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
《河北省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河北省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經營風險管理,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第23號令)、《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食藥監食監一〔2016〕115號)、《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市監食經〔2019〕64號)、《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工作規范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以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實際,對食品經營者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工作規范所稱食品經營者包括食品銷售者(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的食品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和其他相關主體,以及小餐飲和小攤點經營者。其他相關主體包含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第四條 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制定河北省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組織實施全省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對全省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六條 對食品經營者按年度進行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特點,從食品(食用農產品)類別、經營規模(面積)、經營方式、經營項目、品種數量、消費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主體經營資質(許可或備案)、信息公示、經營條件保持、原料控制、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七條 省局參照《食品銷售安全監督檢查指南(試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操作指南》,并結合本省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省《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靜態風險表》)和《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動態風險表》)。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該食品經營者風險分值。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食品經營者風險分值0-30分的為A級風險、30-45(不含30)分的為B級風險、45-60(不含45)分的為C級風險、60(不含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九條 縣局根據食品經營者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調整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十條 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食品經營者,經實地核查確已停止營業的,在風險評級系統中做好標記,可不進行風險評級;對于食品經營許可證、登記證、備案卡到期,經實地核查確已停止營業的,在風險評級系統中做好標記,可不進行風險評級,并督促食品經營者和原發證部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條 縣局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根據《靜態風險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可組織人員進入經營場所按照《靜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定,也可調取食品經營者的許可檔案進行打分評定。
第十二條 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如前一年度未發現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發生變化的,不需要再進行現場評分,延續上一年度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結果。
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發生變化時,當年度不做調整,下一年度重新進行評定。
第十三條 初次評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組織人員進入經營場所按照《動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對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的初次評定,應當視為完成一次對食品經營者的日常監督檢查。
縣局評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結合上一年度日常監督檢查全項目檢查結果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結果,并根據《動態風險表》逐項計分,累加確定。若該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為A級,可采用上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結果進行評分,未覆蓋項作為合理缺項處理。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如實作出評價,并將食品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十四條 評定新設立的食品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原則上應當在其設立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次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五條 縣局應當根據上一年度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于上次評定后的第12個月完成該食品經營者的年度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六條 取得省級“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稱號的食品銷售者,縣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5分。
實現“互聯網+明廚亮灶”的食品經營者,縣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3分。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可調高風險等級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防護計劃等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
(三)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以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相關責任義務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年度內被多次投訴舉報,經核實3次及以上投訴舉報內容屬實的;
(八)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九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和食品經營者類別,填寫《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并根據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確定食品經營者年度風險等級。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督促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和《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依據評定結果制定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計劃,對較高風險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經營者的監管,實現對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1次監督檢查;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2次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3次監督檢查,每四個月至少進行1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4次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
(五)對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校園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不區分風險等級高低,均按D級風險進行管理,每年至少進行4次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
第二十一條 市、縣局應當統計分析轄區內食品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分別確定重點監管的區域、重點業態、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單位及重點品種,并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實施科學監管。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工作規范所稱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工地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規范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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