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應急管理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青海省應急管理廳2021年度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計劃》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4月20日
青海省應急管理廳2021年度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計劃
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24號)《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編制辦法》(安監總政法〔2017〕15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的系列批示指示精神為指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認真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的重要決策部署。嚴格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目標,推動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實現“一家企業一個執法主體”格局,全面壓實應急管理部門執法職責,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切實提高執法工作的規范化、系統化、科學化水平,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牢牢守住安全發展底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財產安全,推動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
二、執法檢查有關事項
(一)安全生產執法局執法范圍及內容
嚴格按照《青海省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執法工作實施辦法》要求,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全面推動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執法分類分級,做到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層級分工清晰、執法事權劃分明確,確保一家企業對應一個層級的安全生產執法主體。建立重點執法企業和一般執法企業名錄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確保重點執法企業在1個執法年度內實現1次日常執法檢查100%全覆蓋執法,一般企業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執法抽查,強力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執法范圍: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天然氣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等工礦商貿行業企業。
1.基礎臺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高風險作業審批、安全生產責任險、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投入、應急救援體系、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外包施工單位管理等方面臺賬資料。
2.非煤礦山
露天礦山:基本圖紙、開采技術、臺階參數控制、邊坡穩定、高陡邊坡在線監測、爆破作業管理、機械裝運、防洪設施、安全距離警示標志、塌陷控制、采場供電、道路運輸。
地下礦山:機械通風系統、礦井安全出口、提升運輸系統、基本圖紙與現狀符合、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配備、井下運輸車輛管理、防排水、防滅火、礦井供電、礦井通訊、頂板管理、放炮管理。
火工品管理:火工品購買、運輸、貯存、發放、使用、清退等重點環節的審批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安全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尾礦庫:工程檔案資料、庫區環境、尾礦壩、排洪防汛設施、排洪系統質量檢測、排放筑壩、壩體穩定性、安全監測系統。
外包施工單位:外包施工單位配備采礦、地質、機電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項目部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取得礦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項目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與項目部或其上級法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4.地質勘探
地質勘探企業(非煤礦產資源開采地質勘探):坑探工程作業人員取證、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健康檢查制度、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備使用制度等、野外工作機動車輛與駕駛員核準制度。
5.石油天然氣開采
采油作業:油水井、采油生產、聯合站生產運行。采氣作業:采氣廠站管理、安全設備設施、天然氣處理。鉆井專業:井場布置、設備設施安裝、硫化氫防護、井控管理、鉆井作業過程控制。井下作業:井場布置、設備設施安裝、硫化氫防護、井下作業過程控制。物探作業:營地設置與管理、現場施工。錄井作業:安全設備設施、錄井作業管理。測井作業:現場施工管理、射孔作業管理等。
