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穿上比基尼,吃草吃成沙拉精。夏天來了,許多小伙伴開始制定減肥計劃,沙拉再次成為餐桌上的熱門食物。可怎么有時候吃完沙拉肚子不舒服?哦~才發現吃的是“混合蔬菜”!啥? “混合蔬菜”不是“蔬菜沙拉”?!!
案情簡介
近期,金山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轄區內某果蔬專業合作社擅自生產銷售“蔬菜沙拉”。
經查,該合作社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對新鮮蔬菜進行簡單清洗、切配、包裝后售賣,產品標簽上品名為“混合蔬菜”。但在相關產品銷售網頁上,商品標題卻為“混合蔬菜套餐新鮮蔬菜沙拉輕食色拉餐健身餐”,商品詳情中也帶有“蔬菜沙拉”“即食”等字樣,與其產品標簽“混合蔬菜”及產品真實屬性不符,違反《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立案處罰。
法律分析
色拉系音譯,又譯作沙拉、沙律,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以食用農產品為原料,經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處理,生產供直接食用食品的,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在上海生產供直接食用的蔬菜沙拉和混合類蔬果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配備清潔消毒等設施,滿足生產場所要求。而非供直接食用的“混合蔬菜”為食用農產品,不需要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對生產環境并無強制要求。兩者除名稱不同外,非供直接食用的“混合蔬菜”標簽一般應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而非現場制售的色拉(沙拉)以及即食果蔬一般為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予以標注,需額外標注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本案中,該企業實際既沒有取得蔬菜沙拉生產許可,也沒有配備相關生產設施,產品標簽僅參照食用農產品進行標注,名稱為“混合蔬菜”。但在銷售網頁中,卻將“混合蔬菜”宣傳為“蔬菜沙拉”,構成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所指“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違法行為。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責令停止發布,消除影響并處罰款。
那么,我們購買食品時應該注意什么呢?
看標簽!看標簽!看標簽!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認準食品標簽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對食品標簽有詳細要求。標簽中的食品名稱是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詞,比如飲料、膨化食品、調味料等,購買時需仔細辨認。例如,下圖食品的包裝雖看似牛奶,但其實只是含乳飲料。
查看配料表或營養成分表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時的加入量進行遞減排列。消費者可以通過查看配料表上排名前幾位的原料,來判斷產品的屬性。例如下圖酸奶飲品的配料表第一位是飲用水,而酸奶(風味發酵乳)配料表的第一位為生牛乳。從營養成分表上也可見一斑:含乳飲料的蛋白質含量僅需≥1.0g/100g即可滿足要求,而蛋白質含量≥2.3g/100g才能稱之為風味發酵乳。
認準食品生產許可證號
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就像食品的“身份證號”,可以根據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辨別食品的類型。
必要時,可登錄市場監管總局或各地市場監管局網站查詢相關信息。如遇不法行為,請撥打12315投訴舉報。
供稿:金山區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