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寧東市場監管局: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增強政策措施起草單位的公平競爭審查主體責任意識,提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是指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對各地區、各部門公開發布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進行隨機抽取,并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相關規定的政策措施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三條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自治區市場監管廳根據工作情況及時將抽查結果反饋被抽查單位。
第二章抽查方案
第五條自治區市場監管廳負責制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年度抽查工作重點;
(二)擬抽取政策措施的地區及領域;
(三)擬抽取政策措施的層級、種類、數量、發布時間等;
(四)核查方式、核查期限等工作要求;
(五)復核程序、方式等;
(六)對抽查結果作出處理等。
第六條制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時,應當將以下情形作為抽查重點:
(一)各地區、各部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安排部署的相關政策措施;
(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問題集中的地區或領域;
(三)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地區或領域;
(四)對上一年度公平競爭審查抽查發現問題的政策措施涉及領域;
(五)其他重點領域。
第七條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全區范圍內的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其中,自治區政府部門和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分別占15%、35%、50%。
對上一年度公平競爭審查督查、抽查等工作中發現問題較少的地區或領域,適當減少政策措施抽取數量,本年度確定的重點地區或領域,可以適當增加抽取數量。
第八條根據工作需要,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可以組織開展專項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可以組織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區域間交叉檢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抽查。
第三章政策措施抽取及核查
第九條自治區市場監管廳按照抽查工作方案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有關單位公開發布的政策措施進行抽取。
第十條自治區市場監管廳根據年度抽查方案及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對抽取的政策措施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原則,對抽取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提出評審意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評審工作情況告知起草單位。評審意見應當內容真實、論述清晰、結論明確。
第十二條對專家評審認為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政策措施起草單位開展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一)政策措施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及形成審查結論情況;
(二)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或批準依據;
(三)政策措施適用例外規定情況;
(四)起草單位關于政策措施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意見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內容。
第十三條自治區政府部門出臺或者代政府擬定的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組織核查。
第十四條市、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在3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提交核查報告。核查報告包括核查情況、核查意見、整改建議等內容,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自治區市場監管廳根據核查情況,對有關政策措施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第四章結果處理
第十六條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經復核認定有關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起草單位發出《提醒敦促函》,督促做好整改落實工作。《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具體情形;
(二)關于修訂或者廢止有關政策措施的意見;
(三)關于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的意見;
(四)書面反饋整改落實情況的時間和工作要求;
(五)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內容。
第十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可以向有關起草單位發出《約談通知書》,組織開展約談:
(一)對提醒敦促事項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引發輿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阻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核查的;
(四)起草單位在連續兩年內抽查發現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約談應當指出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的情形,聽取情況說明,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可以聯合起草單位的有關上級機關共同開展約談。
第十八條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醒敦促或約談后起草單位仍拖延、拒絕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區市場監管廳按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相關規定,通過行政建議等方式,向其有關上級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反映情況,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九條自治區市場監管廳通過抽查發現存在區域性、行業性問題的,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相關情況,并提出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條自治區市場監管廳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抽查情況,抽查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對抽查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由自治區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工作監督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對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專家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有關起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可將有關問題線索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四條對抽查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機構、個人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則制定本地區抽查工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中《提醒敦促函》《約談通知書》《行政建議書》等文書制發要求,參照《自治區市場監管廳關于建立反壟斷“三書一函”制度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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