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追溯和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有關精神,為進一步深化食用農產品安全源頭治理,探索構建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發現、處置和責任傳導閉環管理機制,省局決定進一步推進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背景
2013年12月,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抓緊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盡快把全國統一的農產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建起來,實現農產品生產、收購、儲存、運輸、銷售、消費全鏈條可溯,用可追溯制度倒逼和引導生產。”202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公布《關于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意見》,支持鼓勵浙江先行探索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袁家軍書記指出,要在科技創新、數字化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公共服務、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方面先行先試。目前我省集中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索證索票以紙質票證為主,尚未建立食用農產品數字化全程追溯體系,追溯環節斷鏈現象普遍存在,無法溯源倒查確定食用農產品風險源頭,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無法實現精準處置。推進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有關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具體行動,也是解決追溯斷鏈難題嚴把“從農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線的現實需要,為我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貢獻力量。
二、目標體系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和省委十四屆十次全會精神,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貫通從“農田到餐桌”全鏈條食品安全數據鏈,構建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發現、處置和責任傳導等全過程閉環管控機制,打造食品安全精密智控閉環管理體系,推進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浙江奮力打造“重要窗口”和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貢獻市場監管力量。
到2022年底,針對豇豆、韭菜、牛蛙、鳊魚、肉類等食用農產品重點品種,提升農批市場、農貿市場、大中型商超、配送企業、學校食堂等經營主體“浙食鏈”應用覆蓋面,初步建立重點品種全鏈條追溯體系。集中交易市場批批檢測能力穩步提升,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置到位,開展重點品種源頭責任傳導機制建設試點,食用農產品治理水平邁上新臺階。
到2025年底,全省農批市場、農貿市場、大中型商超、配送企業、學校食堂等經營主體100%應用“浙食鏈”系統,建立較為完善的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發現、處置和責任傳導等全過程閉環管控機制,基本形成食用農產品多跨協同、從“農田到餐桌”全鏈條全過程食品安全精密智控閉環管理體系。
二、工作體系
(一)明確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制度內涵
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制度是指在一定期限內,采取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自檢、監督抽檢、第三方檢測等風險隱患發現方式,對多批次被檢出使用禁限用藥物或農獸藥殘留超標等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及時處置到位,并通過“浙食鏈”系統進行溯源倒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將溯源信息通報其源頭種植養殖戶或批發經紀人所在地相應監管部門,由所在地監管部門督促源頭種植養殖戶或批發經紀人進行自查,查明原因并進行整改。在“浙食鏈”上公示檢測不合格信息,公示期間暫停上鏈,公示結束并整改到位的,方可在“浙食鏈”系統中消除有關警示信息,以此實現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發現、處置和責任傳導形成閉環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發現機制
1.監督抽檢發現風險隱患。推進市場監管總局和浙江省市場監管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系統跨級協同,及時回傳或提供與浙江有關食用農產品抽檢數據。打通“浙食鏈”系統與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系統數據,共享省市縣三級監督抽檢數據,形成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數據庫。
2.集中交易市場批批檢測發現風險隱患。對銷售蔬菜、水果、養殖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的,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要查驗并留存產地證明、購貨憑證等可溯源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對無法提供可溯源憑證的禁止入場銷售,對無法提供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進行抽樣檢驗或者速測,檢測結果合格方可進入市場銷售,并將檢測數據及時上傳“浙食鏈”系統。
3.多跨協同發現風險隱患。對省外通報、輿情處置、違法行為查處、投訴舉報等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數據信息,省市縣三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誰受理、誰上鏈”原則,及時匯集被抽檢單位名稱、地址、抽檢時間、食用農產品名稱、不合格項目等數據信息并全面納入“浙食鏈”系統,形成食用農產品檢測信息大數據庫,為食用農產品抽檢不合格信息的統計分析提供大數據資源。
(三)建立食用農產品風險處置機制
1.嚴格核查處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經營主體監管,督促銷售者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集中交易市場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抽檢等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嚴格處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
2.實施無害化或銷毀處理。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抽樣檢驗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對已進入市場進行銷售的,由其監督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進行食用農產品退回,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停止銷售或者退回的,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退回并處置到位;對尚未進入市場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通過“浙食鏈”系統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由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監督銷售者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鮮活水產品,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暫養等措施,經檢測合格后再行銷售。
(四)建立食用農產品風險責任傳導機制
1.重塑食用農產品全鏈條追溯體系。塑造以“1266”為核心的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閉環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浙食鏈”系統),加快推進“浙食鏈”系統在農批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配送企業、學校食堂等經營主體的推廣應用,推動經營者主體信息全上鏈,及時采集和記錄食用農產品進貨報備和交易信息,構建食用農產品數字化追溯體系。重點圍繞豇豆、韭菜、牛蛙、鳊魚、肉類等較高風險食用農產品,運用食安碼貫穿“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切實做到食用農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質量可控”,把“浙食鏈”系統打造成為我省食品安全治理“重要窗口”的重大標志性成果。