6.工貿行業(冶金、有色、建材、機械)
冶金有色企業:會議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是否設置在危險區域、建(構)筑物情況、冶金起重設備、熔融金屬調運、應急儲存設施、冷卻水系統監測、生產過程應急處置安全設施、防雨排水設施、有毒有害氣體安全監控和隔斷吹掃設施。
粉塵涉爆: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設施、易于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防范點燃源措施、火花探測報警裝置、粉塵清理制度、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處置環節落實防水防潮措施、通風、氫氣監測等防爆措施。
有限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及審批管理、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向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帶、安全繩、呼吸防護)勞動防護用品、外包施工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統一協調、管理。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執法范圍及內容
執法范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企業、一般化工企業、醫藥制藥企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煙花爆竹倉庫)、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油氣輸送管道運營企業、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
1.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企業及一般化工企業的安全生產合法性、主體責任落實、安全標準化建設、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生產系統安全條件、安全生產設施設備、領導帶班值班,應急管理體系、安全風險辨識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
2.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落實“六嚴禁”情況,煙花爆竹零售店“兩關閉”情況,煙花爆竹零售店落實“三嚴禁”情況進行檢查。
3.油氣輸送管道運營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制修訂、管道安全現狀評價及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識別和風險評價、現場作業管理、日常巡線及打擊第三方非法違法行為、安全教育培訓、設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準備等情況進行檢查。
4.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備案、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向記錄、倉儲管理制度、專管人員責任落實、應急準備等情況進行檢查。
(三)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處執法范圍及內容
執法范圍:正常生產建設煤礦企業及其上級公司、長期停產停工煤礦。
1.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風險辨識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生產計劃和經營指標制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證照情況、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安全教育培訓、領導帶班下井等情況進行檢查。
2.加強對正常生產建設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等主要系統,瓦斯防治、安全監控系統運行、頂板管理、防治水、防滅火、煤塵防治、爆破管理、應急處置救援瓦斯、水、火、頂板、煤塵等重大災害防治以及巷道貫通、設備安裝回撤、井下動火、爆破等關鍵環節的監管執法。
3.開展長期停工停產煤礦的巡查工作,嚴防明停暗開,擅自違法恢復生產建設。
二、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和執法工作日測算
(一)安全生產執法局
1.總法定工作日及總工作日測算
安全生產執法局工作人員4人,納入行政執法人員4人,占在崗人數的100%。全年共計1000個法定工作日,經測算完成全年工作任務需1028個工作日,多出法定工作日28天,考慮到實際產生工作日會發生一定調整,測算滿足工作要求。
總法定工作日=(總工作日-法定節假日)×執法人員總數=(365-115)×4=1000個工作日
總工作日測算=執法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300+558+170=1028個工作日
2.執法檢查工作日
執法檢查工作日包括重點監管企業執法檢查工作日、抽查市州監管企業執法工作日,經測算:
執法檢查工作日=重點監管企業執法檢查工作日+一般企業執法檢查工作日=272+28=300個工作日
(1)重點企業執法檢查工作日:共17家重點企業,每家企業預計執法檢查時間4天,由4名工作人員完成。
(重點企業名單見附件1)
計:17×4×4=272個工作日
(2)一般企業執法檢查工作日:共23家一般企業,按
照30%的比例抽查,每家企業預計執法檢查時間1天,由4名工作人員完成。
(一般企業名單見附件1)
計:23×1×4×0.3=27.6≈28個工作日
3.其他執法工作日
經測算:其他執法工作日=240+20+18+40+40+120+80
=558個工作日
(1)開展安全生產專項執法
