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廳相關處室、直屬單位:
根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新要求,我廳對《福建省農資企業重點監控制度》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農資企業重點監控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農資監管,嚴厲打擊違法農資坑農害農行為,加強農資打假和監管信息互通共享,切實規范農資市場秩序,確保從源頭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農業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農資企業,是指農藥、獸藥、種子(含食用菌菌種)、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生產、經營企業,以及農業機械維修企業。
第三條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農資企業重點監控制度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福建省農業農村廳農業綜合執法監督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各設區市(含平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重點監控對象信息的采集、核實、上報。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農資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點監控名單:
(一)生產禁用農資并被依法查處的;
(二)一年內生產的農資產品被依法查處2次(含2次)以上的;
(三)一次性被依法查處的農資產品有3種(含3種)以上的;
(四)一年內在農資產品質量抽檢確認時回函否認該企業產品累計達5批次(含5批次)以上的;
(五)所生產的農資產品因產品質量、侵權等原因造成農業生產較大損失或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六)農業機械維修企業一年內因相關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2次(含2次)以上的;
(七)被依法移送司法部門查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農資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點監控名單:
(一)經營禁用農資產品被依法查處的;
(二)一年內經營的農資產品或一年內違反經營許可規定超范圍經營農資,被依法查處2次(含2次)以上的;
(三)一次性被依法查處的農資產品有3種(含3種)以上的;
(四)所經營的農資產品因產品質量、侵權等原因造成農業生產較大損失或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五)經營企業分支機構的違法行為達到重點監控條件的,該經營企業被列為重點監控企業;
(六)被依法移送司法部門查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列入農業農村部重點監控農資企業名單,或者連續2年被列入農業農村部指定抽檢企業名單,或者通報需停業停產整頓的我省農資生產、經營企業,列入重點監控名單。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各設區市(含平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收集擬納入重點監控的農資企業及其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并按要求及時報送。
第八條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農業綜合執法監督局負責匯總各設區市(含平潭)農業農村部門上報的擬列入重點監控農資企業名單,并提交福建省農業農村廳農資打假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審核。
第九條 有關設區市(含平潭)農業農村部門對福建省農業農村廳擬定的擬列入重點監控農資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復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設區市(含平潭)農業農村部門核實后應及時報送核實情況。
第十條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農資打假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研究審定農資企業重點監控名單。
第四章 跟蹤監管
第十一條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每年公布年度重點監控農資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含平潭)農業農村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對重點監控農資企業加強監管:
(一)對重點監控農資企業開展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監督檢查;
(二)對重點監控農資企業所生產、經營的產品實施每年不少于3批次的執法抽檢;
(三)重點監控農資企業,應列入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相關監督檢查的檢查對象。
第十三條 “重點監控農資企業名單”期限2年,對已列入重點監控名單管理的農資企業連續2年未發現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的,自然解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所稱依法查處,特指依法采用一般程序查處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農資企業重點監控制度>的通知》(閩農綜〔2019〕1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