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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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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上海市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8-04-27                來源:上海市人社局                打印本頁

  關于印發《上海市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61223 

    

 

 上海市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素質,促進就業,根據《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本市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滬府發〔20153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者個人根據就業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自主選擇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機構,參加技能培訓和考核鑒定,由失業保險基金或就業補助資金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包括培訓費補貼和考核鑒定費補貼,以下稱“培訓補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堅持以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實現更高質量就業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目的,以社會各類優質教育培訓資源為載體,實行培訓經費直接補貼到勞動者個人的方式,鼓勵勞動者積極參加培訓,提升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相關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確定補貼培訓目錄和補貼標準;指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補貼培訓的管理;開展對全市補貼培訓的督導抽查和績效評估。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及本市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實施對培訓過程的質量監管和補貼經費的核撥;開展對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 

  市和區財政部門負責培訓補貼資金的安排和核撥,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補貼范圍、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納入培訓補貼范圍的項目應當是有利于提高勞動者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職業技能素質,有利于促進就業和高技能人才培養的技能類培訓項目。 

  補貼培訓項目以目錄的形式確定,分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緊缺急需的培訓項目以及其他培訓項目兩大類,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相應的補貼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在廣泛征求各行業企業、各區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六條  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以下對象可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一)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原農村富余勞動力; 

  (二)在職從業人員(含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的畢業學年學生; 

  (四)退役士兵、殘疾人、服刑、戒毒人員等經認定的人員。 

  第七條  補貼對象在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參加納入補貼培訓目錄的培訓項目,考核鑒定合格的,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100%培訓補貼; 

  (二)第六條第(二)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緊缺急需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80%培訓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其他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60%培訓補貼。 

  (三)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或單項技術類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考核鑒定費補貼;其中,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緊缺急需的中級以上或單項技術類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80%培訓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其他中級以上或單項技術類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60%培訓補貼。 

  (四)第六條第(四)類對象中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五年內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殘疾人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服刑、戒毒人員回歸社會前經所在監獄、戒毒所批準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經認定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100%培訓補貼。其他經認定的人員按相關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第八條  補貼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不予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技師、高級技師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按照鑒定合格可享受培訓補貼的50%予以補貼。 

  第九條  培訓補貼實行優質優價。勞動者參加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A級培訓機構的補貼培訓,在享受培訓補貼時,補貼經費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上浮10% 

  第十條  勞動者可根據需要自主選擇培訓項目參加補貼培訓,但原則上在上一個培訓項目結束后,方可參加下一個培訓項目。對實行模塊化培訓的項目,勞動者在培訓安排互不沖突的情況下,可同時參加同一項目不同模塊的補貼培訓。 

  第三章   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一條  本市對承擔補貼培訓實行申報簽約制度。由培訓機構提出申報,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具備相應條件,并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的培訓機構方可承擔補貼培訓。 

  第十二條  申報承擔補貼培訓的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定辦學資質,補貼培訓項目應為培訓機構經認定的辦學范圍內的培訓項目; 

  (二)具有與補貼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實訓設施、設備,具有穩定、合格的師資隊伍; 

  (三)具有較豐富的辦學經驗,培訓質量較好。培訓機構申請承擔的補貼培訓項目應已實施過一個完整的培訓周期,且考核鑒定合格率較高;對納入本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評定范圍的,原則上應為經評定的AB級培訓機構。 

  (四)培訓機構上年度法人年檢和網絡化檢查合格(當年度新設立的培訓機構除外),且無違規辦學的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三條  承擔補貼培訓的申報簽約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培訓機構,可以向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承擔補貼培訓; 

  (二)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 

  (三)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培訓機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與其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內容包括補貼培訓項目、協議期限、培訓規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協議期限原則上為一年。 

  第十四條  對于涉及新產業、新職業領域的培訓項目,如上述經簽約認定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無法滿足勞動者培訓需求的,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可選擇其他具備相應培訓條件的培訓機構承擔補貼培訓。 

  第四章   補貼培訓和考核鑒定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勞動者需要參加補貼培訓的,可憑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或相關身份證明,到區就業促進中心接受培訓指導后,自主選擇補貼培訓項目,并提供本人相關銀行賬號。本市建設完善“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適時提供勞動者在線申請補貼培訓服務。 

