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企業信息公示和信用約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東莞市企業信息公示和信用約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約束管理機制,推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信息的歸集、公示、使用和信用約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息,是指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約束管理,是指行政部門依據企業信用狀況開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統籌推進全市企業信息公示和信用約束管理工作。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為企業信息共享交換和信用約束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市信用聯合獎懲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協調推進全市信用聯合獎懲工作。
各行政部門負責企業信息的記錄、上傳、更新、異議處理及信息安全工作,并依法開展企業信用約束管理工作。
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屬地企業信息的歸集、使用和信用約束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是全市企業信息歸集、公示、管理和查詢的統一平臺。各行政部門應通過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企業信息。
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應與市政務數據大腦對接,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東東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互聯互通,共享交換企業信息。
第五條企業信息公示和信用約束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完整、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二章信息歸集
第六條納入歸集范圍的企業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注冊登記(備案)、行政許可(審批)以及其他反映企業基本情況的信息;
(二)經營信息:包括企業相關的年檢、年報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知識產權信息,監管抽查檢查結果信息,產品質量抽查、檢驗、檢疫、檢測信息,以及其他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信息;
(三)良好信息:包括企業受到市級以上行政部門表彰、獎勵、扶持信息,被認定為行業重點企業、骨干企業、龍頭企業信息,被列入信用良好等級、誠信等級信息,企業產品、服務、項目、管理體系認證認定信息,以及其他反映企業良好信用狀況的信息;
(四)警示信息:包括企業受到行政處罰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嚴重違法等企業違法失信名單信息,拖欠社會保險費和行政事業性費用信息,拖欠、騙取、偷逃稅款信息等嚴重失信信息,企業股權凍結等司法協助執行信息,以及行政機關認定的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違法違規或失信行為信息。
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企業信息歸集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企業信息歸集實行清單動態管理。各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全面梳理本單位職能范圍內的企業信息公示清單,明確信息公示項目、信息類別、數據標準、產生周期、歸集時限、公示期限等,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匯總編制《東莞市企業信息公示清單》,在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各行政部門的企業信息公示項目有變動的,自變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市政務數據大腦更新數據目錄,并將變動情況及依據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通過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納入《東莞市企業信息公示清單》的信息項目,國家、省有統一數據標準和規范信息格式的,根據國家、省規范執行。沒有規范要求的,由相關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共同制定。
第九條企業信息的歸集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企業信息的標識。
第十條各行政部門應按照公示清單在市政務數據大腦建立數據目錄,并按以下期限將企業信息上傳至市政務數據大腦對應數據目錄,由市政務數據大腦實時交換至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自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二)其他企業信息自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第十一條行政部門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對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編造、篡改企業信息,不得收集、公開虛假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示
第十二條企業信息按以下期限公示:
(一)基本信息公示至企業終止之日起三年止,涉及有效期的公示至有效期限屆滿止;
(二)經營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自該信息產生之日起開始計算,涉及有效期的公示至有效期限屆滿止。
企業信息公示期限屆滿后,終止在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及其他途徑公開發布,轉為檔案保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提供信息的行政部門申請查詢。
法律、法規、規章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行政部門已公示的企業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撤銷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和時限予以更新。
第十四條行政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企業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或者補充,并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更新公示。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示的企業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通過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書面向提供信息的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依據:
(一)企業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
(二)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警示信息超過公示期限仍未刪除的。
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異議成立的,予以更正,并將核查結果答復申請人。
行政部門受理異議申請期間認為需要停止公開該信息的,或者異議申請人申請停止公開,行政部門認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暫停公開。
第十六條符合信用信息修復規定的主體在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可按規定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經作出失信認定的部門核實同意,予以修復相關信息,修復結果通過市政務數據大腦同步至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完成相關公示信息更新。其中,行政處罰公示信息修復向“信用中國”、“信用中國(廣東東莞)”網站提出申請;其他失信信息修復向作出失信認定的機關提出申請,由作出失信認定的機關在市政務數據大腦對符合修復規定的失信信息修復更新和標記。
已完成信用修復的警示信息,可不再對外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對信用信息修復及其相關信息公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通過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信息。
各行政部門在辦理相關業務時,需要了解企業基本信息的,應通過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直接查詢,不再收取有關企業基本信息的紙質證明材料。
確實需要收取企業基本信息紙質證明材料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打印,行政部門通過系統比對、校驗后,應對打印的證明予以認可。
紙質檔案資料查詢,由行政部門根據本部門檔案查詢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信用約束管理
第十八條各行政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以及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資質、資格、認證認可、備案管理、發票管理、政府采購、國有產權交易、工程招投標、進出口、出入境、政府購買服務、授予榮譽稱號、等級評定、優惠政策及資金支持等工作中,應主動查詢企業信息,并將企業信用狀況作為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據和考量因素。
第十九條行政部門對于有警示信息記錄的企業,可視其情節程度,依法實施下列重點監管和約束、限制措施:
(一)列為日常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二)在行政許可、資質認定過程中從嚴審查,對其作出相關限制,或者取消有關申請資格;
(三)取消其享受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指行政便利措施的資格;
(四)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
(五)限制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及誠信公示活動;
(六)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項目招標、國有土地出讓等活動;
(七)限制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擔任相關職務和參加評先評優;
(八)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約束限制措施。
第二十條各行政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制定本部門的信用約束管理辦法,明確信用分類標準、程序,以及基于企業不良信用狀況采取的重點監管、約束、限制措施。
對需要多部門聯合約束管理的,發起部門應確定參與聯合約束管理的部門,通過聯合發文、簽署合作備忘錄等方式,明確聯合約束管理的對象、措施和實施方式。
第二十一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各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編制《東莞市企業信用約束管理清單》,明確各部門實施信用約束管理的對象、措施、依據及期限,在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各行政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變化及時調整企業信用約束管理事項,自變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調整情況及依據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通過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行政部門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可以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管理、公共服務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辦理、簡化程序;
(二)在表彰評優、政府采購、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政策及資金扶持等活動中,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三條各行政部門可應用市聯合獎懲信息管理系統共享、更新、查詢、反饋聯合約束和激勵對象名單,及其約束激勵信息,將聯合約束激勵的查驗反饋嵌入到本部門行政審批或日常監管業務系統流程,實施信息化聯合約束激勵及結果線上反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和使用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指定具體管理機構和責任人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正常運行和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條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信息公示和信用約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公開或者提供企業信息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未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異議申請的;
(三)不按本辦法規定使用企業信息、實施約束限制措施的;
(四)編造、篡改企業信息或者對存在錯誤、遺漏的企業信息拒不更正、補充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公布、提供虛假企業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公示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八)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各行政部門建立聯合監督考核機制,定期對各有關部門的企業信息公示和信用約束管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公布考核結果和督查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息公示和信用約束管理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企業拒不執行生效司法判決、裁定的信息,參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歸集并納入警示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鼓勵企業、金融機構以及社會組織在信用貸款、項目合作、商業投資、商務采購、經營決策等活動中,通過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和使用企業信息,對有警示信息記錄的企業采取必要的約束措施,防范交易風險,促進行業自律,推動形成市場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