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相關處室: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2023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2023年3月27日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2023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9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7〕150號)要求,結合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2023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緊緊圍繞完善體系、預防為主、專項整治、提升能力,加快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突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以高水平安全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為努力完成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全面建設現代化內蒙古創造更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工作目標。通過強化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全區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持續下降,減少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主要任務。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提升生產經營單位本質安全水平;持續抓好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鞏固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章生產經營行為;著力夯實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不斷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監管能力。
三、監督檢查工作日
(一)總法定工作日:10750天
目前,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行政執法人員為43人,國家法定工作日為250天。因此,總法定工作日=國家法定工作日×執法人員數量=250×43=10750個工作日。
(二)監督檢查工作日:394天
其中,重點檢查工作日234天,一般檢查工作日160天。
1.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96個工作日(3名執法人員)
重點檢查企業6家,每次參加檢查人員2人,每家企業檢查3天(含復查),檢查工作日為:6家×2人×3天/家=36個工作日。
一般檢查企業10家,每次參加檢查人員2人,每家企業檢查3天(含復查),檢查工作日為:10家×2人×3天/家=60個工作日。
2.安全生產基礎處52個工作日(3名執法人員)
重點檢查企業6家,每次參加檢查人員2人,每家企業檢查3天(含復查),檢查工作日為:6家×2人×3天/家=36個工作日。
一般檢查企業4家,每次參加檢查人員2人,每家企業檢查2天(含復查),檢查工作日為:4家×2人×2天/家=16個工作日。
3.安全生產執法局146個工作日(5名執法人員)
重點檢查企業6家,預計共需62個工作日。其中:
(1)直接執法2家,每次參加檢查人員2人,每家企業檢查5天(含復查),檢查工作日為:2家×3人×5天/家=30個工作日。
(2)示范執法4家,每次參加檢查人員2人,每家企業檢查4天,檢查工作日為:4家×2人×4天/家=32個工作日。
一般檢查企業14家,預計共需84個工作日。每次參加檢查人員2人,每家企業檢查3天(含復查),檢查工作日為:14家×2人×3天/家=84個工作日。
4.規劃科技處100個工作日(2名執法人員)
重點檢查企業10家,每次參加檢查人員2人,每家企業檢查5天(含復查),檢查工作日為:10家×2人×5天/家=100個工作日。
(三)其他行政執法工作日:5798天
1.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督導、檢查、考核:預計需用1630個工作日。
2.實施行政許可:預計需用658個工作日。
3.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預計需用240個工作日。
4.調查核實安全生產投訴舉報:預計需用520個工作日。
5.參加有關部門聯合執法:預計需用860個工作日。
6.辦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登記、備案:預計需用430個工作日。
7.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預計需用970個工作日。
8.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預計需用60個工作日。
9.完成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安排的執法工作任務:預計需用430個工作日。
(四)非執法工作日:4558天
1.機關值班:預計需用1095個工作日。
2.學習、培訓、考核、會議:預計需用1032個工作日。
3.檢查指導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工作:預計需用516個工作日。
4.參加黨群活動:預計需用1032個工作日。
5.病假、事假:預計需用453個工作日。
6.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預計需用430個工作日。
以上其他執法和非執法工作日按照前三個年度的平均值測算。
四、重點檢查安排
(一)重點檢查單位范圍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7〕150號)要求,重點檢查單位范圍為:
1.安全生產風險等級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1)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場或者排土場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建設在大型工礦生產經營單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鐵路和公路、水產基地和大型居民區等重要生產生活設施上游的尾礦庫,高壓高含硫石油天然氣開采生產經營單位;
(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
(3)煙花爆竹經營單位;
(4)金屬冶煉生產經營單位;
(5)涉爆粉塵生產經營單位;
(6)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落實不到位的生產經營單位。
2.近三年發生過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
3.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
4.發現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5.試生產或者復工復產的生產經營單位;
6.其他應當納入重點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重點檢查單位數量、名稱及檢查頻次
全年重點檢查生產經營單位28家,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6家、冶金等工貿企業6家、危險化學品企業6家、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10家。企業名單見附件1。
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年內至少進行一次重點檢查。
(三)重點檢查內容
詳見附件2。
(四)時間安排
詳見附件3。
五、一般檢查安排
(一)一般檢查單位范圍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7〕150號)要求,一般檢查單位范圍為:
1.本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重點檢查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
2.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
