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動目標
通過開展食鹽專營集中執法行動,進一步宣貫《食鹽專營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嚴厲打擊擾亂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等涉鹽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完善食鹽專營監管體制機制,提高食鹽生產、經營者的守法意識,規范和營造良性有序的食鹽專營市場供應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全市鹽業領域健康發展。
二、檢查內容
(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檢查企業定點生產的資質,是否持續符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規范條件”要求生產食鹽;檢查企業是否按規定建立了食鹽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是否如實記錄并按規定期限保存相關憑證;檢查企業是否用井礦鹽鹵水熬制食鹽;檢查企業是否與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合作進行“貼牌”生產;檢查企業是否在證書載明的生產地址之外生產加工食鹽;檢查企業是否按要求建立了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其運行是否有效等。
(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檢查企業定點批發的資質,是否持續符合“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要求批發食鹽;檢查企業是否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檢查企業是否超出規定范圍銷售食鹽;檢查企業是否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是否如實記錄并按規定期限保存相關憑證;檢查企業銷售的食鹽碘含量是否符合當地的相關標準;檢查企業銷售的食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檢查跨省經營食鹽業務的企業是否符合業務開展的相關資質;檢查跨省經營企業在我市設立的分公司是否以本企業名義開展批發業務;檢查跨省經營企業與其合作的物流配送企業是否存在違規批發行為;檢查開展跨省經營食鹽業務的企業是否按照渝經信消費〔2020〕14號文件要求于2020年5月25日以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一季度在渝銷售食鹽情況告知市經信委消費品處(鹽業管理處)等。
(三)食鹽零售單位。檢查單位購進食鹽時是否查驗供貨者食鹽定點批發資質;檢查單位購進食鹽的合法有效憑證及保存期限;檢查食鹽零售單位是否有違規批發行為;檢查食鹽零售單位是否銷售不符合我市碘鹽標準的食鹽;檢查食鹽零售單位是否擅自銷售未加碘食鹽等。
(四)食鹽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檢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否對平臺內銷售食鹽主體進行過查驗相關定點批發資質;檢查平臺食鹽銷售主體是否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檢查平臺銷售的食鹽產品是否符合當地碘含量標準的要求;檢查平臺銷售的非碘鹽是否是當地鹽業主管機構指定的銷售單位等。
三、查處行為
檢查工作中,發現下列情形的,依照《食鹽專營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一)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
(二)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
(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非食鹽生產企業未按規定保存生產銷售記錄的;
(四)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未按規定保存采購銷售記錄的;
(五)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超出國家規定的范圍銷售食鹽及向食鹽零售單位提供大包裝食鹽;
(六)將非食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的;
(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從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
(八)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
(九)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未以本企業名義(獲證名稱)通過與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銷售網點、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開展跨省經營食鹽業務的;
(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違反規定聘用人員的;
(十一)無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和個人開展食鹽電子商務的;
(十二)其他違反《食鹽專營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時間安排
按照“整體推進、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主要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8月中旬前)。
各區縣(自治縣)經信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和查找轄區內食鹽生產、銷售中存在的問題及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制定本轄區食鹽執法行動工作方案,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有條件的區縣可與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二)實施階段(8月下旬至9月)。
1.廣泛宣傳。要將《食鹽專營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與執法檢查結合起來,進企業、進市場、進超市、進社區,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營造良好氛圍。
2.全面檢查。要按照本轄區食鹽執法行動工作方案開展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檢查,對檢查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應當準確記錄和及時處置,防止“蜻蜓點水”和“走過場”。
3.嚴厲打擊。要堅持“邊查邊糾,邊查邊打”的原則,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嚴厲打擊;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處理權限的涉嫌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有權限處理的相關部門。
(三)總結階段(10月)。
各區縣(自治縣)要認真總結執法行動中的經驗,查找不足,并高度重視信息報送工作。請將執法過程中好的做法和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等形成工作簡報及時上報;執法行動工作總結和《2020年度食鹽專營集中執法行動情況統計表》及相關圖片于10月20日前發送至郵箱2037298657@qq.com,聯系電話:63898019。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安排。各區縣(自治縣)要高度重視本次集中執法行動對維護本轄區食鹽安全的重要意義,精心組織部署,認真抓好落實,確保行動達到預期效果。市經濟信息委將對區縣集中執法開展情況進行抽查。
(二)加強部門聯動。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公安部門信息共享,檢查中如發現食鹽質量安全問題應移交市場監管部門處理,發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涉嫌構成犯罪的問題應移交公安部門處理。有條件的區縣可以與市場監管部門、公安部門聯合開展食鹽專營及質量安全的執法行動。
(三)強化輿論引導。搞好新聞輿論正面宣傳,做好《食鹽專營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普法工作,必要時可邀請新聞媒體參加執法檢查,及時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輿論高壓態勢,增強食鹽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生產和經營意識。
(四)嚴格文明執法。要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嚴格程序,嚴謹辦案,注重全面收集證據,提高執法文書質量,確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防止出現過度執法、隨意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等問題,并加強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的信用監管。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