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加強合規管理,落實平臺主體責任,保證網絡餐飲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自治區網絡餐飲服務平臺合規清單(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建議,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和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4月19日,請于該日期前通過電子郵件、信函、傳真等方式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網監處反饋修改意見建議。
聯系人:王剛
聯系電話:0991-2841158,0991-2835403(傳真)
電子郵箱:wanggang@xjaic.gov.cn
信函地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新華南路167號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4年4月11日
自治區網絡餐飲服務平臺合規清單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引導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加強合規管理,落實平臺主體責任,保證網絡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自治區平臺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清單。
第二條(基本概念) 本清單所稱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是指為網絡餐飲經營活動的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清單適用于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
第四條(合規管理建設)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參照本清單,確定平臺合規管理工作內容,健全合規管理架構,制定合規管理制度,完善合規運行機制,加強合規風險識別、評估、處置,開展合規評審與改進。
第二章平臺主體合規要求
第五條(備案要求)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第六條(資質要求)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以及與其實際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證等身份資質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公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
第七條(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與人員)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條(終止服務)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自行終止提供平臺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
第九條(平臺協議與交易規則)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并保證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十條(規則修改)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規則保存)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應當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歷史版本,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及其他相關主體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三章餐飲服務經營者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入駐審核)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或小型餐飲登記證及個人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一般應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核驗:(一)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資質證明的主體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均在有效期內;(二)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資質證明是否存在偽造、變造、冒用、過期等情形;(三)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是否按照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資質證明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四)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是否有實體經營門店,相關許可資質證明載明的經營場所與實際經營場所是否相符。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動態監測,提示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及時變更證照、資質等信息,并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對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報送的變更公示信息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條(平臺內經營者信息公示)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和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公示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對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的名稱、地址、量化分級等信息進行公示,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鼓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為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公示電子證照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協議)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與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鼓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在協議中與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明確明廚亮照、食品安全封簽、反食品浪費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商品信息管理)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商品發布規范,加強對商品準入審核,加強商品信息檢查,督促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全面、真實、準確地公示菜品名稱、主要原料名稱等商品信息,為信息公示提供必要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禁售商品目錄)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禁止銷售商品管理目錄,經營者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銷售以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以非法捕撈漁獲物及來源不明水產品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禁止銷售煙草制品(含電子煙),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
第十七條(抽查監測)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平臺服務。
第四章餐飲配送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配送管理制度)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并持續完善配送服務相關制度,明確專門部門和負責人員,加強配送人員管理,保證配送服務質量和安全。
第十九條(配送人員培訓管理)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委托送餐單位送餐的,送餐單位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條(配送管理要求)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加強餐飲配送管理,應遵守下列要求:(一)配送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取得健康證明,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二)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包裝材料等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應使用容器或獨立包裝等進行分隔,包裝應完整、清潔,防止交叉污染;(三)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溫保存的食品與熱食品應分隔,防止直接入口食品污染,并應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四)使用食安封簽的食品,應當保持“食安封簽”的完整性,確保配送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一條(交通安全管理)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配送人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配送人員交通安全培訓和管理,引導配送人員依法、安全、文明駕駛。
第二十二條(勞動權益保障)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進一步優化平臺協議規則,完善騎手權益保障條款。合理設定對騎手的績效考核規則,對騎手處罰從罰款轉為更加側重積分評價。在制定調整考核、獎懲等涉及騎手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項時,要提前公示,并充分聽取外賣騎手、工會等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食安封簽) 鼓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積極發揮平臺引導作用,向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推廣使用食安封簽,保障配送過程食品安全。
第五章運營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廣告營銷)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在平臺運營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及《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防范、制止違法廣告,并遵守下列規定:(一)以競價排名等互聯網廣告形式推銷商品、服務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二)記錄、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廣告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自信息服務提供行為終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三)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監測、排查,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制止違法廣告并保留相關記錄,建立有效的投訴、舉報和處置機制,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四)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廣告監測、調查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五)根據服務協議和平臺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違法廣告的用戶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利用算法推薦等方式發布互聯網廣告的,應當將其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廣告投放記錄等記入廣告檔案。
第二十五條(知識產權保護)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絡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并依法向負責知識產權執法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不得實施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二十七條(禁止不合理限制)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價格規范)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督促平臺內經營者落實明碼標價等價格法律法規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等進行價格欺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信用評價)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三十條(信用管理)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建立信用激勵、約束機制,根據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歷史交易情況、消費者信用評價、售后服務情況、投訴舉報情況、違法違規處置情況等多維度對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信用狀況進行評價、開展分類管理。
第三十一條(促銷活動)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統一組織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開展促銷的,應當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向平臺內經營者提示促銷行為注意事項。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優惠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標明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二條(個人信息保護)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依法征得消費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三十三條(交易信息保存)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信息報送)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的身份信息;應當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
第三十五條(審查管控)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突發事件) 出現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緊急事件時,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規定,依法采取相應的控制和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配合執法)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監管執法部門履職,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的程序,提供有關平臺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
第三十八條(格式條款)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提供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權益保護)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鼓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通過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等方式推動消費糾紛先行和解,提高糾紛處置效率。
第四十條(反食品浪費)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發揮正向引導作用,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平臺內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平臺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分量、規格或者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
第四十一條(公益宣傳)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積極參與社會公益,開設公益專區,加強安全用餐、合理飲食等科普宣傳及公益宣傳。
第四十二條(去極端化)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在推銷商品、發布商品信息時不得泛化“清真”概念,將“清真”概念擴大到清真食品領域之外的其他領域。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依法對涉極端化問題的商品和信息進行檢查監控。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特別規定) 本清單未涉及的平臺責任,如其他法律法規中已有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也應依法履行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特別規定) 網絡餐飲平臺應履行主體責任,同時適用《網絡交易經營者一般規定責任清單》《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主體責任清單》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本清單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