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食品安全局10日公布兩份指導性文件,對引入第三國(非歐盟國家)新型食品以及傳統食品作出規定,以確保這些食品安全可靠。
新型食品
2015年11月歐盟出臺關于新型食品的新規,該規定將于2018年1月生效。新規明確要求集中統一評估和批準。歐盟的風險管理部門有權批準在歐洲市場銷售的新型食品,或者要求EFSA進行科學風險評估以確認其安全性。
定義
文件中的新型食品是指1997年5月前歐洲居民沒有大量食用的食品,包括使用納米技術、植物固醇等新技術、新原料制成的食品。傳統食品則是指傳統上在歐盟以外國家食用的食品,例如奇亞籽、荸薺等。
指導性文件
歐盟這兩份指導性文件詳述了新型食品和傳統食品申請者需為風險評估提供何種材料。申請者若想在歐盟銷售新型食品,需全面提供原料、營養成分、會否引起過敏、生產過程、用途、用量等產品信息。對于傳統食品,申請者則需證明該食品已在至少一個非歐盟國家安全使用至少25年。
歐盟食品安全局表示,在制定這兩份指導性文件的過程中已充分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
為了保證來自第三國的新型食品和傳統食品在歐洲市場銷售前的安全性,歐盟食品安全署(EFSA)當天發布了關于上述兩類食品的指南文件。
上述兩個新的指南詳細說明申請者為了風險評估需要提供的信息種類,并且明確了在EFSA評估新型或傳統食品安全性前如何提供有關信息。新型食品申請需要提供描述產品的數據,包括成份、營養、毒性和過敏特性以及和加工過程有關的信息。對來自歐盟國家外的傳統食品,申請者需要提供該食品在歐盟外1個以上國家至少25年安全使用的證據。EFSA和歐盟成員國將同時對這些證據進行評估。
































魯公網安備 37060202000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