3.其他應當納入一般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一般檢查單位數量及檢查頻次
全年一般檢查生產經營單位28家,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4家、冶金等工貿企業14家、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10家。
對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由相關處室采取“雙隨機”抽查方式實施。
(三)時間安排
詳見附件3。
六、調整報批程序
經自治區政府批準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因工作需要進行部分調整或者變更的,由相關處室書面提出具體調整或者變更意見,經分管廳領導同意,報請廳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重點檢查單位的數量減少幅度超過計劃10%,或者重點檢查單位的范圍作出變更的,或者監督檢查單位的數量減少幅度超過計劃20%,應當重新核定相應工作量,并經廳主要領導批準后,重新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向應急管理部備案。
七、有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嚴格落實監督檢查計劃。依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監督檢查活動,是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明晰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的有效舉措。各承擔監督檢查任務的處室應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考慮人員、裝備和時間,提前做好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監督檢查計劃的實施,維護監督檢查計劃的嚴肅性。
(二)嚴格依法履職,確保監督檢查質量。各承擔監督檢查任務的處室要嚴格依照現行有效法律、法規、規章,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規范監督檢查的各個環節,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規范、自由裁量權使用得當、文書填寫規范,持續提高監督檢查工作質量。
(三)持續轉變作風,樹立良好執法形象。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處理。執法人員必須嚴守廉政紀律,切實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嚴格依法行政,公正公開公平執法,并接受監督檢查對象的監督,樹立和維護應急管理執法隊伍良好形象。
附件:1.2023年監督檢查重點企業名單
2.重點行業領域監督檢查內容
3.2023年度監督檢查時間及任務分配表
附件1
2023年監督檢查重點企業名單
(共28家)
一、非煤礦山(6家)
(一)地下礦山(5家)
1.內蒙古興業集團融冠礦業有限公司一采區采礦改擴建工程(錫林郭勒盟)
2.內蒙古大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東五分子鐵礦150萬t/a采礦擴建工程(巴彥淖爾市)
3.赤峰宇邦礦業有限公司雙尖子銀鉛礦(赤峰市)
4.內蒙古銀都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采礦系統(赤峰市)
5.固陽縣辰友礦業有限公司固陽縣梅令溝鐵礦年采100萬噸鐵礦石改擴建項目(包頭市)
(二)露天礦山(1家)
6.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烏努格吐山銅鉬礦二期擴建工程露天開采(呼倫貝爾市)
二、冶金等工貿行業(6家)
(一)直接執法(2家)
1.內蒙古包鋼鋼管公司(包頭市)
2.內蒙古聯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通遼市)
(二)示范執法(4家)
3.內蒙古大唐國際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
4.赤峰山金銀鉛有限公司(赤峰市)
5.內蒙古新太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烏蘭察布市)
6.巴彥淖爾紫金有色金屬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
三、危險化學品(6家)
1.鄂爾多斯市杭錦旗新圣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
2.內蒙古新農基科技有限公司(烏海市)
3.通遼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遼市)
4.內蒙古包鋼慶華煤化工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
5.內蒙古康普藥業有限公司(赤峰市)
6.阿拉善盟滬蒙能源實業有限公司(阿拉善盟)
四、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10家)
(一)安全評價機構(6家)
1.內蒙古隆安安全評價有限公司(包頭市)
2.內蒙古經緯安全技術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包頭市)
3.內蒙古順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通遼市)
4.內蒙古安原安全評價有限責任公司(赤峰市)
5.赤峰天碩安全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赤峰市)
6.巴彥淖爾金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
(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4家)
7.內蒙古自治區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呼和浩特市)
8.內蒙古自治區新技術推廣站有限責任公司(呼和浩特市)
9.赤峰安德檢測檢驗有限公司(赤峰市)
10.內蒙古久安檢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包頭市)
附件2
重點行業領域監督檢查內容
一、金屬非金屬礦山
(一)企業合法性。檢查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及“三項崗位人員”考核合格證是否齊全合法有效;檢查安全設施設計、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與礦山企業生產現狀相符。
(二)企業安全管理情況。檢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及執行情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檢測檢驗情況;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外包單位安全管理情況;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地下礦山);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禁止使用的設備、設施及工藝淘汰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備案及演練情況,自救器及便攜式氣體檢測儀配備和使用情況(地下礦山)等。
(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
1.地下礦山:總平面布置、地表防洪、移動范圍、開拓采礦、提升運輸、通風防塵、防排水、防滅火、供配電及“六大系統”等安全生產情況。
2.露天礦山:總平面布置、開拓采礦、穿孔爆破、鏟裝運輸、采場邊坡、防洪排水、供配電、排土場等安全生產情況。
3.尾礦庫:壩體穩定、干灘長度、安全超高、調洪庫容、尾礦排放、排洪排滲、應急物資、浸潤線等監測設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二、冶金等工貿行業
(一)共性督查檢查內容
1.企業安全設施“三同時”履行情況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情況。
2.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職能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和崗位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制定及執行情況。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接受培訓并具備相應能力的情況。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及其持證上崗情況。
