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網絡交易經營者增強合規意識、規范經營行為,切實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系統梳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形成《山東省網絡交易經營者合規指引》,現予公布。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網絡交易經營者合規指引(試行)
一、適用范圍
(一)為進一步規范網絡交易經營行為,引導網絡交易經營者主動學法、全面知法、自覺守法,推動實現依法合規經營,助力本省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指引。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網絡交易活動適用本指引。指引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為準。本指引為業務指導文件,不作為執法依據和監管職責劃分依據。若指引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發生變化,按照最新有效的內容執行。
(三)相關概念
1.網絡交易經營者,是指組織、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
2.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包括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直播營銷平臺),是指在網絡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3.平臺內經營者(包括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
二、主體合規
(一)主體資質
1.依法辦理登記。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外,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個人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制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
個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臺或者不同平臺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交易額合并計算。個人從事的零星小額交易須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2.依法取得許可。網絡交易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3.依法終止經營。網絡交易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應當提前30日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信息公示
1.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依法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2.已經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如實公示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1)企業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注冊資本(出資額)等信息;
(2)個體工商戶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組成形式等信息;
(3)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員出資總額等信息。
3.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如實公示以下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1)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2)個人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3)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4)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4.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5.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技術支持。平臺內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平臺,平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
6.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7日予以公示。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三)核驗登記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動態監測,對超過《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額度的,及時提醒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四)信息保存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應當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3年的全部歷史版本,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3年;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格式條款
網絡交易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1.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網絡交易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2.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3.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4.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5.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6.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三、一般責任義務
(一)身份信息報送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分別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1.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等信息;
2.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屬于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具體情形的自我聲明等信息;其中,對年交易額累計超過10萬元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特別標示。
(二)數據信息報送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
(三)內部合規檢查
1.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務。
2.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消費者評價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可以依法予以技術處理。
(四)配合監管調查
1.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提供,并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
2.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交易經營者存在的違法行為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健全優化外賣騎手權益保障的協議規則,強化對配送合作商管理監督,細化完善平臺企業區域管理制度,完善外賣騎手溝通申訴“綠色通道”,建立健全風險處置機制,維護外賣騎手合法權益。
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辦網絡不正當競爭等案件過程中,被調查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不得偽造、銷毀涉案數據以及相關資料,不得妨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調查。
四、經營合規要求
(一)反壟斷領域
1.禁止達成壟斷協議。
(1)除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外,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網絡交易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a.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b.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c.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d.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e.聯合抵制交易;
f.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2)除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外,禁止網絡交易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a.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b.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c.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3)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2.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二)反不正當競爭領域
1.禁止商業混淆。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服務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1)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2)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作為域名主體部分等網絡經營活動標識;
(3)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應用軟件、網店、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游戲界面等的頁面設計、名稱、圖標、形狀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4)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網絡代稱、網絡符號、網絡簡稱等標識;
(5)生產銷售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
(6)通過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等便利條件,與其他經營者共同實施混淆行為;
(7)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設置為搜索關鍵詞,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
(8)其他利用網絡實施的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2.禁止虛假宣傳。
(1)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a.通過網站、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等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
b.通過直播、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
c.通過熱搜、熱評、熱轉、榜單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
d.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2)網絡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a.虛假交易、虛假排名;
b.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數據信息;
c.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營銷;
d.編造用戶評價,或者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隱匿差評、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的評價等;
e.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用戶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
f.虛構收藏量、點擊量、關注量、點贊量、閱讀量、訂閱量、轉發量等流量數據;
g.虛構投票量、收聽量、觀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視率等互動數據;
h.虛構升學率、考試通過率、就業率等教育培訓效果;
i.采用偽造口碑、炮制話題、制造虛假輿論熱點、虛構網絡就業者收入等方式進行營銷;
j.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k.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組織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網絡交易經營者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3.禁止商業賄賂。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網絡交易平臺工作人員、對交易有影響的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務等方面的競爭優勢。
4.禁止商業詆毀。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實施下列損害或者可能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1)組織、指使他人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
(2)利用或者組織、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3)利用網絡傳播含有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風險提示、告客戶書、警告函或者舉報信等;
(4)其他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5.禁止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1)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2)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下列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a.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跳轉鏈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產品或者服務;
b.利用關鍵詞聯想、設置虛假操作選項等方式,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
c.其他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行為。
(3)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其他程序等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4)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5)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直接、組織或者通過第三方實施以下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a.故意在短期內與其他經營者發生大規模、高頻次交易,或者給予好評等,使其他經營者受到搜索降權、降低信用等級、商品下架、斷開鏈接、停止服務等處置;
b.惡意在短期內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c.惡意批量購買后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
(6)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針對特定經營者,攔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內容以及頁面,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攔截、屏蔽非法信息,頻繁彈出干擾用戶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不提供關閉方式的漂浮視窗等除外。
(7)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限流、屏蔽、搜索降權、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擾其他經營者之間的正常交易,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8)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限制交易對象、銷售區域或者時間、參與促銷推廣活動等,影響其他經營者的經營選擇,妨礙、破壞交易相對方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9)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10)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條件,侵害交易相對方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11)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下列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a.違背用戶意愿下載、安裝、運行應用程序;
b.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攔截、拖延審查、下架,以及其他干擾下載、安裝、運行、更新、傳播等行為;
c.對相關設備運行非必需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不合理障礙;
d.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搜索降權、限制服務內容、調整搜索結果的自然排序等行為;
