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進口威士忌
飲用后惡心想吐
懷疑系假酒
遂起訴至法院
案情回顧
被告公司為自然人獨資公司,由被告童某投資設立。2023年4月1日,原告在被告公司開設的淘寶店鋪以18,150元的價款購買3瓶威士忌酒。上述案涉酒品標題顯示“日本原裝進口”,制造商地址為大阪府。原告于2023年4月3日收到案涉酒品,酒品的外包裝上無中文標簽,未附隨檢驗檢疫證明。原告飲用該酒后感覺惡心想吐,發現該產品沒有合格證明,懷疑系假酒,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經審查,案涉食品系進口食品,根據法律規定,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但本案中,被告未提供進口貨物的相關報關單據、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產品檢驗檢疫衛生證書、海關發放的通關證明等進口食品所應具備的資料,故法院認定涉案商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退一賠十,被告童某承擔連帶責任。
月湖區人民法院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持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請,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有效遏制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促進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