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海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消費欺詐、計量作弊、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商標侵權、改裝電動車等類型的違法案件。現將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一、三亞天涯漁胖子海鮮店欺詐消費者案
2024年2月,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三亞天涯漁胖子海鮮店開展調查,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發現該店員工將稱重好的龍蝦拿到后廚,隨后將這只活龍蝦從后廚拿出,并從監控盲區拿了一只裝在塑料袋中的冷凍龍蝦交給后廚員工進行加工,確認當事人存在用冷凍死海鮮偷換消費者選購的鮮活海鮮的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反復查看該店近期監控視頻,發現當事人存在多次偷換消費者購買鮮活海鮮的違法行為,違法所得7450.4元,數額較大。
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450.4元、罰款500000元、停產停業18個月的行政處罰。
同時,由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經給消費者財產造成損害,涉嫌刑事犯罪,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4年3月15日,公安機關已對該海鮮店2名涉案人員進行刑事拘留。
四、澄邁福民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規定履行審查、檢查、制止、報告等管理義務案
前期,澄邁縣市場監管局對福山農貿市場進行檢查時發現,經營海鮮的黃生合海鮮攤和黃梅仙海鮮攤存在使用破壞準確計量器具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欺騙消費者的情況,該局已依法分別對2位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2023年11月,澄邁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澄邁縣福山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發現仍有部分攤主使用未經檢定的電子臺秤。
經查明,澄邁福民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作為福山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交易市場開辦者),在對福山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過程中,未依法履行審查、檢查、制止、報告管理義務,導致福山農貿市場內出現部分經營者使用未經檢定、不符合規定的電子秤的違法情況,且2023年內福山農貿市場已出現2位經營者因欺詐消費者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澄邁縣市場監管局對澄邁福民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2000元、對澄邁福民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13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儋州那大李韶陽水產品攤經營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及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前期,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紅旗市場一樓淡水行1行3-4號的儋州那大李韶陽水產品攤經營的泥鰍(購進日期:2023年10月22日)經抽樣檢驗,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從海口揚云泥鰍生態養殖專業合作社購進一批泥鰍,共計毛重82.5kg(凈重60kg),購進價15.4元/kg,并放入水產品攤內魚池進行銷售,銷售價為24元/kg。當事人在采購上述批次泥鰍時,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營業執照、供貨憑證和涉案泥鰍的合格證明文件。上述批次泥鰍經營過程中死亡2.5kg,其余的已銷售完畢,當事人構成了經營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及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貨值金額為1440元,違法所得為138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經營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及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且涉案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較少,結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其行為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和《海南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減輕處罰的情形,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80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共計4380元)。
八、屯昌屯城劉七女海鮮攤電子秤缺斤短兩案
2023年12月22日,屯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農貿市場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發現U01.U02.U17.U18.U19.U20攤位的屯昌屯城劉七女海鮮店存在使用缺斤短兩的電子秤的行為,違反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經查明,該店因使用缺斤短兩的電子秤,已于2023年5月28日被屯昌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現又繼續使用存在缺斤短兩的計量器具電子計價秤,其情節較重。
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屯昌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符合標準電子秤、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