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單位: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平臺經濟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已經省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平臺經濟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平臺經濟集群注冊登記管理,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群注冊,是指多個個體工商戶以一家平臺企業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并由該平臺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形成個體工商戶集群集聚發展的注冊登記模式。
本辦法所稱平臺企業,是指基于互聯網、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供商品和服務,符合商業活動自營、交易鏈條閉環、政企協作聯動、合規保障有力等要求,為多個個體工商戶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和住所托管服務的現代服務業平臺。
本辦法所稱住所托管服務,是指平臺企業在統一規范名稱、標準經營范圍、統一管理服務、統一代辦申請的前提下,以該平臺企業統一提供的地址作為擬集群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的在瓊常住地并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住所,統一為入駐經營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注冊的服務方式。
第三條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的住所地址遞送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由平臺企業代理簽收。自平臺企業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特定文書送達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平臺企業代理簽收遞送給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后,應立即通知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
第二章平臺企業登記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平臺企業可以提供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住所托管業務:
(一)在海南省登記、納稅,住所在重點產業園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
(三)承諾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承擔住所托管服務與管理責任。
第五條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所在重點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認定。
(二)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地址須有明確的可供送達文書的固定場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定,不得以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作為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的住所。
(三)申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等不良信用記錄。
(四)申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同時或曾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的,在其任職期間該企業近3年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等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從事住所托管服務的平臺企業或其委托代理機構,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臺企業所在重點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出具允許平臺企業開展個體工商戶集群注冊登記的推薦函;
(二)平臺企業、平臺企業委托代理機構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雙方或三方簽訂的《平臺經濟集群注冊戰略合作協議》;
(三)平臺企業簽署的載明平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聯絡員的姓名、聯系方式的《平臺企業集群注冊申報表》。
第七條平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聯絡員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資料修改登記。
第三章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八條申辦集群注冊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委托平臺企業辦理,平臺企業可按照海南商事主體登記平臺有關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所需的數據項目和字段要求,批量收集擬集群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相關信息并形成中間數據池,通過接口方式推送至海南商事主體登記平臺。
平臺企業可以委托代理機構收集個體工商戶相關信息,平臺企業委托代理機構收集個體工商戶相關信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委托代理協議。
第九條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地址由“平臺企業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集群注冊)”方式組成。
第十條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名稱可采用“行政區劃+平臺簡稱+平臺內分類項+數字+行業屬性”的命名規則,如“海口字節跳動批發5號五金”“吉陽區阿里巴巴零售9號服裝”等。
第十一條下列個體工商戶暫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
(一)經營范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中所列事項的;
(二)從事《集群注冊經營范圍正面清單》(試行)以外的經營事項的;
(三)港澳臺個體工商戶。
《集群注冊經營范圍正面清單》(試行)由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十二條平臺企業提供的個體工商戶集群注冊住所地址發生變更的,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與平臺企業解除托管關系的,應當在解除托管關系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并提交解除托管關系的材料。
第四章 平臺企業及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的規范和監管
第十四條平臺企業應當通過以下方式加強與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對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進行管理:
(一)建立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臺賬,內容包括個體工商戶名冊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戶籍所在地及聯系電話、聯系方式等。
(二)建立平臺企業與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的聯系記錄簿,其中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存續情況每月至少核實一次,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每季度至少核實一次。其他聯系內容的次數及要求由平臺企業自定。
平臺企業應建立半年報告制度,每半年結束后10天內,向登記機關報送履行托管義務情況、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聯絡等情況。
第十五條平臺企業應當加強對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的管理,督促和監督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發現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存在違法經營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向監管部門報告。
平臺企業對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實施的行政執法檢查應予配合。
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因消費糾紛、涉嫌違法等情形,監管部門通過平臺企業通知其到場或遠程方式接受調查、調解或提供有關證據的,平臺企業、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平臺企業未按照第十四條規定保持與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經常性的聯系,導致失聯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超過托管總數30%,或平臺企業拒絕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和督促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依法開展年報的,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情況可暫停平臺企業辦理新設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登記業務。
第十七條市場監管部門、稅務部門以及平臺企業所在重點園區管委會相關部門應建立市場監管和稅收征管聯動機制,強化部門間信息共享,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八條平臺企業為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提供住所托管服務,應當訂立書面托管合同;合同應當約定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自愿委托平臺企業代理簽收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
第十九條平臺企業及其委托代理機構應建立集群注冊聯絡員制度,向登記機關報備聯絡員信息,經報備的聯絡員負責與監管部門的日常聯系工作。
第二十條平臺企業應當通過平臺網站公示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聯絡方式,托管的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名單及其登記注冊信息、聯絡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平臺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超過6個月無法聯絡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的,應將無法聯絡的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名單書面報送登記機關。
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應當配合、協助平臺企業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登記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暫停辦理平臺企業新設集群注冊業務,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平臺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獲準辦理集群注冊的,或者串通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商事登記的;
(二)平臺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通知、協助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三)平臺企業建立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檔案不齊全、內容不完整,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平臺企業未按時向登記機關報送履行義務情況、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聯絡情況的;
(五)平臺企業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規范、隱瞞真實情況,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六)平臺企業不配合、不協助登記機關加強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管理,或串通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逃避登記機關監管的;
(七)平臺企業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第二十三條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報送年度報告。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由平臺企業所屬重點園區所在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平臺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超過6個月無法聯絡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的,應及時報告登記機關。經查實,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由平臺企業所屬重點園區所在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將該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五條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的,由平臺企業所屬重點園區所在市縣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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