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5年2月23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依法對馬鞍山市慈湖高新區某油坊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2024年12月21日生產的農家菜籽油因密封不嚴,陽光直射導致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要求(標準指標:≤0.25g/100g;實測值:0.31g/100g)。當事人共生產不合格批次農家菜籽油6桶(2升/桶),銷售價格為50元/桶,貨值金額為300元。當事人已對不合格批次農家菜籽油進行召回,未有產品退回。
二、處罰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2025年4月28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案件評析
過氧化值(POV)反映油脂中過氧化物的含量,是油脂酸敗的早期指標。超過限值表明油脂已開始氧化,可能產生醛、酮等有害物質,長期食用可能危害健康。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植物油中過氧化值有嚴格限定,例如規定其過氧化值應小于等于0.25g/100g,超過這一數值即為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原料儲存不當(如受潮、霉變)或存放時間過長,導致脂肪提前氧化;生產過程中烘炒、油炸等工序溫度過高或時間過長,會加速油脂氧化,精煉工序不到位,可能導致殘留氧化物質;高溫、光照、氧氣接觸會顯著加快油脂氧化速度;包裝未采用避光材料或未添加脫氧劑,無法有效阻隔氧氣,易引發氧化反應;大包裝油品拆散銷售后,暴露面積增大,若未密封或存放時間過長,會加速氧化;抗氧化措施不足,容器含鐵、銅等金屬離子催化氧化。
市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專項監督抽檢不斷壓實食品安全“兩個責任”,督促引導食品生產者通過查明原因、“全面體檢”、整改落實,警示食品行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標準,落實主體責任,共同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四、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2.《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三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三)使用餐廚廢棄物或者餐廚廢棄物的提煉物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生產經營行為。
第八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小餐飲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食品攤販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來源:執法監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