e.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6.禁止濫用競爭優勢。
(1)具有競爭優勢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濫用后臺交易數據、流量等信息優勢以及管理規則,通過屏蔽第三方經營信息、不正當干擾商品展示順序等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2)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
b.對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或者銷售時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
c.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證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限制;
d.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進行其他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3)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中公平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不得違背商業道德、行業慣例,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務費用。
(三)價格領域
1.規范明碼標價。
(1)網絡交易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根據不同交易條件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標明交易條件以及與其對應的價格。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
(2)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同一品牌或者種類的商品,因顏色、形狀、規格、產地、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經營者應當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別標示品名,以示區別。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
(3)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商品,同時有償提供配送、搬運、安裝、調試等附帶服務的,應當對附帶服務進行明碼標價。附帶服務不由銷售商品的經營者提供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或者說明。
(4)網絡交易經營者贈送物品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贈品)的,應當標示贈品的品名、數量。贈品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應當標示贈品在同一經營場所當前銷售價格。
(5)網絡交易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6)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為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標價模板的,應當符合《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的要求。
2.規范價格比較。
(1)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進行價格比較的,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2)網絡交易經營者未標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信息的,被比較價格應當不高于該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進行價格比較前7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前7日內沒有交易的,應當不高于本次價格比較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
(3)與廠商建議零售價進行價格比較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被比較價格為廠商建議零售價。廠商建議零售價發生變動時,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立即更新。
(4)沒有合理理由,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
(5)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采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或者被比較價格。
3.禁止不正當價格行為。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6)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4.禁止價格欺詐行為。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1)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2)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3)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4)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5)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6)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7)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8)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5.規范價格促銷行為。
(1)網絡交易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網絡交易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
(2)網絡交易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7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7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3)網絡交易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未標明或者公開折價計算具體辦法的,應當以經營者接受兌換時的標價作為折價計算基準。
(4)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a.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
b.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一致;
c.其他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
(5)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四)廣告領域
1.規范內容及引證。
(1)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2)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3)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2.規范顯著標識。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情形外,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3.規范彈出廣告。以彈出等形式發布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有下列情形:
(1)沒有關閉標志或者計時結束才能關閉廣告;
(2)關閉標志虛假、不可清晰辨識或者難以定位等,為關閉廣告設置障礙;
(3)關閉廣告須經兩次以上點擊;
(4)在瀏覽同一頁面、同一文檔過程中,關閉后繼續彈出廣告,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
(5)其他影響一鍵關閉的行為。
4.不得誤導點擊。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騙、誤導用戶點擊、瀏覽廣告:
(1)虛假的系統或者軟件更新、報錯、清理、通知等提示;
(2)虛假的播放、開始、暫停、停止、返回等標志;
(3)虛假的獎勵承諾;
(4)其他欺騙、誤導用戶點擊、瀏覽廣告的方式。
5.嚴格廣告審查。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對須經審查的互聯網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不得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6.共治違法廣告。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制止違法廣告,并遵守下列規定:
(1)記錄、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廣告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自信息服務提供行為終了之日起不少于3年;
(2)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監測、排查,發現違法廣告的,應當采取通知改正、刪除、屏蔽、斷開發布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關記錄;
(3)建立有效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置機制,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或者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
(4)不得以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撓、妨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廣告監測;
(5)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采取技術手段保存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提供相關廣告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廣告修改記錄以及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信息等;
(6)依據服務協議和平臺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違法廣告的用戶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
7.互聯網廣告的禁止情形。
互聯網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2)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4)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5)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7)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8)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9)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10)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11)互聯網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12)互聯網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禁止發布廣告的情形。
(1)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煙草(含電子煙)廣告。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廣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3)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發布廣告。
(4)禁止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不得在同一頁面或者同時出現相關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地址、聯系方式、購物鏈接等內容。
9.禁止虛假廣告。
網絡交易經營者發布的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10.特殊領域廣告發布規定。
(1)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a.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
b.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c.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d.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e.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2)保健食品廣告
網絡交易經營者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b.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c.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d.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e.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3)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
網絡交易經營者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b.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c.說明有效率;
d.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e.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4)酒類廣告
網絡交易經營者發布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a.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b.出現飲酒的動作;
c.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d.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5)教育、培訓廣告
網絡交易經營者發布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a.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b.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c.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6)招商、投資廣告
網絡交易經營者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a.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b.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7)房地產廣告
網絡交易經營者發布房地產廣告的,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a.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b.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c.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d.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8)農資廣告
網絡交易經營者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a.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b.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c.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d.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五)網絡食品銷售領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1.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合規要求。
(1)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2)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4)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5)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6)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7)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8)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9)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a.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b.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c.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d.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2.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合規要求。
(1)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2)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3)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4)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公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證明等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5)網絡銷售特殊食品應當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等在網頁展示上進行明顯區別,避免混淆。禁止在同一鏈接同時或搭配售賣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藥品。
