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業農村局,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防范化解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風險,提高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辦牧〔2021〕23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是國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近年來,各級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依法開展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督促相關實驗室落實生物安全責任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有力保障了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但仍有個別實驗室和實驗室管理單位存在對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責任落實不到位、實驗人員操作不規范、實驗室廢棄物處置不嚴格、違法違規開展相關實驗活動等問題,給生物安全帶來危險隱患。各市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強化安全意識,健全管理制度,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采取有力措施,落實管理責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實驗室生物安全風險。
二、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
各市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生物安全一級、二級實驗室在內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含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海關、企業、第三方獸醫實驗室)的備案管理,建立完善實驗室電子備案及信息化系統。各市農業農村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實驗室的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指導督促轄區內實驗室做好備案工作。對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生物安全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在實驗室建成后30日內向所在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詳見附件1-3)。實驗室負責人、生物安全負責人、場地等主要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每年12月底前各市要將轄區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情況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畜牧獸醫局。
三、嚴格規范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行政審批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生物安全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活動。對于運輸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應當嚴格實施調運審批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株分離、運輸、動物感染實驗等相關活動。
四、嚴格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管理
從事有關動物疫情監測、疫病檢測診斷、檢驗檢疫和疫病研究等相關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要切實履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規定,加強菌(毒)種和樣本的采集、運輸、使用、保存、銷毀的全鏈條安全管理和對外交流管理。除農業農村部指定的菌(毒)種保藏機構和相關專業實驗室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對于違規保藏菌(毒)種和樣本的,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監督其就地銷毀或送農業農村部指定的保藏機構保存。
五、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檢查
各市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定期對轄區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實驗活動,生物安全承諾制和責任制是否落實,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是否制定和落實,以及各項實驗活動、動物病料管理、菌(毒)種保藏管理等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實驗室要針對核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認真制定整改計劃,嚴格落實整改措施,切實整改到位,不留任何漏洞和隱患。對未經批準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此產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認可。對實驗室能力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規定的,要及時暫停或取消實驗活動許可。
六、嚴格科研成果發表和科研項目審查管理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農業部衛生部中科院中國科協關于加強我國病毒研究成果發表管理的通知》(國科發社〔2012〕921號)要求,加強對所屬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出版機構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成果發表的管理。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備相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嚴格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并經省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審查同意。
七、做好安全保衛和應急處置工作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和各相關實驗室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督促、指導落實到位,做到突發事件“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要全面落實應急值班制度,嚴格實驗室安全保衛措施,一旦發生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被盜、被搶、丟失、泄露等情況,要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八、聯系方式
聯系人:雷宇平 張 昱
電 話:0351-8395215
傳 真:0351-8395235
郵 箱:sxcadc@126.com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勝利西街5號(郵編:030027)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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