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F將以下案件集中向社會進行曝光。
1. 青島綠林香茶業有限公司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當事人青島綠林香茶業有限公司在所銷售的預包裝白毫銀針白茶外包裝上未標明生產日期、凈含量、生產者名稱、地址及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事項,在該款白茶包裝內所附紙片上印有“白茶具有三抗(抗輻射、抗氧化、抗腫瘤)三降(降血壓、降血脂、降血糖)之保健功效”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10元;2.罰款人民幣8000元整。
2. 李滄區稻米先生快餐店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當事人李滄區稻米先生快餐店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353元整;2.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3.李滄區李坤嶺小吃店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當事人李滄區李坤嶺小吃店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229.3元整;2.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4.青島神農樂禽蛋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當事人青島神農樂禽蛋有限公司委托生產的松花蛋系預包裝食品,當事人在該款松花蛋標簽中標有“無鉛神農樂禽蛋”字樣,但未標識“鉛”含量。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50元;2.罰款人民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