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25)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0號)發布后,企業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及困惑。為此,食品伙伴網針對企業普遍關注的具體食品名稱問題,進行了系統的梳理與解答,以供大家參考。
一、《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主要原料”如何界定?配料中涉及的主要原料之外的動物源性食品原料在命名中是否不能體現?
答:(1)《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和GB7718等法規標準并未對“主要原料”進行界定,我們認為“主要原料”需要綜合該成分的含量比例、對整個產品的影響、對整個產品的價值體現等因素綜合來認定。一般認為主要原料是配料表排名比較靠前的幾個原料。
(2)《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名稱僅體現一種的,所用原料應當全部來自該種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名稱體現二種以上的,所用原料應當按照添加量從高到低在名稱中排序。因此,配料中涉及的主要原料之外的動物源性食品原料,也應按照添加量遞減順序體現在食品名稱中,食品名稱不能只標示其中一種。如,食品配料為:牛肉、XX、XX、豬肉,產品名稱應當為“牛肉豬肉XXX”。
二、食品生產許可分類中的方便食品可以作為產品真實屬性名稱嗎?
答: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2014年修正版十九,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分類名稱。若上述名稱有多個時,可選擇其中的任意一個,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的名稱;在沒有標準規定的情況下,應使用能夠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能夠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質、特性、特征,具有明晰產品本質、區分不同產品的作用。方便食品不能清晰地反映產品的性質和特性,我們建議將產品的最小分類(如方便面)作為產品的真實屬性名稱。
三、一定需要在封面標識產品類型嗎,標注在背標不在封面標注可以嗎?
答:《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和GB7718未規定“產品類型”在食品標簽上標示的位置。如果食品名稱本身可以反映食品真實屬性,我們認為產品類型可以選擇標注在食品標簽背面;若食品名稱中含有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詞語(比如“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等),應在此名稱同一展示版面的臨近位置使用相同的字高、字體和顏色標示能夠反映真實屬性的產品名稱/類型/類別。
四、無鋁泡打粉在配料表中怎么標示,標示為復配膨松劑嗎?
答:“無鋁泡打粉”屬于復配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25)規定,復配食品添加劑應展開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發揮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劑。參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第二版)》,復配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可以再根據實際添加量分別標示,也可以體現其復配的屬性。即,無鋁泡打粉作為配料添加在食品中時,可在食品的配料表中標示為“復配膨松劑”,也可以一一標示出每種食品添加劑。
五、五香粉、椒鹽、燒烤料應該如何命名?
答:如果五香粉的配料全部屬于GB/T12729.1規定的香辛料,可以在標示“五香粉”的同時標示真實屬性名稱“香辛料粉”“復合香辛料粉”“香辛料調味品”等。椒鹽、燒烤料沒有標準名稱,如果符合“復合調味料”的定義,應同時標示真實屬性名稱“復合調味料”。
六、十三香可以直接標識香辛料嗎?
答:十三香不是標準名稱;香辛料是指GB/T12729.1-2008《香辛料和調味品名稱》中的68種香辛料,如果使用的十三香中的所有原料是GB/T12729.1-2008中的香辛料,并且添加量小于2%,則可以標注為香辛料;如果一種及一種以上的原料不是屬于GB/T12729.1-2008中的香辛料或添加量大于2%,則不能標注為香辛料,可以參照十三香的生產許可類別及執行標準進行屬性名稱的判斷。
七、香辛料要展開說明具體用到了哪幾種嗎?
答:添加量小于等于2%,不需要展開說明具體用到哪幾種;如果香辛料大于2%,不能再進行歸類標注香辛料,而需要一一標注。
八、用于做小龍蝦的調料,例如:麻辣小龍蝦調料、五香小龍蝦調料按新規應該如何命名?
答:可以標示麻辣小龍蝦用調味料等,名稱中的麻辣小龍蝦屬于說明產品的用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解。
九、食品配料白胡椒、大米、辣椒,該食品能命名為“白胡椒粉復合調味料”嗎?配料表需要展開標注含量占比嗎?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復合調味料》(GB31644-2018)中復合調味料是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調味料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相應工藝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態、半固態或固態的產品。如果產品符合該標準的要求,可以命名為白胡椒粉復合調味料。名稱中提及的配料需要進行定量標示。
十、湯類產品(方便食品),配料量蘿卜是60%,牛肉是35%,產品名稱是叫蘿卜牛肉湯還是牛肉蘿卜湯?
答:根據《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一)以動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稱體現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原料的,該原料應當為主要原料。其中,名稱僅體現一種的,所用原料應當全部來自該種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名稱體現二種以上的,所用原料應當按照添加量從高到低在名稱中排序。蘿卜牛肉湯中的“蘿卜”不是動物源性配料,法規對其添加量沒有強制性要求,請結合產品執行標準確定是否有添加量的要求。我們認為蘿卜牛肉湯或者牛肉蘿卜湯都是可以的。
以上解答僅代表食品伙伴網意見,供交流學習,具體以標準文本和官方發布的指南問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