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管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行政機構,省纖維質量監測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壓縮自由裁量空間,落實“首違不罰”“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相關規定,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優化我省營商環境,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以及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結合省委省政府“三個年”活動要求,省局制定了陜西省市場監管《“首違不罰”清單(2023年)》《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2023年)》,已經省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標準
(一)首違不罰。首違不罰是指對初次發現的市場主體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二)初次違法。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三年內在食品、產品質量、特種設備、廣告等各自領域內,第一次發生違法行為。三年內是指上一個違法行為立案之日至下一個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未超過三個自然年的時間。
(三)違法行為輕微。認定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貨值金額(涉案金額)大小、是否初次違法、有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多少、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短、主觀過錯大小、及時中止違法行為、案涉產品或者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等因素綜合判斷。
(四)危害后果輕微。認定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是否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小,危害范圍小,貨值金額(涉案金額)少,違法所得少,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主動與被侵害對象達成和解等因素綜合判斷。
上述貨值金額(涉案金額)小是指一般不超過3000元;違法所得少是指一般不超過300元;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是指一般不超過30日;主觀過錯小是指立案前積極采取召回、補償等方式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各市級局可以在不與本通知精神相沖突的前提下,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再行細化前述因素標準。制定的標準應當通過官網等方式予以公開。
二、規范實施程序
(五)準確認定初次違法。應當通過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省市場監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統等方式,確定當事人是否為初次違法。
立案后認定違法事實存在,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再次實施該類型違法行為的,不屬初次違法。當事人信用修復后再次實施該類型違法行為的,不屬初次違法。
(六)嚴格遵照程序作出決定。對于當事人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但符合“首違不罰”“違法行為輕微不予處罰”條件而不予行政處罰的,一般均應當履行立案程序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要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將案件提交負責人集體討論。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公示,但應當錄入案件管理信息系統。
(七)注重后續監管。對于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建議、提醒、勸告、告誡等方式教育引導當事人,明確告知違法行為具體情況。可以要求當事人簽訂承諾書,承諾徹底改正違法行為并不再犯;也可以結合信用監管等方式強化后續監管,并在合理時間內復核,視改正情況依法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三、認真抓好落實
(八)做好統計及案例發布。各市級局要及時統計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的案件,深入分析案件情況,不斷提升行政執法能力。要優中選優做好典型案例匯編、公布、宣傳工作,指導系統內準確適用“不罰”“輕罰”規定,并將政策紅利及時準確傳遞給廣大市場主體。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陜西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 版)〉〈陜西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2022 版)〉的通知》(陜市監發〔2022〕462 號)繼續有效。
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聯系人:陳少偉,聯系電話:029-86138082。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40-34[2023]1號
陜西省市場監管“首違不罰”清單(2023年)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不予處罰條件 | 備注 |
| 1 | 市場主體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 | |
| 2 | 市場主體未依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及時辦理備案的 | |
| 3 | 未依照本條例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及時改正的 | |
| 4 |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四條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違法所得少; | ||||
| 4.及時改正。 | ||||
| 5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 | 《廣告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及時改正。 | ||||
| 6 | 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 | 《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及時改正。 | ||||
| 7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 |
| 2.及時改正。 | ||||
| 8 | 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 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責令其停止檢驗,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及時改正。 | ||||
| 9 | 未經強制檢定或者經強制檢定不合格,擅自安裝使用的。 | 《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強制檢定或者經強制檢定不合格,擅自安裝使用的,責令改正,處每臺(件)三百元以下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 1.初次違法; | |
| 2.未檢定或不合格擅自安裝使用的數量少于5臺; | ||||
| 3.及時改正。 | ||||
| 10 |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規定從事禁止性行為的。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九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禁止性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違法所得少; | ||||
|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輕微; | ||||
| 5.及時改正。 | ||||
| 11 |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輕微; | ||||
| 4.及時改正。 | ||||
| 12 |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關信息的。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輕微; | ||||
| 4.及時改正。 | ||||
| 13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輕微; | ||||
| 4.及時改正。 | ||||
| 14 | 擅自變更許可信息或者未履行報告義務的。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變更許可信息或者未履行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輕微; | ||||
| 4.及時改正。 | ||||
| 15 | 經營者不標明價格的;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 《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標明價格的;(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違法所得少; | ||||
| 4.及時改正。 | ||||
| 16 | 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有關事項發生變化未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未辦理變更期間生產經營的產品質量符合要求; | ||||
| 4.及時改正。 | ||||
| 17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未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標注不全。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標注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 | |
| 2.被委托企業取得該產品生產許可證; | ||||
| 3.及時改正; | ||||
| 4.雙方存在真實有效的委托關系。 | ||||
| 18 | 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未按規定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未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自查報告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
| 2.逾期時間在三個月以內; | ||||
| 3.及時改正。 |
陜西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2023年)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減輕處罰條件 | 備注 |
| 1 | 經營者違反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2.違法所得少; | ||||
| 3.違法經營額小; | ||||
| 4.積極減輕或消除違法后果。 | ||||
| 2 | 經營者賄賂他人的。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2.違法所得少; | ||||
| 3.違法經營額小; | ||||
| 4.積極減輕或消除違法后果。 | ||||
| 3 | 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2.違法所得少; | ||||
| 3.違法經營額小; | ||||
| 4.積極減輕或消除違法后果。 | ||||
| 4 | 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 《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經營額小; | ||||
| 3.及時改正; | ||||
| 4.主動減輕或消除廣告影響的; | ||||
| 5.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5 | 發布的廣告具有禁止性內容的。 | 《廣告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 1.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 | |
|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 2.初次違法; | |||
| 3.違法經營額小; | ||||
| 4.及時改正; | ||||
| 5.主動減輕或消除廣告影響的; | ||||
| 6.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6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存在禁止性內容的。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罰,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1.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 | |
| 2.初次違法; | ||||
| 3.違法經營額小; | ||||
| 4.及時改正; | ||||
| 5.主動減輕或消除廣告影響的; | ||||
| 6.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7 | 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違法所得少; | ||||
| 4.及時改正; | ||||
| 5.制造的產品未流入市場或安裝修理改造未交付使用。 | ||||
| 8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交付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違法所得少; | ||||
| 4.及時改正; | ||||
| 5.未造成嚴重后果。 | ||||
| 9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違法所得少; | ||||
| 4.及時改正; | ||||
| 5.未造成嚴重后果。 | ||||
| 10 |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 ||||
| 3.及時改正。 | ||||
| 4.未造成嚴重后果。 | ||||
| 11 | 農貿市場攤位、小門店、餐飲店的食用農產品抽檢不合格。 |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 1.能確定食用農產品來源; | |
|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 2.及時改正; | |||
|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第十二項規定,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或者銷售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3.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 |||
|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 4.營業面積小于50平米; | |||
| 5.違法所得少; | ||||
| 6.違法經營額小; | ||||
| 7.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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