  第十六條  勞動者應在選擇補貼培訓項目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到自主選擇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報名注冊。補貼培訓實施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補貼培訓協議》,明確培訓項目、授課安排、培訓收退費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  補貼培訓實施機構收取培訓費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后實施,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補貼培訓實施機構應根據收費項目、標準和《補貼培訓協議》約定的收費方式向學員收取培訓費。 

  補貼培訓實施機構收取培訓費后,應向學員開具由財稅部門監制的發票或收據(不包括限用于內部結算、捐贈或代辦費收入的收據)。 

  第十八條  對本市職業技能鑒定公告內的項目,補貼培訓實施機構應根據培訓項目相應的職業標準和教學計劃、大綱制定授課計劃,組織開展教學活動。 

  對本市職業技能鑒定公告外的項目,補貼培訓實施機構應根據經認定的培訓方案實施培訓。 

  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在實施補貼培訓的同時,應在“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內做好信息錄入和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  培訓結束后,對本市職業技能鑒定公告內的項目,補貼培訓實施機構應根據本市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做好學員參加相應技能鑒定的申報工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相應的鑒定申報條件做好學員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職業技能鑒定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對鑒定合格的學員,按規定頒發相應證書。 

  對本市職業技能鑒定公告外的項目,補貼培訓實施機構應根據經認定的考核評價方案組織學員參加考核評價。對考核評價合格的學員,按規定頒發相應證書。 

  經考核鑒定后,勞動者考核鑒定成績均應錄入“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章   補貼經費的核撥 

  第二十條  在補貼對象完成培訓和考核鑒定后,補貼經費按規定的補貼標準和補貼比例直接補貼給勞動者本人。 

  第二十一條  補貼對象申請培訓補貼的,根據補貼對象考核鑒定的結果,本市職業培訓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補貼經費發放名冊。經區就業促進中心確認后,自勞動者成績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本人的銀行賬戶。 

  對第六條第(三)類對象申請鑒定費補貼的,可在畢業學年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或成績單)和有關憑證,到區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申請鑒定費補貼。如自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超出畢業學年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上述方式申請鑒定費補貼。 

  第二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根據職業培訓工作計劃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補貼資金預算。第六條第(一)、(二)類對象以及第(四)類對象中退役士兵、殘疾人參加補貼培訓,由市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相應的培訓補貼;第六條第(三)類對象以及第(四)類對象中服刑、戒毒人員參加補貼培訓,由就業補助資金按規定給予相應的培訓補貼。國家或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關于定向培訓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原農村富余勞動力開展定向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幫助其實現就業。本辦法所稱的定向培訓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對其擬錄用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原農村富余勞動力,在上崗前或錄用后的一個月內開展的技能培訓。實施培訓的機構應是經認定具備培訓條件的用人單位自身或補貼培訓實施機構(以下統稱培訓實施機構)。 

  第二十四條  開展定向培訓的,應由用人單位、區就業促進中心、培訓實施機構共同簽訂《定向培訓協議書》,并由培訓實施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崗位需求,結合相關職業標準制定培訓方案。 

  第二十五條  定向培訓項目為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的,培訓實施機構應按照本市頒布的培訓計劃大綱和相應的補貼標準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在100課時以上的,培訓實施機構應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準報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不足100課時的,由培訓實施機構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準報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納入本市職業技能鑒定公告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后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在滬行業特有工種鑒定機構組織實施鑒定,對鑒定合格者,按規定頒發相應證書。 

  未納入本市職業技能鑒定公告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后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經認定的相關單位組織實施考核,對考核合格者,按規定頒發相應證書。 

  第二十七條  定向培訓補貼與培訓后就業率相掛鉤。定向培訓項目整班就業率達到80%以上的,培訓實施機構按整班學員人數和相應的補貼標準申請培訓補貼;整班就業率達不到80%的,培訓實施機構只可對被錄用的學員按相應的補貼標準申請培訓補貼。 

  第二十八條  定向培訓補貼經費實行核撥到培訓實施機構的補貼方式。由培訓實施機構自成績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以班級為單位統一申請培訓補貼,逾期視作放棄補貼申請。經所在區就業促進中心審核后,按相應的補貼條件、補貼標準和補貼比例,由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培訓實施機構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的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實施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七章   關于農民工培訓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市鼓勵對在滬從業的農民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其技能水平。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以下對象可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一)外省市戶籍,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且培訓時為繳費狀態的在崗職工; 

  (二)外省市戶籍,培訓時未繳費但近一年內累計繳納本市社會保險滿六個月的勞動者; 

