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食品銷售者銷售的水產品抽檢出孔雀石綠,同時滿足輕微免罰清單五個免罰條件,1、初次違法2、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2標準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3.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4.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5已改正。是否可以不予處罰,另第三條,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銷售者與上游供應商之間有實名認證的微信轉賬記錄和購貨憑證,購貨憑證上面寫明了購貨數量、品名、金額。是否可以認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答: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孔雀石綠”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因此,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孔雀石綠”應當被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經營環節檢出“孔雀石綠”屬于“經營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此類違法行為并不屬于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所規定的免罰類型,不能適用上述清單的免罰規定。 三、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嚴厲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時間: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