非煤礦山和工貿八大行業,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督導預計6次,檢查時間10天,由4名工作人員完成。
計:6×10×4=240個工作日
(2)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參與非煤礦礦山和工貿八大行業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根據2015-2020年全省非煤礦山及工貿八大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及處理情況,全年預計參與事故調查處理10天,由2名執法人員完成。
計:1×10×2=20個工作日。
(3)調查核實安全生產投訴舉報:參照近年來安全生產舉報案件和信訪調查情況,全年預計2例,每例調查處理4天,由3名執法人員完成。
計:2×3×3=18個工作日。
(4)參與有關部門聯合執法:參與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非煤礦山及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全年預計聯合執法活動4次,每次5天,由2名執法人員完成。
計:4×5×2=40個工作日。
(5)案卷的整理歸檔:預計立案處罰10起,每項由2名執法人員完成,每項工作時間2個工作日。
計:10×2×2=40個工作日
(6)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組織全省非煤礦山和工貿八大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培訓4期,由4名執法人員完成,為期3天;組織非煤礦山和工貿八大行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執法檢查情況通報共3期,每期2天,由4名執法人員完成;開展安全生產月非煤礦山和工貿八大行業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活動,利用2個工作日由4名執法人員完成;開展基層執法人員技能競賽活動,利用10個工作日由4名執法人員完成。
計:(4×3×4)+(3×2×4)+(2×4)+(10×4)=120個工作日
(7)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規范執法行為,嚴格執法程序,力爭全年非煤礦山和工貿八大行業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零復議、零訴訟。
(8)完成應急管理部安排的執法工作任務:完成重點時段、重大節慶賽事期間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安排部署的執法工作4次,每次5天,由4名執法人員完成。
計:4×5×4=80個工作日
4.非執法工作日
經測算:非執法工作日=20+36+24+20+70=170個工作日
(1)參加機關值班,4名執法人員法定節、假日值班,每人5次,每次1天。
計:4×1×5=20個工作日
(2)參加各種學習、培訓、考核、會議,按照4名執法人員每人每月1次,全年12次,每次0.5天;1名局負責人參加應急部、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各種會議,每3個月1次,全年4次,每次2天。
計:(12×0.5×4)+(4×2×1)=32個工作日。
(3)參加黨群活動
4名執法人員每月參加1次黨群活動,每次0.5天。
計:12×0.5×4=24個工作日。
(4)病事假:全年病事假每人按5天計算。
計:4×5=20個工作日
(5)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職工帶薪休假的相關規定,計劃休假的執法人員中,工齡不滿10年的1名,全年休假10天;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1名,全年休假15天;工齡20年以上的1名,全年休假20天;工齡30年以上的1名,全年休假25天。
計:10+15+20+25=70個工作日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1.總法定工作日及總工作日測算
危化處工作人員5人,納入行政執法人員5人,占在崗人數的100%。全年共計1250個法定工作日,經測算完成全年工作任務需1250個工作日,測算滿足工作要求。
總法定工作日=(總工作日-法定節假日)×監管人員總數=(365-115)×5=1250個工作日
總工作日測算=監督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66+914+270=1250個工作日
2.監督檢查工作日
監督檢查工作日包括重點檢查工作日、一般檢查工作日,經測算:
監督檢查工作日=重點檢查工作日+一般檢查工作日=54+12=66個工作日
(1)重點檢查工作日:共9家重點企業,每家企業預計執法檢查時間2天,由3名工作人員完成。
(重點檢查企業名單見附件2)
計:9×2×3=54個工作日
(2)一般檢查工作日:共6家重點企業,每家企業預計執法檢查時間1天,由2名工作人員完成。
(一般檢查企業名單見附件2)
6×1×2=12個工作日
3.其他執法工作日
經測算:
其他執法工作日=504+32+48+120+50+60+0+80+20=914個工作日
(1)實施行政許可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預計辦理10件,每件辦理時間4天,由3名工作人員完成。
計:4×3×10=120個工作日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預計辦理15件,每件辦理時間4天,由2名工作人員完成。
計:4×3×15=180個工作日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預計辦理15件,每件辦理時間4天,由3名工作人員完成。
計:4×3×15=180個工作日
油氣輸送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預計辦理2件,每件辦理時間4天,由3名工作人員完成。
計:4×3×2=24個工作日
實施行政許可總計:120+180+180+24=504個工作日。
