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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8-05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核心提示:為加強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壓實總部、門店等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風險,保障食品安全,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5年9月4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
  為加強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壓實總部、門店等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風險,保障食品安全,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5年9月4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市場監管總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spxs@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司(郵政編碼: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8月5日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

  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門店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分級分類】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管理300家以上門店(單一品牌全國門店數,下同)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管理300家及以下門店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分支機構、門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提級檢查】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實施體系檢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或門店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或門店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第五條【主體資格】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銷售連鎖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應當載明“食品銷售連鎖管理”。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可以通過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委托代理等方式(以下統稱分支機構),授權其在一定區域內履行食品銷售連鎖管理義務,明確責任分工,但不能替代總部的食品銷售連鎖管理主體責任。從事食品銷售連鎖管理的分支機構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銷售連鎖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應當載明“食品銷售連鎖管理”。
 
  跨省從事食品銷售連鎖管理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門店應當具備相應經營資質,對其銷售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六條【管理人員和職責】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從總部到門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結合實際情況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細化制定《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
 
  第七條【風險管控】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和門店應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各自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可以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與已經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機制有機結合實施。
 
  第八條【門店日周月管控要求】門店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分支機構或總部報送,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條【總部日管控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對覆蓋總部、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的食品安全風險進行每日排查,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食品安全制度落實情況、消費者投訴舉報處理等內容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十條【總部周排查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總部、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的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對發現的系統性問題,應對所有門店或倉儲及配送中心開展排查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總部月調度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總部、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的食品安全管理情況、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二條【年度覆蓋檢查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每年應采用實地巡查、體系評查、飛行檢查、專項抽檢、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管理實施全覆蓋檢查,及時處置發現的問題,健全風險隱患防控機制。
 
  第十三條【禁止轉嫁食品安全責任】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以合同約定、建立管理制度等方式,明確其與門店的食品安全責任,將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作為門店準入的必要條件,明確評價、懲戒、退出等具體要求。總部不得通過簽訂合同、約定免責條款等方式轉嫁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管理】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
 
  第十五條【采購管理】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加強食品供貨者管理,建立統一的食品供貨者遴選、評價和退出機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大宗食品等進行抽檢。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實施統一采購的,總部應當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做好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采取措施保證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能夠及時查詢、獲取相關進貨查驗憑證及記錄信息。
 
  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及風險信息收集制度,及時告知分支機構、門店停止采購、銷售有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
 
  第十六條【配送管理】 實行統一配送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倉儲及配送中心應當建立落實出庫發貨、承運管理、門店收貨聯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相關記錄留存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農產品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責,定期對受托方的資質和保障食品安全能力進行審核,制定明確的退出機制,并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
 
  第十七條【總部投訴處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統一建立食品安全投訴處置監督機制,暢通投訴渠道,及時解決消費者合理訴求,并對門店投訴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總部應急處置方案】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加強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能力。
 
  第十九條【總部定期報告要求】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分別于每年1月和7月向相應的省級或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全國門店、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清單、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等情況,并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省級或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1個月內將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信息通報經營主體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門店要求】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門店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門店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門店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十一條【智慧管理】 鼓勵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統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食品進貨查驗、貯存管理、配送管理、驗收管理、銷售管理、門店巡查檢查、人員培訓考核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落實情況的電子化記錄。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應將門店實時視頻信息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的監管層級對應要求接入經營場所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視頻信息應當至少留存14天。
 
  第二十二條【總部經營資質罰則】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食品安全管理罰則】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門店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加盟經營管理罰則】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通過簽訂合同、約定免責條款等方式轉嫁食品安全責任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總部檢查、采購配送罰則】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未按責任制要求組織定期巡查門店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的、未按責任制要求加強食品采購配送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總部報告罰則】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未按要求向相應的省級或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的或者報告內容不真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配送罰則】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委托的貯存、配送者或倉儲及配送中心違反本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處罰到人】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以及門店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否決建議的,或者食品安全總監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員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依法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三十條【行業管理】 相關食品行業組織應加強行業自律,制定連鎖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行業規范;推動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加強食品安全文化建設,增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社會責任。
 
  第三十一條【定義】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銷售連鎖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對5家以上門店(包括直營、加盟、合營等方式)、以食品銷售為主營收入的,實施統一的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范化管理活動的銷售企業,包括總部、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等。
 
  (二)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是指對使用本企業品牌的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實施統一規范化管理的銷售管理企業。
 
  (三)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分支機構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從事門店招募、運營管理的機構,包括總部在各地設立的分公司、辦事處等,各區域的總部、代理商、運營商等視為分支機構。
 
  (四)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倉儲及配送中心是指由食品銷售連鎖總部自行建立、委托建立或租賃使用,具有獨立場所和設施設備,從事食品貯存、配送等活動的經營主體。
 
  (五)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門店是指接受總部授權經營和統一管理的食品銷售主體。
 
  第三十二條【參照執行】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門店屬于個體工商戶等銷售者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規定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制度銜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生效時間】 本規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

  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為加強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壓實總部、門店等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風險,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輻射地域廣,門店、從業人員、消費者眾多,經營食品數量大、品種多,供應鏈條長、環節多,公眾關注度較高,食品安全管控不嚴格、不到位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近年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輿情頻發,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方面存在定義范圍不清、責任劃分不明、總部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為加強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切實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風險,促進食品銷售行業高質量發展,亟待細化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明確監管要求,壓實總部、門店等各方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起草過程
 
  市場監管總局結合近年來持續開展的大型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合法合規體系檢查工作,系統梳理分析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存在的問題,明確《規定》需要解決的重點,通過開展實地調研、座談研討,反復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總局相關司局和32個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意見。市場監管總局認真研究收到的意見建議,充分吸納并修改完善,形成《規定》。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34條,5個方面。
 
  一是明確管理權限。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管理不同數量門店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分別由省級、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省、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狀況對總部、分支機構進行提級管理。
 
  二是明確總部風險管控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和門店應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實際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機制。總部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應覆蓋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的食品安全風險,門店應及時報送存在的問題,形成系統閉環。
 
  三是明確總部不得轉嫁食品安全責任。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門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不得通過簽訂合同、約定免責條款等方式轉嫁食品安全責任。
 
  四是明確相應管理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加強采購管理、配送管理、投訴處置管理、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高標準化、智慧化管理水平。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門店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強化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五是明確相應法律責任。明確食品銷售連鎖企業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開展采購和配送管理,總部轉嫁食品安全責任等違法違規情形和相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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