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功能區)農業農村部門,局有關處室、局屬有關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健全包容審慎執法機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濟南市推進行政執法精準化規定》有關要求,在《濟南市農業行政處罰“四張清單”(2022 年版)》(濟農字〔2022〕76 號)和《濟南市農業行政處罰“不予處罰事項”調增清單》(濟農農〔2024〕25 號)基礎上,確定調增3項“不予處罰事項”,形成《2025年濟南市農業行政處罰“不予處罰事項”調增清單》?,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8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25年濟南市農業行政處罰“不予處罰事項”調增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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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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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 |
1.兩年內初次違法; 2.涉案飼料為寵物配合飼料; 3.貨值金額小于500元; 4.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 3.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 |
包容觀察 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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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動物診療機構未使用規范的病歷、未按規定為執業獸醫師提供處方箋或者不按規定保存病歷檔案的 |
1. 兩年內初次違法; 3.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三)未使用規范的病歷或未按規定為執業獸醫師提供處方箋的,或者不按規定保存病歷檔案的; 3.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 |
包容觀察 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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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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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年內初次違法; 2.涉案動物為非食用性利用,且數量不超過兩只; 3.當事人已經退還銷售款項或與購買者達成和解協議; 4.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5.未造成疫情傳播等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動物和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及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3.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 |
包容觀察 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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