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管局:
為規范平臺經濟集群注冊登記管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特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平臺經濟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平臺經濟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平臺經濟集群注冊登記管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等規定,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平臺集群注冊登記,是指多個個體工商戶以一家平臺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作為其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并由該平臺企業提供代理送達法律文書、報稅等托管服務,形成經營主體集群發展的登記注冊模式。
平臺企業,是指在網絡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法人組織。
第三條 平臺企業以該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地址或者集中辦公區作為擬申請集群注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平臺企業、個體工商戶集群注冊登記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登記機關是指各盟市、旗縣(區)承擔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
第二章 平臺企業條件
第五條 平臺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內蒙古區域內登記、納稅,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住所在產業園、創業園、孵化園等園區,并經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承擔代辦申請與管理責任;
(四)應具備與代辦集群注冊登記業務相適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與監管的能力;
(五)企業近3年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法定代表人近3年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等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平臺企業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機構以其名義為入駐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提供代辦集群注冊登記服務,應向屬地登記機關提交《平臺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申報表》。
第三章 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條件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將網絡經營地址或者集中辦公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場所后標注“(集群登記)”字樣。
第八條 下列個體工商戶不得申請集群注冊登記:
(一)經營范圍涉及《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
(二)從事需要取得后置許可的其他經營活動,許可部門對實體經營場所有明確要求的;
(三)需要特定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
(四)其他不適宜集群注冊登記的。
法律、法規、規章對集群注冊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平臺企業提供的個體工商戶集群注冊登記住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發現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失去聯系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在平臺企業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 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與平臺企業解除入駐經營關系的,應當在解除入駐經營關系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臺企業中只能申請一戶個體工商戶集群注冊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平臺企業負責對平臺內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
(一)建立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檔案,內容包括個體工商戶名稱(或編號)、經營者住所(經常居住地)及聯系方式,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二)建立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聯系記錄簿,對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存續情況每月至少核實一次,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每季度至少核實一次。
(三)平臺企業應建立半年報告制度,每半年結束后10天內,向平臺企業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履行管理義務、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聯絡等情況。
(四)平臺企業不得泄露或未經授權不當使用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名冊、檔案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平臺企業為入駐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代辦集群注冊登記、變更和注銷服務,應當依法簽訂托管協議。
平臺企業、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應當保證線上業務記錄與實際經營情況一致。
第十四條 平臺企業應當加強對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管理,督促和監督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發現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存在違法經營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平臺企業應當對平臺內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建立檢查監控制度,保存有關記錄。
平臺企業、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應當主動配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的行政執法檢查,并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長期停業未經營集群個體工商戶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條 平臺企業應建立集群注冊登記聯絡員制度,向平臺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備聯絡員信息,經報備的聯絡員負責與監管部門的日常工作聯系。
第十六條 平臺企業應當通過平臺網站公示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聯絡方式,提供統一代辦服務的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名單及其登記注冊信息、聯絡情況等。平臺企業應當為登記機關信息集中公示提供數據或數據接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平臺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管理義務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暫停其代辦新設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登記業務。發生下列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平臺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獲準代辦集群注冊登記的,或者串通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的;
(二)平臺企業建立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檔案不齊全、內容不完整,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三)平臺企業未按時向登記機關報送履行義務情況、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聯絡情況的;
(四)平臺企業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規范、隱瞞真實情況,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五)平臺企業不配合、不協助登記機關加強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或串通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逃避市場監管部門監管的;
(六)平臺企業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第十八條 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報送年報。
平臺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超過6個月無法聯絡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的,應及時報告登記機關。經查實,視為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
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無法與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系的,由登記機關將該集群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平臺企業為入駐經營者代辦個體工商戶集群注冊登記服務的,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登記服務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平臺經濟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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