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委會,長白山管委會安委會,梅河口市安委會,省直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將《吉林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實施方案》《吉林省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0年10月6日
吉林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
安全集中整治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結合《吉林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吉林省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圍繞“人、車、路、貨、企”等關鍵要素和環節,集中排查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掛靠運營”、非法改裝、人員“無證上崗”和車輛不符合國家規定上路運行等問題,推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和路線風險評估,加快推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信息化建設,暢通信息協同共享渠道,對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實施動態監控和管理,根治長期存在的頑癥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整治任務
(一)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資質資格安全準入。
1.全面排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準入情況。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對已取得經營許可的危貨運輸企業,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明確的開業條件進行檢查清理,對已不具備開業條件要求的、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危貨運輸企業,要進行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開業條件或安全隱患整改不合格的,原許可機構應依法吊銷其經營許可或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治并依法取締不具備資質的企業、單位、個人及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行為。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與財政、公安、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協調溝通,根據本地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銷售的實際運輸需求量,編制符合當地發展實際的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發展規劃,規范行業發展,防止無序增長。根據交通運輸部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清理方案要求,2021年底前徹底消除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掛靠運營”現象。(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直相關部門配合,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2.全面核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各地公安、交通運輸部門以路上抽查、入企核查等形式,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資質進行全面核查,2020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各地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等所有從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擁有30輛車(含掛車)以下的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最低不得少于1人;擁有30輛車(含掛車)以上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除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還應當設置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其中擁有30輛以上200輛以下的危貨運輸企業,專職安全員按照每30輛車設置1人標準配備;超過200輛的,按每增加50輛增加一人標準配備。督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開展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技能,每月培訓不得少于1次,培訓時間每次不得低于1.5學時。各地要嚴格查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無證上崗、未經培訓合格上崗等違法違規行為,2021年3月底前徹底消除“無證上崗”現象。(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3.全面檢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專用車輛維護、檢測、使用、管理以及審驗等制度落實情況。各地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2020年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并依法查處取締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不達標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以及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全面檢查轄區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審驗情況,核查危貨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是否合法有效,督促危貨運輸企業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健全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及時進行車輛維護,按時接受檢驗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罐式車輛的罐體應具有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和定期罐體年檢合格報告。(省交通運輸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廳配合,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4.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組織各地交通運輸部門,根據交通運輸部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評估導則,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對存在問題的企業一律停業整頓,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審批機關依法吊銷相應的營運資質。(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部門落實)
(二)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水平。
5.深入開展車載罐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督促危險化學品車載常壓罐體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嚴格按照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相關檢驗規范制造生產車載罐體,并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隱患自查。組織各地對所有危險化學品車載常壓罐體生產企業是否持續保持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進行排查,2020年底完成第一輪排查,對隱患排查中發現的無證非法生產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加大執法處罰力度。(省市場監管廳牽頭,地方政府組織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6.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技術應用。督促車輛生產企業嚴格貫徹執行(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一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19)、《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 2018)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標準,強化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保障。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嚴格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 2016 年第 55 號)要求,規范并統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監控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監管要求,利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加強對車輛運行狀態、罐體及貨品安全狀態、行進線路狀況等監控,完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識別駕駛員不安全行為、車輛運行異常狀態等風險,對發現超速、疲勞駕駛的車輛及時進行提醒,并對相關車輛駕駛員進行處罰及安全教育,切實履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積極推廣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防碰撞裝置、槽車罐體防損鋼架、智能監控報警裝置等,2021年6月底前確保現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術應用到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職責分工持續落實)
