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食品安全事關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老百姓熱切期盼的身邊實事。為切實保障師生飲食安全,督促學校(幼兒園)認真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泉州市市場監管系統深入開展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F將2024年第二批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惠安縣某中學未按規定留樣和未按規定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5月24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惠安縣某中學食堂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午餐的炸水餃留樣量不足,食堂從業人員上崗前未進行健康檢查;同時該食堂于2024年3月10日購進“王守義十三香”,但未按要求在購進24小時內將食品追溯信息錄入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經查,當事人已于2024年3月4日因未按規定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惠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4年6月25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二項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南安市某小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3年6月26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南安市某小學使用的湯匙經檢驗不合格。2023年7月27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送達《檢驗報告》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2024年5月15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該校使用的湯匙進行抽檢,抽檢結果顯示其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2024年7月1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豐澤區某小學未落實食品安全追溯信息錄入案
2024年6月20日,豐澤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豐澤區某小學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錄入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發現某小學食堂已開封使用的恒順料酒未按要求在購進24小時內錄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泉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