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及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銜接工作的通知》(農辦質〔2023〕9號)要求,為加快推進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實施,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收取及保存
(一)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督促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保證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對其銷售的蔬菜(含人工種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鮮葉、畜禽、禽蛋、養殖水產品等,根據質量安全控制或檢測結果批批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如實做好開具記錄,并保存相關記錄至少二年。
(二)農產品收購環節。各地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要督促從事食用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通過拍照、留存原件或復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對收購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混裝或者分裝后銷售的,應當依據收取保存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并根據收購后的自我質量安全控制或檢測結果等,批批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如實做好開具記錄,記錄至少保存二年。
(三)網絡交易平臺銷售環節。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督促指導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農產品收購者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責任,保證其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并主動在網絡交易平臺展示。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法加強對平臺內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指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平臺主體責任。
二、承諾達標合格證入場查驗和進貨查驗
(一)市場開辦者入場查驗。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依法依規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銷售協議,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和承諾達標合格證等產品質量合格憑證。對無法提供進貨憑證的禁止入場銷售。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食用農產品須進行抽樣檢驗或快速檢測,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在攤位明顯位置主動展示承諾達標合格證等質量安全合格證明。
(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單位和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依法依規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采購的食用農產品加強進貨查驗,鼓勵優先采購附帶具有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采購按照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查驗相應的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合格證等證明文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主動接受市場開辦者的入場查驗和對食用農產品的抽樣檢驗,對經檢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按規定做好處置,不得上市銷售。
三、承諾達標合格證問題通報協查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建立通報協查機制。農業農村部門通過風險監測、監督抽查等手段,對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開展跟蹤檢查,發現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具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附帶具有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合格等問題,應及時將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流入市場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信息通報本地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抽檢發現入市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存在虛假信息、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流入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等問題時,應當及時通報本地農業農村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接到承諾達標合格證相關問題通報后,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查處;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按照《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及時移交有權管轄機關查處。相關調查處理結果要及時反饋市場監管部門。
四、監督舉報
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及其他質量安全相關問題接受社會監督舉報。
監督舉報電話:農業農村部門,0951-516961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2345。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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