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管局、示范區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山西標準”標識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3年 6月25日第1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附件:“山西標準”標識管理辦法.pdf
“山西標準”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行"山西標準"標識制度,以高標準助力新技術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推動山西品牌建設,根據《山西省標準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山西標準"標識的實施、監督、管理和服務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圍繞山西特色和優勢領域的產品或服務制定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經申請和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價,特征性指標符合國內領先、國際先進要求的,可在標準文本指定位置加注"山西標準"標識。
在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領域填補國內空白或行業空白的,經申請和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價,可在標準文本指定位置加注"山西標準"標識。
第四條對采用"山西標準"標識相關標準的產品或服務,經申請和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價,可以在產品包裝或服務區域使用"山西標準"標識。
第五條"山西標準"標識相關活動采取“標準+認證+品牌”的工作模式,堅持政府發軔、品牌公用,國內領先、國際先進,市場認證、統一賦標,各市場主體及相關單位自愿參與。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推行“山西標準”標識制度,推動山西品牌建設,共同制定總體規劃、制度政策,發布評價技術規范,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等。
第七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組建“山西標準”標識標準和認證服務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并對其進行監督與管理;負責“山西標準”標識的設計、使用和監管,對“山西標準”標識信息進行管理和維護等。
第八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山西標準”標識工作的培育、組織推薦、宣傳推廣和監督服務。支持行業協會和優勢企業制定先進標準,參與“山西標準”標識評價活動。
第九條聯盟作為“山西標準”標識工作機構,由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組成。主要負責“山西標準”標識評價的組織實施、跟蹤監督、指導服務和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十條聯盟成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誠信守法,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服務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事故,未受到相關部門的通報批評、處分等,無不良信用記錄;
3.熟悉并理解“山西標準”標識評價工作內涵,具備良好的標準化服務基礎;
4.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軟硬件條件,具有可開展"山西標準"標識評價的專職技術人員,能夠客觀、公平、公正從事評價活動;
5.承擔認證評價工作的還需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并具有CNAS認可資格;
6.其他開展"山西標準"標識評價應具備的條件。
第三章評價實施
第十一條“山西標準”標識評價依據為《山西省標準化條例》《"山西標準"標識評價通則》及相關產品或服務的評價技術規范等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山西標準”標識的評價包括自愿申請、形式審查、組織評價、信息公示及賦標。
第十三條"山西標準"標識申請主體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具有良好社會信用記錄,應為標準文本的主導制(修)訂單位(在起草單位中排名前三位)或依據相關標準進行生產或提供服務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四條"山西標準"標識評價對象應為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文本或符合"山西標準"標識相關標準的產品或服務。
申請評價"山西標準"標識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
第十五條聯盟負責“山西標準”標識的申請受理、形式審查,對通過評價的標準、產品和服務,利用網站、報紙等媒體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后,向社會發布“山西標準”標識名錄,并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備。
第四章標識的使用
第十六條“山西標準"標識由“山西標準·SHANXISTANDARD”中英文構成,標識色調為紅色,下注"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
第十七條獲準使用“山西標準”標識的組織可以在標準文本、產品標簽、服務區域及廣告宣傳等場景使用標識,圖形必須準確、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標識圖形,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系、圖案、文字和顏色。
第十八條"山西標準"標識使用有效期5年。期滿前三個月需重新提出續展有效期申請。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本行政區域、本行業多渠道宣傳推廣"山西標準"標識,提升"山西標準"標識認可度和知曉度,推動"山西標準"標識的培育與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條推動"山西標準"標識與其他區域公共品牌的協同發展。
第二十一條聯盟負責對獲評"山西標準"標識的標準、產品和服務建立追溯機制,動態跟蹤監督、組織復審,并將結果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備。
第二十二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山西標準"標識使用情況和評價活動組織監督檢查。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轄區"山西標準"標識使用情況和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山西標準"標識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山西標準"標識,并向社會進行通報。
被撤銷"山西標準"標識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山西標準”標識。
第二十三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聯盟及其成員進行監督管理,對不再具備開展"山西標準"標識評價能力的,取消其評價資格;對在評價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山西標準”標識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均可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如有偽造、冒用、轉讓標識,利用標識從事欺騙、誤導公眾,或在評價實施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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