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大鵬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中央駐深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商務局
2021年5月12日
深圳市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是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采購商品,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單票報關單的貨值最高限額暫定為15萬美元(含15萬美元),使用現金結算的,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
第三條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以創新管理服務體系、優化監管模式、提升貿易便利化和規范化水平為工作目標。
第四條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效適度、規范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則。
第五條依托中國(深圳)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立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即市場采購貿易聯網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和交換、貿易流程聯網監管和服務、互動和交流等功能。
第六條深圳市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籌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市場采購貿易創新發展促進政策;研究建立完善綜合管理機制;協調推動本市市場采購貿易各監管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協調解決各監管部門在試點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市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海關、深圳市稅務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和相關區政府為成員單位。
市場集聚區所在區政府負責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落地實施和屬地管理,為市場集聚區的建設、管理和服務提供機構、人員和經費方面的保障,制定區一級各項具體工作方案以及落實領導小組的各項決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海關、深圳市稅務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按監管職責制定各自領域市場采購貿易監管方案。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間應加強溝通協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托信息平臺開展市場采購貿易監管工作。
第七條完善市場采購貿易交易和監管流程,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經營主體貿易信息留存、錄入。市場集聚區所在區政府組織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依托信息平臺進行市場采購貿易主體信息留存、交易信息錄入、組貨拼箱、通關申報、收結匯管理和免稅申報工作,確保將市場采購貿易全流程信息錄入信息平臺。
(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市商務局按照合法必要原則,牽頭會同各監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市場采購貿易特點對市場采購貿易各環節進行監督管理,實施貿易便利政策和措施。
第八條建立市場采購貿易商品認定體系,確保市場采購貿易商品采購自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并在指定的采購地海關申報,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辦理出口通關手續,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認定市場集聚區范圍。市場集聚區范圍的選取和調整由市商務局牽頭會同市場集聚區所在區政府根據試點實際需要,制訂方案報市政府依法依規按程序審定后公布。
(二)確定市場采購貿易方式適用商品。原則上不在商務部明確的《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錄范圍》內的商品均可通過市場采購貿易方式開展出口,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建立供貨商、采購商信息留存制度和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認定制度。
1.供貨商信息留存。市場集聚區所在區政府組織提供市場采購貿易貨物的市場經營戶,通過信息平臺進行注冊并保存供貨商和商品信息。
2.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認定。市場聚集區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為需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3.采購商信息留存。市場集聚區所在區政府組織代理商將委托其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業務的境內外采購商的身份信息、委托出口貨物信息在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的管理檔案中留存。
(四)建立商品申報制度。市場集聚區所在區政府組織供貨商通過信息平臺申報供貨商品信息,組織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通過信息平臺申報出口商品采購地、供貨商、采購商、代理商、交易情況等信息,要求供貨商、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對其申報商品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九條健全信用管理機制,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主體信用分級分類機制。市場集聚區所在區政府牽頭會同各監管部門根據市場采購貿易主體經營情況、資金交易信息、誠信記錄,開展市場采購貿易主體信用分級分類,按照合法必要原則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定期交換市場采購貿易主體信用分級分類和違規查處等信息。
(二)建立差別化監管機制。各監管部門依據市場采購貿易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結果實施差別化管理,促進市場采購貿易主體誠信經營。
第十條加強出口商品質量管理,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出口商品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信息平臺為依托,收集、分析各類質量信息,對市場采購貿易商品進行質量抽查,定期召開質量分析通報會,發布質量公告。
(二)提升出口貨物質量水平。海關在出口環節對法定檢驗商品實施檢驗檢疫,牽頭調查、處理涉及國外通報、退運反饋的質量問題,并將結果納入信用管理體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內流通環節加強質量監督管理,對市場集聚區內商品實施抽查,配合海關調查、處理涉及國外通報、退運反饋的質量問題。
(三)海關負責監督出口商原產地申報和簽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做好國際貿易風險預警防控,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開展國際貿易風險預警防控。由市場集聚區所在區政府牽頭,各監管部門配合,依托信息平臺,整合各類預警信息資源,完善國際貿易摩擦與產業損害監測預警、匯率風險預警、經濟案(事)件預警、國際貿易主體監管及信用管理、國際貿易仲裁、國外質量反映預警、國外技術法規預警、區域性國際貿易形勢預警等風險預警防控功能。
(二)及時共享不良采購商信息。由市場集聚區所在區政府牽頭,依托信息平臺對涉及市場采購貿易的不良采購商信息進行及時共享。
第十二條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商品商標信息納入市場信用監管體系,建立市場采購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加強市場知識產權自律保護,建立多部門聯動的舉報、查處、處罰機制。
第十三條建立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機制,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案件協同追溯查處機制。領導小組授權市場集聚區所在區政府組織各監管部門根據職權開展案件追溯查處。依托信息平臺,對涉及違法違規的市場采購貿易出口案件,貨物溯源按“報關單號—集裝箱號—交易單號—商品清單”線索進行倒查;主體溯源按照“報關行—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采購商—供貨商戶—生產企業”追查到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供貨商戶、生產企業,確保源頭可溯。對違法違規案件查處的結果,各部門應在貿易便利、信用分級分類、政策扶持中加以運用。
(二)建立違法違規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各監管部門依照職權查處違法違規案件,通過信息平臺與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及時交換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違法違規信息,市場集聚區所在區政府匯總相關違法違規信息并在信息平臺定期共享。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