2.溯源倒查確定實施對象。一是強化檢測數據集成應用。圍繞豇豆、韭菜、牛蛙、鳊魚、肉類等食用農產品重點品種,集中交易市場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運用“浙食鏈”大數據,匯總分析監督抽檢、集中交易市場批批檢測、多跨協同檢測數據中食用農產品抽檢不合格信息,進行溯源倒查,確定其源頭種植養殖戶、批發經紀人等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或所在縣(市、區)域(以下簡稱“源頭供應商”),以2個月為期限,篩查確定同一品種同一源頭供應商連續2批次或以上被檢出使用禁限用藥物或農獸藥殘留超標的,將該源頭供應商作為暫停上鏈交易實施對象。二是靶向檢測主動管控。集中交易市場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上鏈的食用農產品重點品種檢測數據中發現1批次抽檢不合格信息,溯源確定其源頭供應商,在2個月內再對源自該源頭供應商的同一品種食用農產品,進行靶向監督抽檢,再次檢測使用禁限用藥物或農獸藥殘留超標的,暫停上鏈交易。
3.構建食用農產品安全源頭責任傳導機制。針對確定的源頭供應商,由集中交易市場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將檢測不合格信息和溯源信息發函通報該源頭供應商所在地相應監管部門(函格式見附件1),由其督促該源頭供應商進行自查整改。集中交易市場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浙食鏈”上公示檢測不合格信息兩周。公示期間,“浙食鏈”系統對來自該源頭供應商的同一品種食用農產品進貨報備的,自動顯示紅碼。同時,集中交易市場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對銷售上述食用農產品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對一年內累計三次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公示到期后,經源頭供應商自檢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檢測合格的,入場銷售者將追溯信息全上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審核通過并告知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由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浙食鏈”上消除警示信息。指導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加強對有警示信息的食用農產品的管理,做到批批速測、批批查驗。
4.開展源頭責任傳導機制建設試點。指導杭州、寧波、溫州、嘉興、金華、衢州、臺州市市場監管局開展肉類、蔬菜類、水果類和水產類風險隱患源頭傳導機制建設試點,杭州側重豬肉、烏雞等畜禽肉類,寧波、金華、衢州側重牛蛙、黃鱔、烏鱧、鳊魚等水產品,嘉興側重香蕉、楊梅、紅毛丹等水果,溫州、臺州側重豇豆、韭菜等蔬菜,及時總結和完善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制度,力爭取得突破性進展,為浙江建設更精準、更智能的風險隱患閉環管理體系提供借鑒。
四、政策體系
(一)健全法制保障。貫徹落實《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督促批發、零售、餐飲等經營環節的食用動物產品經營者按照規定查驗、記錄、保存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信息,并錄入“浙食鏈”。對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將有關信息錄入“浙食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推進《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制定,在法制層面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主體的法律責任,為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體系建設提供法制保障。
(二)完善政策規范。按照《關于推進“浙食鏈”系統建設應用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快推進“浙食鏈”系統建設應用的通知》和《浙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規范》等文件要求,加強食用農產品追溯系統的應用和管理,促進食品安全追溯閉環管理。制定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流程圖(流程圖見附件2),明確閉環管理實施路線圖。修訂完善農批市場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與技術評審規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評審規范體系,為全省實現事中事后精準監管提供有力的信息和數據支撐。
五、評價體系
(一)建立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評價機制。從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發現、處置和傳導等多維度,就集中交易市場批批檢測情況、發現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置是否到位、是否斷鏈和是否向源頭種植養殖戶傳導安全責任等方面,建立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評價機制,對風險隱患閉環管理落實情況開展評價。
(二)納入年度考核和規范化評價。將推進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工作納入市局年度考核,提出農批市場、農貿市場等食用農產品重點經營主體應用“浙食鏈”量化指標要求,并予以指標分解。將“浙食鏈”的應用和管理作為食品安全規范化農批市場建設的關鍵項,“浙食鏈”應用和管理不達標的,一律不得評為浙江省食品安全規范化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站位。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發現、處置和責任傳導等閉環管理機制的重要性,深刻理解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對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強化責任向源頭傳導、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快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從“事”到“治”“制”“智”的轉變,實現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加強組織保障。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推進工作機制,形成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橫向高效、縱向一致的工作體系。實施網格化管理機制,劃分農批市場、農貿市場等食用農產品重點經營主體推廣應用網格,做到“三明確”,即明確每一網格監管部門的管理和技術指導責任人,明確市場開辦者的管理和技術負責人,明確推進時間表和路線圖,建立常態化運行工作機制,指導服務食用農產品重點經營主體及時采集和錄入食用農產品進貨報備和交易信息,做到追溯信息應查盡查、應錄盡錄、應掃盡掃、應傳盡傳,確保食用農產品重點品種追溯鏈無盲區、無堵點、無斷鏈,不斷提高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管控水平。組織研究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難題,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發現、處置和責任傳導等全過程閉環管控機制。
(三)提供技術支撐。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組建“浙食鏈”應用技術群,第一時間線上在線答復,解決食用農產品經營戶遇到的各類操作問題。線上無法解決的,由基層線下現場指導。對于基層無法解決的技術或系統問題,逐級反映匯總上報省局,由省局提供技術解決方案。
附件:1.關于通報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不合格情況的函
2.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流程圖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關于通報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不合格情況的函
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局:
經本局對“浙食鏈”檢驗檢測大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發現在近2個月內, 批次 食用農產品被檢出使用禁限用藥物或農獸藥殘留超標,具體不合格情況為:
1.示例:XX公司銷售的香蕉檢出吡唑醚菌XXμ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抽樣日期為XX年XX月XX日,檢驗機構為XX公司。
2.
經溯源倒查,以上抽檢不合格的 食用農產品供貨方是 。
請貴局督促其進行自查整改。
縣(市、區)市場監管局
年 月 日
附件2:
食用農產品風險隱患閉環管理流程圖。doc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5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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