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深感后悔,對廣大消費者造成了利益的損害,特此向廣大消費者表示道歉。本人承諾以后依法經營,嚴格審查進貨渠道,杜絕銷售假冒產品,特此聲明。”近日,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謝某某在媒體上進行了公開道歉。
案情回顧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謝某某聯系李某某(已判刑),多次郵購男性保健品“男不倒”、“藏域腎寶”,并在其藥店進行銷售。期間,李某某向謝某某提供了空白質量保證協議書以及過期的衛生許可證,但是謝某某作為食品經營者未對李某的供貨資質和食品合格文件進行嚴格的審查,未依法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截止案發時,謝某某已向不特定的消費者出售上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共計6500余盒,銷售所得價款人民幣5萬余元。
案發后,經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檢驗研究院檢驗,其所銷售產品均檢出藥品成分“西地那非”(俗稱“偉哥”),而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同時,經恩施州市場監管局查詢,其所銷售產品外包裝標示批準文號亦為假冒。
恩施州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該案線索,并于2020年9月正式立案調查。
“謝某某明知其銷售的保健品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仍長期購入并大量銷售,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2021年4月,恩施州人民檢察院向恩施州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謝某某支付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57.519萬元,并通過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公益訴訟起訴人恩施州人民檢察院與被告謝某某及其代理人圍繞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訴訟是否存在未經前置程序的問題、謝某某是否“明知”以及涉案產品是否造成了相關損害、檢察機關是否有權提起懲罰性賠償的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
2021年10月,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決,全部支持了恩施州檢察院的訴訟請求。截至目前,謝某某已經全部繳納了懲罰性賠償金并在《法治日報》刊登了公開道歉聲明。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不特定消費者可能造成潛在風險,據此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是一次有意義的探索。”恩施州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案件承辦人介紹到。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通過食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適用,實現對違法行為人最嚴厲的追責,同時也警示、震懾了潛在的違法者,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