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功能區)應急局,局機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實際,市應急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有法定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及從重處罰等情形的,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在適用《標準》時,要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具體情況,適用《標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適用《標準》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在履行有關程序規定后可以調整適用。
在《標準》施行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施行或者修改的,應當執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可以參照《標準》中相似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裁量;對同一行政處罰事項,上級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原則上直接適用該基準,《標準》與之沖突的,應當適用該基準。
《標準》中規定的數值“以上”、“以下”或者數值區間起訖值,除有特別說明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以外,均包含本數。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天津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市應急局關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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