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的必要性
2017年6月27日,原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山東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魯食藥監發〔2017〕38號,以下簡稱《辦法》),對明確食用農產品準入要求、促進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落實法定義務、加強監督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現已屆滿。
2021年1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查驗要求的通知》(市監食經發〔2021〕3號),要求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具有可溯源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2021年4月12日,海關總署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對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標簽要求做出新規定。2021年11月3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試行工作的通知》(農辦質〔2021〕16號),推動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試行工作。
2021年7月9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魯政辦字〔2021〕66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質量安全監管提出了新要求。同時,機構改革后,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履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質量監管職責。2021年5月,省局制定實施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駐場監管、互聯網+快檢、定量抽檢、掃碼追溯、半年檢查”監督管理五項制度(以下簡稱“五項制度”)。根據政策法規調整、總結監管工作經驗,有必要對《辦法》有關內容進行相應的修訂,進一步加強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強化食用農產品銷售主渠道管理。
二、修訂的內容
(一)根據現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20號),將原《辦法》名稱增加“銷售”二字,修改為《山東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機構改革實際,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文中相應內容均作修訂,明確界定監管職責。
(二)為進一步明確各級權責,對第三條內容進行修改,調整省、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職責,明確了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制度、辦法和措施的職責,有利于市局按照轄區實際推動工作落實。
(三)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對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要求的變化,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二十九條等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市場應具備的憑證和查驗要求進行修改,明確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具有可溯源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無可溯源憑證的,不得入場;僅有可溯源憑證,無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
(四)根據《若干措施》要求,結合我省“山東食鏈”和省局一體化平臺建設和應用實際,對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內容進行修改,鼓勵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積極使用信息化手段落實法定義務,有關信息向省局一體化平臺上傳。
(五)根據《若干措施》要求,總結“五項制度”工作經驗,結合農獸藥殘快速檢測技術發展趨勢,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內容進行修改,明確市場監管部門駐場監管、監督抽檢、應用復檢快速通道的要求,明確市場開辦者開展全覆蓋抽檢檢測、落實檢驗頻次的要求,鼓勵使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問題篩查能力。
(六)根據海關總署第249號令有關規定,對第十五條內容進行修改,明確進口鮮凍肉類產品及水產品內外包裝標簽要求。
(七)對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三條進行文字修改。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批發市場的準入要求。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市場必須具有可溯源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沒有可溯源憑證的不得入場;僅有可溯源憑證的需要經過市場檢測,合格后方能入場。鼓勵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使用信息化手段進行管理和產品追溯。
(二)明確食用農產品銷售的包裝和標識要求。國內生產、進口食用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70號)和海關總署第249號令規定應當進行包裝的,應按要求進行包裝和標識,
(三)明確批發市場開辦者的管理責任。市場開辦者要落實好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入市查驗、快速檢測、對入場銷售者進行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信息公示、市場分區銷售、不合產品處置等責任。
(四)明確入場銷售者的主體責任。食用農產品的入場銷售者要落實好進貨查驗與記錄、保持銷售條件、配合檢測和管理等責任。
(五)明確各級監管職責。省、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對下級監管部門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實施駐場監管、配合抽樣、督導整改和核查處置等監管職責。
相關鏈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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