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糧食經營者必要庫存量和最低最高庫存量具體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經營者必要庫存量
和最低最高庫存量具體標準
一、落實糧食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必要性
國家要求糧食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是為了進一步規范糧食市場經營行為,通過制度安排保證全社會保有一定數量的糧食庫存量,更好地發揮糧食庫存“蓄水池”作用,維護糧食流通的正常秩序。規定最低庫存量,是為了防止在糧食供過于求、價格下跌時,糧食經營者不收購、存儲糧食,造成農民賣糧難,谷賤傷農,損害種糧農民利益;規定最高庫存量,是為了防止在糧食供不應求、價格上漲時,糧食經營者囤積居奇、壟斷或者操縱糧食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
二、糧食經營者必要庫存量和最低、最高庫存量的具體標準和要求
(一)保持必要的庫存量,是在糧食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基本穩定時,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應盡的義務。對能夠正常生產經營的,糧食收購企業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30%的必要庫存量;銷售企業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20%的必要庫存量;加工企業的原料必要庫存量按收購企業標準掌握,成品糧油必要庫存量按銷售企業標準掌握。
(二)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在糧食市場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應當履行不低于最低庫存量的義務。最低庫存量標準:對能夠正常生產經營的,糧食收購企業一般要保持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25%的最低庫存量;銷售企業一般要保持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15%的最低庫存量;加工企業的原料最低庫存量按收購企業標準掌握,成品糧油最低庫存量按銷售企業標準掌握。
(三)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在糧食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較多時應當履行不高于最高庫存量的義務。最高庫存量標準:對能夠正常生產經營的,糧食收購企業一般要保持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35%的最高庫存量;銷售企業一般要保持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25%的最高庫存量;加工企業的原料最高庫存量按收購企業標準掌握,成品糧油最高庫存量按銷售企業標準掌握。以進口方式采購原料的加工企業,在整體滿負荷生產的前提下,原料庫存數量可不受最高庫存的限定。
(四)糧食經營者承擔的中央和地方糧食儲備等政策性業務,不納入必要庫存量和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核定范圍。
(五)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宏觀調控時,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糧食必要庫存量和最低、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三、切實引導督促糧食經營者認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義務
對糧食流通實施監督檢查,是《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都Z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對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糧食經營者履行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義務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引導和督促有關糧食經營者認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義務,保持必要的糧油庫存量,并按月上報糧食購銷存情況。對違反規定的糧食經營者,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切實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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