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發布農糧產字第1051092672A號令,修正“臺灣米標章管理作業規范”,并自即日生效。
臺灣米標章管理作業規范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廣臺灣地區生產之稻米(以下簡稱臺灣米)并協助消費者辨識米飯、米食料理之原料米來源與質量,推行臺灣米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格式如附件一),特訂定本規范。
二、本署得將申請使用本標章業者(以下簡稱申請業者)之受理、審核、查核及抽檢等事項,指定特定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協助辦理。
三、申請業者以境內具合法營業登記之餐飲業、流通服務業及旅宿業為限,其生產或販賣之米飯、米食料理等原料米應全數使用碾制日期半年內之臺灣米,且質量符合CNS標準白米或糙米二等以上標準,其稻米酸堿值應高(等)于六點五(pH6.5)以上。
四、申請業者應填具「臺灣米標章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二),并檢附營利事業登記及直營門市明細等數據,向指定機構申請。送件數據不齊者,指定機構應通知申請業者限期于一周內補正并副知申請業者所在地之本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逾期未補正則予退件。
申請業者轄下分店(廳)倘其供貨白米或糙米來源一致,得統一由總店申請,否則應由個別分店(廳)自行申請。指定機構受理申請案件后,原則應于二個月內派員至申請業者生產、調理、分裝、貯存及營業場所抽驗原料米。指定機構抽驗前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分署,抽驗后應依「臺灣米標章使用審查表」(如附件三)審核后,將審查結果送交本署復核,由本署與通過審核之申請業者簽訂「臺灣米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四),授權使用本標章。
五、本署授權使用本標章之業者(以下簡稱授權業者),其使用本標章期間為自本署通過審核之次日起算三年,期滿且有意續約者,最遲應于期滿前三個月填具「臺灣米標章續約申請書」(如附件五)向指定機構提出續約申請,未于期限內提出者,視為新申請業者。
六、授權業者之營業門市、供貨商及相關資料嗣后有變動者,應于事實發生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臺灣米標章異動申報書」(如附件六),并提送指定機構受理審核后,將審核結果送本署復核無誤后以書面函復業者。
七、業者得懸掛或張貼本標章于申請使用之營業場所明顯處,并得于產品之包裝或產品相關文宣處,套印本署授權之標章圖示。業者懸掛或張貼所需標章之印制及發放作業,由指定機構辦理。
授權業者于產品包裝或文宣上套印本標章時,應先將印刷樣式草稿送指定機構審查后,將審查結果送本署復核無誤后函復業者,未經本署審查同意者,不得變更印刷樣式。
八、授權業者應配合本署或指定機構定期或不定期派員進入業者生產、調理、分裝、貯存及營業場所,執行查核或原料米抽樣檢驗作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九、指定機構應查核授權業者使用之原料米應符合本規范第三點規定,及本標章使用方式應符合本規范第七點規定,并制作查核報告送交本署。
前項辦理方式應由授權業者自主送檢或通路實體查核方式擇一辦理。授權業者自主送檢系指定機構通知授權業者依指定之營業門市,針對其購入食米進行隨機取樣后,送指定機構進行檢驗;通路實體查核系由指定機構會同分署,每年不定期派員赴授權業者營業門市進行現場評核及原料米抽驗。
十、授權業者除應依本規范第八點規定辦理外,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指定機構應赴授權業者營業門市辦理通路實體查核:
(一) 民眾反應業者之產品質量異常。
(二) 民眾反應業者營業門市之原料米標示不實。
(三) 涉嫌冒用、偽造或變造臺灣米標章。
(四) 遭終止臺灣米標章使用權。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者,應于七日內查核完畢;第四款情形者,應于一個月內完成該授權業者標章回收情形查核;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事者,通路實體查核得免辦理原料米抽檢。
十一、指定機構依本規范第四點進行原料米抽檢、第九點及第十點進行查核不符規定之業者,由本署通知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并進行復檢(查)。
同一申請業\者當年度二次(含)以上申請產品用米抽檢,及因查核原料米不符合本規范第三點規定者,其復檢(查)所需之檢驗、行政及交通等衍生費用,應由業者自行負擔。
十二、授權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予終止本標章之使用權利:
(一) 經查明授權業者系自行使用或攙混進口米,或復檢(查)原料米質量仍不符本規范第三點規定者。
(二) 拒絕、規避或妨礙提供供應糧商及原料米質量規格等左證文件。
(三) 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或指定機構派員進入業者生產、調理、分裝、貯存及營業等場所,執行查核或原料米抽樣檢驗。
(四) 因故意或過失發生對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或權益造成嚴重損害之情事,且經查證屬實。
(五) 已歇業或停止營業。
(六) 使用本標章期滿前未依第五點規定提出續約或授權使用期滿未再重新申請者。
(七) 擅自轉讓本標章供其他業者使用。
(八) 變更本標章樣式。
(九) 其他經本署認定之違規情形。
十三、前點各款之情形,經本署以書面通知終止使用本標章者,得于二周內以書面提出申復,經申復本署仍維持終止使用本標章之決定者,由本署以書面通知業者,應立即撤除門市懸掛或張貼之標章圖標,及涂銷產品包裝上已印制之標章圖示。
前項經終止本標章使用權利之業者,應由指定機構于一個月內完成標章回收,并確認已套印本標章之產品包裝或文宣已由業者自行涂銷或回收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