(三)規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
7.嚴格危險化學品托運、裝載(充裝)等環節安全管控。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要強化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2018)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向承運人提交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貨物托運清單,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化學品標志,并提供“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裝載、充裝前查驗規定,依法從嚴查處未查驗承運企業(單位)、車輛、罐體、人員資質和安全狀況或者在查驗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向道路運輸車輛裝載或者充裝危險化學品,以及超過車輛核定載荷裝載或者超過容器核定壓力充裝危險化學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制度,按規定填報、攜帶、保存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要對承運危險貨物的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進行外觀檢查,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8.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監管。2020年底前,各地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完成一輪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單位)及其車輛、從業人員道路運輸事故和違法違規記錄模排,分類落實懲戒措施,嚴肅查處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相關證照、資質。各級公安機關要每月匯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及其車輛、駕駛人道路交通事故和違法記錄,督促企業及時處理車輛違法,并報告同級安委會,抄告交通運輸部門,分類落實懲戒措施。各級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托高速公路站口、治超檢測站,加強對途經危化品運輸車輛的檢查,從嚴查處危險化學品車輛超載違法行為。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督促危貨運輸企業嚴格填報《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將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管理有效結合,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對長期異地運輸劇毒、爆炸物、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要重點監管。加強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公共、物流園區等停車場安全管理,推動地方政府規范建設、管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吉林市龍潭區、經開區等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較大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應建設符合標準規范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9.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禁限行管控。各級公安機關對現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常規通行路線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排查隧道、橋梁、高速匝道、坡長坡陡、臨水臨崖山區路段以及穿越人員密集區、重點景區路段,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地方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核查危化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和道路,重點核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49條所列情形,科學制定禁止或者限制通告措施,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合理的繞行路線、設置明顯的繞行提示標志。遇惡劣天氣、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公安機關可以臨時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整改,并加大路面執勤管控力度,確保實施到位。(省公安廳牽頭,地方政府組織公安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督促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建立長效機制,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路線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并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整改。對排查的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點段,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隱患建議;對道路損毀、交通設施損毀或滅失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修復。(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路經營管理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落實)
(四)構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10.建立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令2019年第29號)規定,根據部門的職責分工,依法加強托運、充裝、運輸車輛及容器檢驗、道路運行等環節的安全管理,2021年3月底前建立廳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切實做好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廳、省應急管理廳配合,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11.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協同共享渠道。各級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注冊登記信息、電子運單監管信息、道路運政管理信息、車輛動態監控信息、罐體檢驗信息、車輛違章信息、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裝載貨物信息等數據全省“一張網”數據有機融合。2021年6月底前暢通信息共享渠道,通過信息共享聯動,形成監管合力。(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公安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廳、省政務和數字化管理局、省應急管理廳配合,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政務和數字化管理局、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12.嚴格落實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逐步探索建立各相關部門檢查執法情況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車輛、從業人員等資質掛鉤的工作機制。各地嚴格落實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關于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管理規定,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黑名單”制度,對多次違法和事故頻發的企業(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從業人員,全面實行行業禁入、職業禁入;對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規出具車輛檢驗報告、不執行相關標準規范違法生產運輸車輛等違法行為列入“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三、時間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15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10月至11月)。各地進一步細化、實化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和任務兩個清單,制定時間表、路線圖。按照方案要求,全面評估安全風險,全面排查整治隱患,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并建立安全風險臺賬、隱患臺賬、整改臺賬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臺賬等基本臺賬,確保重大安全風險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隱患整改到位、違法行為懲處到位。
