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魚罐頭
螺類的一種,是名貴的“海珍品”之一,肉質細嫩、味道鮮美,營養豐富,被譽為海洋“軟黃金”。以鮑魚為原料烹飪制作而成的鮑魚罐頭風味獨特,經過簡單的加熱處理后便可端上餐桌,更是受到消費者的廣泛歡迎。
進口鮑魚罐頭的全過程
一、準入要求
常見的鮑魚罐頭,一般歸入稅則號列1605.5700.00,不屬于質量安全和檢疫風險較高的水產品,不在《符合評估審查要求及有傳統貿易的國家或地區輸華水產品目錄》中,在進口時無須事先經海關評估審查。
二、境外生產企業注冊
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并公布獲得注冊的企業名單。可登錄海關總署網站查詢《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信息》(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
三、進出口商備案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以下簡稱“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海關總署備案。食品進口商應當向其住所地海關備案。
相關企業須在海關總署進口食品化妝品進出口商備案系統填寫真實信息(http://ire.customs.gov.cn),并在工商注冊所在地海關提交紙質資料,完成備案手續。
四、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
由養殖鮑魚加工而成或原產國為日本的鮑魚罐頭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相關食品進口商應當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
(1)申請單位可登錄海關總署的“互聯網+海關”平臺辦理《檢疫許可證》(http://online.customs.gov.cn)。
(2)《檢疫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有效期內可在許可數量范圍內分批進口,可以跨年度使用。
五、報關所需單證
溫馨提示:進口鮑魚罐頭申報時除正常貿易單證外還需提供如下單證:
(1) 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簽發的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書;
?。?) 《檢疫許可證》(適用于由養殖鮑魚加工而成或原產國為日本的鮑魚罐頭);
?。?)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日本輸華食品適用);
?。?)《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日本輸華食品適用)。
六、現場查檢
海關根據監督管理需要,對進口食品實施現場查檢。現場查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安全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第二十八條要求執行。
包裝和標簽要求:
?。?)包裝和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海水捕撈、淡水捕撈、養殖)、生產地區(海洋捕撈海 域、淡水捕撈國家或者地區、養殖產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產加工企業(含捕撈船、加工船、運輸船、獨立冷庫)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七、合格評定
進口鮑魚罐頭經海關合格評定合格的,準予進口。
進口食品經海關合格評定不合格的,由海關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海關書面通知食品進口商,責令其銷毀或者退運;其他項目不合格的,經技術處理符合合格評定要求的,方準進口。相關進口食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由海關責令食品進口商銷毀或者退運。
八、進口和銷售記錄檢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安全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要求,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和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
供稿單位:
進出口食品安全處、關稅處、黃埔老港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