(2)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參與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油氣輸送管道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根據2015-2019年全省相關行業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及處理情況,全年預計指導參與事故調查處理4起,每起4天,由2名監管人員完成。
計:4×4×2=32個工作日。
(3)調查核實安全生產投訴舉報
參照近年來安全生產舉報案件和信訪調查情況,全年預計3例,每例調查處理8天,由2名監管人員完成。
計:3×8×2=48個工作日。
(4)參與有關部門聯合執法
全年預計參與有關部門組織的聯合執法活動6次,每次10天,由2名監管人員完成。
計:6×10×2=120個工作日。
(5)行政處罰事項辦理及案卷的整理歸檔:預計立案處罰5起,每項由2名執法人員完成,每項工作時間5個工作日。
計:5×2×5=50個工作日
(6)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組織全省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生產人員培訓2期,由4名監管人員完成,為期5天;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活動,利用5個工作日由4名監管人員完成。
計:(2×4×5)+(5×4)=60個工作日
(7)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
規范執法行為,嚴格執法程序,力爭全年安全生產行政監管零復議、零訴訟。
(8)完成上級應急管理部安排的執法工作任務
完成應急管理部安排部署的執法工作4次,每次5天,由4名監管人員完成。
計:4×5×4=80個工作日
(9)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專項檢查
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專項檢查2次,每次5天,由2名監管人員完成。
計:2×5×2=20個工作日
4.非執法工作日
經測算:
非執法工作日=25+60+50+30+25+80=270個工作日
(1)參加機關值班
5名監管人員法定節、假日值班,每人5次,每次1天。
計:5×1×5=25個工作日
(2)參加各種學習、培訓、考核、會議
按照5名監管人員每人12天計算。
計:5×12=60個工作日。
(3)檢查指導下級監管部門工作
5名監管人員全年進行5次檢查指導,每次2天。
計:5×2×5=50個工作日
(4)參加黨群活動
5名監管人員每月參加1次黨群活動,每次0.5天。
計:12×0.5×5=30個工作日。
(5)病事假
全年病事假每人按5天計算。
計:5×5=25個工作日
(6)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職工帶薪休假的相關規定,計劃休假的監管人員中,工齡不滿10年的2名,全年休假20天;工齡20年以上的3名,全年休假60天。
計:(2×10)+(3×20)=80個工作日
(三)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處
1.總法定工作日及總工作日測算
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處工作人員5人,納入行政執法人員4人,占在崗人數的80%。2021年總法定工作日1000個,經測算完成全年工作任務1000個工作日,測算滿足工作要求。
總法定工作日=(總工作日-法定節假日)×執法人員總數=(365-115)×4=1000個工作日
總工作日測算=執法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352+330+318=1000個工作日
2.監督檢查工作日
監督檢查工作日包括重點檢查工作日和一般檢查工作日,由省應急管理廳直接負責日常監督檢查以及近三年發生過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企業為重點檢查單位,對其開展監督檢查所需工作日為重點檢查工作日;州、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煤礦企業中,除近三年發生過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企業外為一般檢查單位,對其開展監督檢查所需工作日為一般檢查工作日。
(企業名單見附件)
經測算:
監督檢查工作日=重點檢查工作日+一般檢查工作日
=224+128=352個工作日
(1)重點企業執法檢查工作日:重點企業執法檢查由4名工作人員完成,8家重點企業中,由省應急管理廳直接負責日常監管的3家煤礦企業上級公司每年檢查1次,1家A類煤礦企業每年檢查1次,3家C類煤礦企業每年檢查2次,1家D類煤礦企業每年巡查一次;西寧市內預計執法時間2個工作日(含路途,下同),州縣預計執法檢查時間4個工作日。
計: 4×[3×1×(2×2+1×4)+1×1×4+3×2×4+1×1×4]
=224個工作日
(2)一般企業執法檢查工作日:抽查4家州、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的企業,每年檢查2次,每次執法檢查時間4個工作日,由4名工作人員完成。
計:4×2×4×4=128個工作日
3.其他執法工作日
經測算:其他執法工作日=20+80+30+100+100
=330個工作日
(1)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綜合考慮近年來工作實際,按參與1起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進行計劃,調查周期10個工作日,2名工作人員參與。
計:1×10×2=20個工作日
(2)調查核實安全生產投訴舉報
綜合近年來安全生產投訴舉報情況,預計對2起安全生產投訴舉報進行調查和處理,調查核實周期10個工作日,4名工作人員參加。
計:2×10×4=80個工作日
(3)參與有關部門聯合執法
綜合近年來工作實際,預計參加產煤州人民政府以及工信等部門組織的聯合執法活動3次,每次5個工作日,2名工作人員參加。
計:3×5×2=30個工作日
(4)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參與全省煤礦安全生產人員培訓3期,每期5個工作日,4名工作人員參加;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活動,用10個工作日由4名工作人員完成。
