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18號)和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的通知》(環人事〔2020〕14號,以下簡稱《目錄》)文件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0年版)》(以下簡稱《清單》)及說明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認清重要意義,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以建立實施《清單》為重要抓手,深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落實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要求,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切實解決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明確執法事項,加強動態管理
《清單》以《目錄》為基本依據,結合我省地方立法和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情況進行了細化、補充和完善,對部分同類執法事項進行了合并。各地可根據地方立法和責任劃分情況,結合實際對執法事項進行進一步梳理完善,需要對部分事項的實施主體作出調整的,可結合部門“三定”方案作出具體規定,依法按程序報同級黨委和政府審定,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載體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做好《清單》與權責清單的銜接,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整權責清單并按要求公開。省生態環境廳將結合實際對《清單》實施動態管理,適時調整,有序推進。
三、厘清職責邊界,依法履行職能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對照部門“三定”方案履職盡責。涉及改革后部門之間劃轉并納入《清單》的執法事項,行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關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及時移送具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違法行為需要當場取證的,應按法定程序進行取證,移送時一并將相關證據材料移交。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受理并審查行業主管部門移送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相關材料,對屬于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事項的,應依法立案查處,不屬于的應及時退回并書面說明原因。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
附件:
1. 《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0年版)》
2. 《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0年版)》說明
甘肅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