4.制定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保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落實的情況。
5.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并切實管好用足安全費用。
6.依法為從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其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7.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教育培訓計劃和實施方案,針對不同崗位人員落實培訓時間、內容、機構、費用,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的情況。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如實記錄每位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時間、內容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新入職人員崗前培訓工作,新從業人員上崗前、轉崗從業人員換崗前要進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的情況。
8.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定期進行安全風險分析,建立健全隱患整改臺賬,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將隱患排查治理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情況。
9.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完備適用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按規定定期組織演練的情況。
(二)鋼鐵企業檢查內容
1.高溫熔融金屬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范圍內。
(2)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煉鋼廠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與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準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屬鑄造、連鑄、澆鑄流程未設置鐵水罐、鋼水罐、溢流槽、中間溢流罐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6)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及溫度監測,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7)廢鋼配料,廢鋼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閉容器;廢鋼料高度超過料槽上口。
2.煤氣
(1)煤氣柜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筑、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附屬設備設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設備;柜頂未設置防雷裝置。
(2)煤氣區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3)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可靠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
(4)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的切斷裝置;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在車間入口未設置總管切斷閥。
(三)涉及粉塵爆炸的工貿企業檢查內容
1.制度建設方面。粉塵的清掃和收集管理制度、防火防潮制度、涉爆現場管理制度、粉塵監測制度等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2.現場安全方面。重點對企業廠房整體布置,通風及除塵設施的設置及管理,粉塵防爆區域的防火防爆和爆炸性粉塵的清理和清掃4個方面的“十大重點問題和隱患”進行檢查。
(四)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檢查內容
1.企業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2.按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
3.企業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情況。
4.企業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情況。
5.企業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情況。
6.企業有限空間作業按照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情況。
7.企業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演練的情況。
三、危險化學品
1.檢查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落實情況,及企業主要負責人盡責履職情況。
2.檢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3.檢查企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4.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情況。
5.檢查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
6.檢查特殊作業管理是否符合《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相關要求的情況。
7.檢查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情況。
8.檢查企業是否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組織開展隱患排查的情況。
9.檢查企業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
10.檢查企業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裝置是否實現自動化控制的情況。
11.檢查企業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情況。
四、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
重點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保持、安全評價過程控制執行、檢測檢驗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人員情況、固定資產、工作場所條件、機構人員崗位職責、風險分析程序、評價過程和質量控制體系、內部管理制度、檔案管理、資質使用管理等情況。
附件3
2023年度監督檢查時間及任務分配表
|
處室名稱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小計 |
||||
|
重點檢查 企業(家) |
一般檢查企業(家) |
重點檢查 企業(家) |
一般檢查企業(家) |
重點檢查 企業(家) |
一般檢查企業(家) |
重點檢查 企業(家) |
一般檢查企業(家) |
||
|
危險化學品 安全監督管理處 |
1 |
2 |
2 |
3 |
2 |
3 |
1 |
2 |
16 |
|
安全生產基礎處 |
1 |
1 |
2 |
1 |
2 |
1 |
1 |
1 |
10 |
|
安全生產執法局 |
1 |
2 |
2 |
6 |
2 |
4 |
1 |
2 |
20 |
|
規劃科技處 |
2 |
0 |
3 |
0 |
3 |
0 |
2 |
0 |
10 |
|
合 計 |
5 |
5 |
9 |
10 |
9 |
8 |
5 |
5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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