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世紀聯華超市閔行顓橋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因銷售過期食品被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6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2年01月24日,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證:當事人上海世紀聯華超市閔行顓橋有限公司經營一家店招為“世紀聯華”的超市,其主要從事食品、百貨、煙草等產品銷售。經當事人確認,其于2022年1月5日向消費者售出的“PAULANER Weissbier德國保拉納小麥啤酒”,生產日期為2020.11.16,保質期至2021.11.16,并于2022年1月6日被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超市一樓啤酒展示貨架上查獲6瓶生產日期同為2020.11.16及保質期至2021.11.16的涉案產品,至案發,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已經超過保質期。
經核實,涉案產品的進價為人民幣15元/瓶,當事人在涉案產品超過保質期后共對外售出8瓶,銷售價共為104.92元,案發時超過保質期的涉案產品的銷售價為人民幣12.8元/瓶。當事人經營過期食品合計貨值為181.72元,因降價銷售涉案產品的銷售價低于進貨價故無獲利。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經營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辦理中能夠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相關材料如實交代有關違法事實,并且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同時經營銷售過期食品的數量較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故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
對于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有關規定,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如下:一、沒收超過保質期的“PAULANER Weissbier德國保拉納小麥啤酒”六瓶;二、罰款人民幣陸仟圓整(¥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