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發揮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內部監督作用,及時發現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內部人員(以下簡稱“吹哨人”)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置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吹哨人”界定
“吹哨人”制度,指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內部人員舉報所在的主體實施食品安全重大違法及犯罪行為的信息接收、處理和對內部舉報人的獎勵、保護等工作機制。
內部人員,指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內部在崗在職和離職、退休等人員。
二、舉報的重點內容
鼓勵“吹哨人”舉報以下涉嫌食品安全違法和犯罪行為線索:
(一)未經許可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三)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藥品、有毒有害物質等非食用物質的;
(四)偽造、篡改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證的;
(五)在食品中摻假摻雜、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非法使用回收食品作為食品原料的,以及將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使用的;
(七)生產經營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的;
(八)生產經營的食品中含有嚴重超標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九)其他食品重大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三、公開舉報方式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在辦公地點、重點區域、官方網站等顯著位置公開接收舉報的單位、電話、郵寄地址、電子信箱等信息,提供多種舉報方式,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暢通。
四、舉報信息的接收和處理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規定接收“吹哨人”舉報信息,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2號)予以處理。
五、舉報獎勵
“吹哨人”舉報獎勵范圍、獎勵標準、獎勵辦理、發放等事項,按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相關事項的通知》(閩市監規〔2022〕6號)執行。
六、對“吹哨人”保護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吹哨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吹哨人”保密,不得泄露“吹哨人”相關信息。對于匿名舉報的,應當事先約定身份驗證方法,做好兌獎人身份、兌獎地點的保密工作,切實保護匿名“吹哨人”個人隱私。泄露“吹哨人”相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七、其他事項
各地可結合實際,建立健全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吹哨人”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工作制度。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4年7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下載
































魯公網安備 37060202000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