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已經2022年11月21日市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控制、認定和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作原則)
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置應當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快速響應、依法處置、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分級與響應)
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專項應急預案》)規定,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分別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相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
對于涉及的病例數在30人以下且無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報告要求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的調查處置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涉及學校、全國性或者地區性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食品安全事件除外。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市場監管局職責:
(一)根據《專項應急預案》要求,在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對發生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危害控制、檢測評估、專家咨詢研判等工作;
(二)對初期事態原因、環節、性質、影響、趨勢等情況不明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進行先期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
(三)監督、指導、協調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工作;
(四)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配合市市場監管局開展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調查處置工作;對區市場監管局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進行業務支持。
區市場監管局職責:
(一)負責會同區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領域發生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組織開展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并依法采取措施;
(二)根據市市場監管局要求,承擔或者協助做好本市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調查處置工作,并依法采取措施;
(三)負責轄區內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調查核實和處置工作。
第六條(跨區域調查分工)
對于本市跨區域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一)跨區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由肇事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牽頭區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相關區市場監管局應當積極配合,協助調查;
(二)首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區市場監管局,接報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牽頭區市場監管局;
(三)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食品(含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下同)來源地和流向地所在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協助牽頭區市場監管局,對涉事食品生產經營情況開展調查。
牽頭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市場監管局。必要時,市市場監管局可以指定牽頭區市場監管局或者協調其他相關區市場監管局協助開展調查。
屬于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的調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實施。
第二章 事故報告與通報
第七條(事故信息來源與收集)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報告。
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委報告。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要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委報告。
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和衛生健康委報告或者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可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情況或者提供相關線索。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符合啟動應急響應情形的,市市場監管局或者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報告。
第八條(區市場監管局初步報告)
發生疑似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以上級別事故的,牽頭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初步調查核實后,立即向市市場監管局和區政府報告,并在1小時內將初步調查情況以書面方式向市市場監管局和區政府報告。
發生疑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病例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出現危重病人的食品安全事件,牽頭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初步調查核實后,1小時內以口頭方式向市市場監管局和區政府報告,并在2小時內將初步調查情況以書面方式向市市場監管局和區政府報告。
學校、全國性或者地區性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發生病例數50人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要求報告;學校、全國性或者地區性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發生病例數30人以上5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要求報告。學校、全國性或者地區性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發生病例數3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要求報告。
初步調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來源;
(二)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時間、接報時間、到達現場時間;
(三)食品安全事故涉嫌肇事單位和危害涉及單位的名稱、地址;
(四)發病人數(就診人數),有無危重病人或者死亡病例;
(五)病人就診醫療機構,主要臨床表現及醫院初步診斷;
(六)現場初步調查情況、發生的可能原因,以及已采取的措施;
(七)調查聯系人、聯系方式及報告時間。
第九條(市市場監管局初步報告)
發生疑似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以上級別事故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根據響應級別要求,立即組織區市場監管局開展初步調查核實,在核實后30分鐘內由市市場監管局分別向市委、市政府口頭報告,在核實后1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書面報告初步調查情況。
報市場監管總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信息,要同時或者先行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級)或者特殊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
初步調查情況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十條(調查進展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過程中,如出現患者病例數、檢驗結果、事故性質、發生原因、肇事單位、后續應對措施等情況信息有重大變化或者更新的,牽頭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和區政府書面報告調查進展,如無新進展也應當每日報告情況。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進展。
第十一條(結案報告)
牽頭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在事故處置完畢后向市市場監管局和區政府報告結案報告,內容包括事故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追溯或者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
第十二條(向其他部門通報)
市市場監管局或者區市場監管局在調查中發現存在死亡病例的,或者可疑投毒,以及肇事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可能適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通報同級公安部門。
市市場監管局或者區市場監管局在調查中發現事故涉及學生等重點人群的,應當及時向同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年度報告)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匯總和分析本轄區本年度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發生情況,并上報市市場監管局。
第三章 事故調查與現場處置
第十四條(應急系統建設與物資保障)
市市場監管局和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系統,推動食品安全應急能力建設,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和區市場監管局等調查機構應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所需的物資材料保障,一般包括:所需執法文書及配套設備、食品快速檢測裝備、通訊設備等。
第十五條(調查時限要求)
接到事故發生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會同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接報后2小時內趕赴現場開展核實調查。接到消費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投訴舉報后,區市場監管局經初步核實,認為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的,應當通知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初步判定為較大(Ⅲ級)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在接到市市場監管局通知后,應當在2小時內前往事發現場,組織或者指導開展調查。
第十六條(調查目的和事項)
調查機構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現場調查與處置并做好相關記錄。通過對肇事單位現場調查、責任調查、現場控制等,結合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應當查明是否屬于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性質、肇事單位、肇事食品(或者餐次)、病例數、致病因素及發生原因等。
第十七條(流行病學調查與衛生處理)
流行病學調查與衛生處理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規范要求執行。市場監管部門在組織調查時,在2小時內向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獲取初步信息報告;流行病學調查有初步判斷結果時,在接報后24小時內向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獲取初步流行病學報告;調查終結后,在7個工作日內向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獲取調查結案報告。
第十八條(控制措施)
調查機構在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中,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應控制措施。
第四章 事故認定和查處
第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認定)
市市場監管局或者牽頭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報告等技術性報告,以及市場監管部門取得的事故調查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作出是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認定結論。必要時可由3名食品安全相關領域專家做出技術性結論。
第二十條(事故查處)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結束后,由肇事者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必要時可由市市場監管局實施行政處罰。
應當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依法作出吊銷許可決定;應當注銷臨時備案、登記的,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臨時備案、登記。涉及依法應當撤銷市場監管總局發放的食品產品批準文件或者證書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上報市場監管總局作出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用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造成病例數在30人以上,或者有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造成的事故。
本辦法所稱的“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則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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