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自貿司、衛生司、動植司、商檢司、監管司、企管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總署制定了《海關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特此通知。
海關總署
2021年6月30日
海關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對海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并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大改革試點力度,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通知》要求,統籌推進海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簡化審批和優化流程,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
(二)改革目標。通過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2022年底前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準營規則,大幅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三)實施日期和范圍。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納入《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的海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實現全覆蓋清單管理,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對口岸衛生許可證(涉及公共場所)核發的部分領域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
二、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審批。為進一步破解“準入不準營”問題,在全國范圍內取消“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取消審批后,海關總署可以制定檢驗檢測機構采信管理辦法,對采信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目錄管理。
(二)審批改為備案。在全國范圍內對“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實施備案管理;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口岸區域對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書店、錄像廳(室)的“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實施備案管理。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三)實行告知承諾。在全國范圍內的口岸區域對“口岸衛生許可證(涉及公共場所)核發”實行告知承諾改革。有關告知承諾手續要嚴格按照《國境口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審批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對通過告知承諾領證的企業與通過一般審批程序領證的企業平等對待,在實施首次現場監督時加強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有關主管司局要及時將企業履行承諾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并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優化審批服務。在全國范圍內對“口岸衛生許可證(涉及食品、飲用水)核發”“免稅商店設立審批”“保稅物流中心(A型)設立審批”“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審批”“從事進出境檢疫處理業務的單位認定”“出口監管倉庫設立審批”“保稅倉庫設立審批”“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實施優化審批服務改革。對優化審批服務的相關改革事項,要嚴格按照列明的改革舉措和審批要求辦理,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三、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深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各審批事項主管司局要進一步健全“兩庫”維護的動態管理機制,指導更新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常態化。
(二)根據企業信用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各審批事項主管司局要嚴格落實信用監管責任,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基礎性作用。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組織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落實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三)健全監管規則。各審批事項主管司局要結合監管實際,統籌推進監管規范建設,制定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為監管提供明確指引。
(四)明確監管重點。各審批事項主管司局要根據不同改革方式的特點,有針對性地按照監管重點組織實施監管。直接取消審批的,要及時掌握新設企業情況,納入監管范圍,依法實施監管。審批改為備案的,要督促有關企業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對未按規定備案或者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要依法調查處理。實行告知承諾的,要重點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承諾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諾的要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構成違法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四、組織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總署政策法規司牽頭海關“證照分離”改革工作,各審批事項主管司局具體推進改革任務落實,各基層海關單位要結合本關區涉及的審批項目,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改革任務落實落地。
(二)強化法治保障。各審批事項主管司局要加強制度配套,結合改革實施情況,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改革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總署政策法規司要加強法制審查,提供法治服務保障。
(三)做好宣傳解讀。各審批事項主管司局和各基層海關單位要針對審批模式、辦事流程、管理措施的調整,組織開展政策宣講,幫助企業盡快適應新的審批要求,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四)做好督促檢查和經驗總結。總署政策法規司和各審批事項主管司局要加強對有關改革舉措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總結評估。各基層海關單位要根據改革推進情況,及時上報改革中發現的問題和經驗。
附件:
1.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2.報關企業備案(報關企業注冊登記)
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
4.口岸衛生許可證(涉及公共場所) 核發告知承諾改革
5.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涉及食品、飲用水)
6.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7.保稅物流中心(A型)設立審批
8.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審批
9.出口監管倉庫設立審批
10.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11.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
12.從事進出境檢疫處理業務的單位認定
13.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14.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
15.口岸衛生許可證(涉及公共場所) 核發自貿區備案改革
附件:f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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