計:3×5×4+10×4=100個工作日
(5)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
規范執法行為,嚴格執法程序,力爭全年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行政監管零復議、零訴訟。
(6)完成省人民政府與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排的監管執法任務
根據近年來省人民政府與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排安全監管執法任務情況,預計參與5次安全監管執法任務,每次5個工作日,4名工作人員參加。
計:5×5×4=100個工作日
4.非執法工作日
經測算:非執法工作日=20+80+60+48+20+90=318個工作日
(1)機關值班
4名工作人員值班5次,每次1個工作日。
計:4×5×1=20工作日
(2)學習、培訓、考核、會議
按照4名監管人員每人20個工作日計算。
計:4×20=80個工作日
(3)檢查指導下級監管部門工作
4名監管人員全年進行5次檢查指導,每次3個工作日。
計:4×5×3=60個工作日
(4)參加黨群活動
4名監管人員每月參加1次黨群活動,每次1個工作日。
計:12×1×4=48個工作日
(5)病事假
全年病事假每人按5個工作日計算。
計:4×5=20個工作日
(6)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意見》(青人社廳發〔2014〕103號),4名行政執法人員中,工齡不滿10年的1名,全年休假10個工作日;工齡20年以上的3名,全年休假20個工作日。根據《青海省政府關于執行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實施細則》規定,一名未婚行政執法人員回家探望父母,假期20個工作日。
計:(1×10)+(3×20)+20=90個工作日
三、執法工作要求
(一)強化安全執法問題導向。安全執法工作要敢于擔當、主動出擊、精準發力,結合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研究分析事故發生規律,掌握風險隱患動態,把問題抓準、措施抓實,執法要跟著問題走、奔著解決問題去,抓住最不放心、最薄弱地區、最有可能發生事故的領域和企業不松手,嚴格落實檢查任務措施,執法檢查向精準化、實效化轉變。
(二)深化三年專項整治執法。要切實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從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作為安全執法的切入點,查找企業責任鏈條的缺失環節,解決“問題查不出來、責任落不下去”的問題,倒逼企業增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尤其要加大近5年來發生較大以上事故、連續發生2起一般事故和行政處罰2次以上企業的執法檢查力度。
(三)認真履行安全執法職責。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無”的原則,依法履行行政執法崗位職責,堅持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認真組織執法檢查,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和排查治理隱患。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執法檢查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人員追究相關責任。
(四)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建設。推行安全生產執法公示制度、安全生產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全面做好執法責任主體、信息類型、具體內容、標準與格式、載體形式等要素公示,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進行記錄,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前嚴格進行法制審核,確保每項重大執法決定合理、合法、適當,守住法律底線。
(五)嚴格實施安全執法計劃。根據執法計劃認真編制現場執法檢查方案,明確執法檢查的區域、內容、重點及方式,嚴格“啟動會+現場執法檢查+溝通會+總結會”“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崗位操作人員全過程在場”和“執法+專家”的“三位一體”執法模式,按時按量完成執法計劃任務;堅持嚴格執法與指導服務并重,嚴厲查處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及時提供法律和整改技術援助,確保安全生產執法透明、規范、公平、公正、廉潔。
(六)推進分類分級監管執法。明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職責及事權劃分,明確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對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執法企業的抽查抽檢和監督指導責任,綜合分析、合理建立重點執法企業和一般執法企業名錄,構建“一家企業一個執法主體”的格局,完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對安全管理基礎較好企業實行安全承諾制,對安全管理基礎條件一般和較差的企業采取計劃檢查、隨機抽查、明查暗訪等形式,科學確定執法頻次,重點推進高危、安全生產條件薄弱企業的安全執法工作,壓實應急管理部門執法職責,避免多層級重復執法和執法缺位,減輕企業迎檢負擔。
附件:1.2021年度全省非煤礦山、工貿行業企業執法名單
2.2021年度全省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執法名單
3.2021年度全省生產煤礦企業執法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