  (三)外省市戶籍,培訓時未上崗,但培訓期間或培訓合格后四個月內上崗并繳納本市社會保險的勞動者; 

  (四)原本市農村戶籍,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且培訓時為繳費狀態的在崗職工; 

  (五)本市戶籍,原因征地農轉非一次性繳納本市社會保險的勞動者。 

  第三十條  參加培訓可享受補貼的項目包括: 

  (一)納入本市補貼培訓目錄范圍的項目; 

  (二)經認定的本市企業特有職業(工種)項目或經批準的在滬行業特有工種鑒定站可實施鑒定的行業特有職業(工種)項目; 

  (三)結合企業崗位技能要求的崗位培訓項目。 

  第三十一條  對納入補貼培訓目錄的培訓項目,補貼標準按照公布的補貼標準執行;對行業、企業特有職業(工種)培訓項目,補貼標準按照當年度企業內技能人才培養項目的補貼標準執行;對崗位培訓項目,補貼標準按實際課時核定。 

  第三十二條  農民工參加第三十條第(一)類補貼培訓目錄內緊缺急需的培訓項目,鑒定考核合格,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80%的培訓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其他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60%的培訓補貼;農民工參加第三十條第(二)類培訓項目,鑒定考核合格,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培訓補貼;農民工參加第三十條第(三)類培訓項目,考核鑒定合格的,按核定的崗位培訓補貼標準享受培訓補貼。 

  第三十三條  經認定的本市養老護理行業和家庭服務行業60歲以下從業人員,參加養老護理、家政服務、健康照護、母嬰護理等相關職業(工種)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專項職業能力或崗位培訓,考核鑒定合格的,可參照農民工享受培訓補貼。 

  第三十四條  農民工培訓補貼經費核撥到企業或委托的簽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企業或補貼培訓實施機構應在滿足補貼條件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培訓補貼申請,逾期視作放棄補貼申請。各區資金審核部門應在收到申請的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并在區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后,按規定程序核撥補貼經費。補貼經費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根據本區實際做好補貼培訓發展規劃,嚴格落實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條件及程序,對本轄區內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導服務,并對其開展的補貼培訓進行質量監管,引導其依法、誠信、規范辦學。 

  第三十六條  本市實行補貼培訓日常督導和績效評估制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轄區內的補貼培訓實施情況開展日常督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全市補貼培訓總體情況,適時開展補貼培訓督導抽查。 

  市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服務就業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需要,開展補貼培訓第三方績效評估工作,將勞動者培訓后就業情況、技能提升情況、促進技術創新、提升生產效率和推動產業發展等情況作為評價補貼培訓工作的重要指標。 

  第三十七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國家和本市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規范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加強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抽查和專項審計制度,通報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審計結果。 

  第三十八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對單位或個人的投訴舉報及反映的問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存在違反《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約定行為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協議約定進行處理;存在違反國家或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應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并終止《承擔補貼培訓協議》。 

  補貼對象經查實違反本市培訓補貼有關規定的,補貼經費不予核銷,并記入其個人誠信記錄。 

  第四十條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本市建立健全補貼培訓信息公開制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補貼培訓政策及相關操作辦法,且定期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補貼標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當年度已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基本信息、日常督導和績效評估結果,以及對補貼培訓實施機構違規違約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補貼對象通過崗位成才或自學成才的方式,直接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成績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和有關憑證,到區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申請相應補貼。 

  第四十二條  第六條第(一)類對象自行付費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并自發證之日起一年內被用人單位錄用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直接到區就業促進中心按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準申請培訓補貼。 

  第四十三條  外省市戶籍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處于繳費狀態的從業人員,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參照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就讀的外省市生源畢業學年學生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參照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本市監獄、戒毒所的外省市籍服刑、戒毒人員回歸社會前經所在監獄、戒毒所批準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經認定的培訓項目,參照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經認定的外省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本市戶籍人員的配偶在滬未就業期間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參照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享受培訓補貼,補貼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條  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校企合作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企業新型學徒制培養項目、雙證融通培養項目、技師繼續培訓項目、專業教學法培訓項目、創業能力培訓項目等專項培訓項目的補貼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四條所述專項培訓項目的培訓補貼不得與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補貼在同一時間享受。國家或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一名勞動者在相同的培訓項目上不得重復享受培訓補貼。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本級別。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4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331日。《關于印發<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滬人社職發〔201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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