(6)網絡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7)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a.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b.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c.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d.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e.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f.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六)網絡餐飲服務領域
1.基礎合規要求。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網絡餐飲平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送餐單位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至少保存2年。
2.網絡餐飲平臺合規要求。
(1)網絡餐飲平臺應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由受委托的設區市、省級新區實施。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設立網絡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平臺,應在設立后30個工作日內,將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2)住所地在省外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自在本省提供網絡食品交易服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實際運營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3)網絡餐飲平臺應當建立并執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并在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
(4)網絡餐飲平臺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5)網絡餐飲平臺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6)網絡餐飲平臺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7)網絡餐飲平臺應當在網上公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量化分級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
(8)網絡餐飲平臺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清潔。鼓勵網絡餐飲平臺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包裝材料和餐食封簽。
(9)網絡餐飲平臺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10)網絡餐飲平臺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11)網絡餐飲平臺應當督促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封簽等方式對配送的食品進行密封。
(12)網絡餐飲平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3.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合規要求。
(1)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2)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信息發生變化,及時更新。在網上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量化分級信息,信息應當真實。在網上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信息應當真實。通過照片、視頻等方式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場所并及時更新。
(3)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飲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選擇資質合法、保證原料質量安全的供貨商,或者從原料生產基地、超市采購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
b.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c.定期維護食品貯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和校驗保溫、冷藏和冷凍等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運轉正常;
d.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區內加工食品,不得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
e.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4)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并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5)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當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6)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封簽等方式對配送的食品進行密封。
4.防范外賣餐飲浪費主體責任要求。
(1)網絡餐飲平臺和外賣商家要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履行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倡導文明理性消費。
(2)網絡餐飲平臺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應用場景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
(3)網絡餐飲平臺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餐飲平臺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平臺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分量、規格或者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
(4)網絡餐飲平臺要科學設置滿減促銷規則,優化滿減湊單機制,引導外賣商家規范自身促銷行為。
(5)網絡餐飲平臺要依法依規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發布的廣告內容的監測、排查,禁止發布宣揚無節制飲食、過量飲食無害健康等違背公序良俗的違法廣告。網絡餐飲平臺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平臺內音視頻內容審核監測,及時制止涉及餐飲浪費的直播等行為。
(6)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要建立健全食品采購、儲存、加工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制作食品,合理確定數量、分量,減少原料、成品浪費及廚余垃圾產生。
(7)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要公開展示餐品價格、折扣優惠、其他費用等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避免誤導消費者。
(8)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直播等手段開展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大力弘揚健康文明餐飲文化,不得制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直播或者音視頻信息。
(七)產品質量安全領域
1.連帶責任規定。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進貨檢查驗收。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產品相應強制性標準的檢測報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如實記錄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購進和銷售日期、名稱、型號、實際發貨地地址等產品信息。
3.產品質量合規。
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產品,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不得偽造產品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4.產品標識合規。
(1)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產品,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a.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b.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c.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
d.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e.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f.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g.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2)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注的裸裝產品,可以不予標注;
b.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產品的,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c.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3)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CCC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應當在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產品認證標志,可以在通過認證的產品及其包裝上標注產品認證標志,但不得利用產品認證標志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
b.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
5.產品召回要求。
網絡交易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召回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接到生產者通知停止經營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存在缺陷的消費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八)知識產權保護領域
1.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2.侵權通知刪除規定。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3.聲明規定。
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15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4.侵權連帶責任。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5.宣傳引導責任。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積極對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引導商戶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和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鼓勵引導商戶做出不侵權承諾,并在與商戶簽訂的協議里明確不侵犯知識產權的條款。
(九)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
1.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義務。
(1)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2)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
(3)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4)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愿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2.商業信息發送規定。
網絡交易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網絡交易經營者發送商業性信息時,應當明示其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免費的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應當立即停止發送,不得更換名義后再次發送。
3.捆綁搭售規定。
網絡交易經營者以直接捆綁或者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向消費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的,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任何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在后續獨立交易中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
4.展期續費規定。
網絡交易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網絡交易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在服務期間內,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
5.預付款規定。
平臺內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平臺內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15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6.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1)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引導和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督檢查,并提供技術保障。
(2)平臺內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對于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注。
(3)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其平臺內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七日無理由退貨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4)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完善其平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以及配套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制度,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并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5)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其平臺內經營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及時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或者平臺內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平臺服務。
7.自動化決策規定。
(1)網絡交易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2)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
五、其他合規要求
(一)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
1.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
2.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的,應當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
網絡交易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監管執法活動外,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二)未成年人保護
1.在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公眾號等互聯網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2.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3.網絡交易經營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應當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4.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注重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絡直播營銷中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參考法律法規規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防范外賣餐飲浪費規范營銷行為指引》《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和督促指導網絡餐飲平臺履行主體責任 切實維護外賣騎手權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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