(二)集中攻堅階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持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高壓打擊態勢,對前期發現的問題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確保違法行為不反彈、隱患徹底整改到位。針對難點問題和重點任務,通過現場推進、專項攻堅等措施全力推進,逐一破解。
(三)完善鞏固階段(2021年5月至7月15日)。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堅的基礎上,融入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大灶”,總結整治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問題不足,完善監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各地、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工業和信息廳、省市場監管廳等部門認真總結集中整治工作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聯系人:李成財,電話:8079267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將本次集中整治作為重點工作,納入道路交通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之中,同部署、同推進、同落實。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建立主責部門牽頭、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的集中整治工作機制,加強協調推動,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協調解決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扎實推進集中整治工作。
(二)做好統籌協調。要統籌謀劃本次集中整治和三年行動,通過集中整治,解決影響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組織多部門聯合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通過集中整治行動,進一步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體制機制,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能力。
(三)強化督查考核。省直各責任單位結合集中整治各階段工作進展,適時開展督導檢查,采用明查暗訪、專項督查、聯合檢查等方式,強化任務措施落實,確保如期完成各項整治任務。省安委會辦公室要加強統籌協調,將集中整治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考核以及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考核之中,強化督促推動作用。
吉林省非法違法“小化工”
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扎實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深入開展,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非法違法生產、儲存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及使用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窩點(以下統稱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和安全第一方針,結合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面排查、嚴厲打擊、系統整治非法違法“小化工”。通過專項整治,查清當前非法違法“小化工”底數,分門別類建立清單臺賬,堅持標本兼治,及時徹底消除隱患;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有效防止非法違法“小化工”死灰復燃,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和化工企業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
二、整治任務
(一)全面摸排各類“小化工”。嚴格落實地方各級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鄉鎮(街道)、村莊(社區)的排查責任,市級政府指導縣級政府組織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及鄉鎮(街道)、村莊(社區)做好“小化工”的排查工作。
1.全面排查。縣級政府組織鄉鎮(街道)、村莊(社區)采取逐村、逐社區、逐戶、逐企方式對本轄區“小化工”進行“過篩子”全面排查,并建立《“小化工”企業排查清單臺賬》(見附件1),重點排查以下場所和企業:一是閑置、廢棄、關停企業的廠房(倉庫)以及廢棄養殖場、閑置民房、偏僻地點等場所部位是否建有化工裝置;二是冠名“生物”、“新材料”、“化工”、“化學”、“涂料”、“化肥”、“醫藥”等企業;三是運輸車輛經常出入的場所;四是動力電或用電量突增的小企業;五是現有化工企業是否存在出租廠房和設備情況。
2.排查非法違法企業。根據鄉(鎮)、村莊(社區)排查情況,各地政府組織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組成聯合排查組,對照《“小化工”企業排查清單臺賬》,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訪、突擊檢查、交叉檢查等多種方式,徹底排查本轄區內是否存在現有化工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非化工企業未經許可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小企業、小作坊、黑窩點,是否存在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確保摸清情況、查清底數,并建立《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臺賬》(見附件2)和《依法設立“小化工”清單臺賬》(見附件3)。
(二)從嚴從快打擊非法違法及違規行為。根據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臺賬,研究制定針對性措施,分類處置、嚴厲打擊。一是對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的,責令立即停產整頓,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限期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限期內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提請政府依法關閉。二是對非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未經許可或未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責令立即停產,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封閉非法生產裝置及所在區域,限期拆除非法生產裝置。三是對無證無照、證照不全的非法違法“小化工”,或者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立即依法責令停止生產和沒收違法所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提請政府依法關閉。四是對證照齊全的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并督促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強化主體責任落實。
(三)嚴肅追責問責確保整治取得實效。堅持邊排查、邊整治、邊問責,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一是對超許可范圍生產、未經許可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拒不整改的,以及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非法違法從事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及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依據相關規定列入“黑名單”管理,并實施聯合懲戒。二是對違法出租場所、設備的企業,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嚴格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三是對出借、出租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廠中廠”等非法違法生產的企業,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嚴格處罰。四是對排查不認真、走過場的單位和個人及時進行約談提醒,問題嚴重的,要抄報同級紀檢監察部門。五是對非法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六是依法公開曝光“小化工”企業及主要負責人、實際制定人的非法違法行為,及時依法公開問責結果。
(四)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以此次專項整治為契機,充分利用大數據、網格化、社會監督等多種手段,各縣級政府建立健全打擊非法違法“小化工”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一是充分發揮大數據的支撐作用,應用化工企業和疑似化工企業的市場主體清單、動力電用戶或短期內用電量激增的用戶清單、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異常軌跡等大數據,進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發揮網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會綜治網格功能,在原安全生產網格化的基礎上,探索建立應急網格功能,借助無人機等科技手段,對網格內疑似“小化工”的單位進行精準排查。三是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重要推動作用,通過電視、短信、抖音等媒體宣傳非法違法“小化工”的危害性,鼓勵居民通過12350有獎舉報電話,積極舉報非法違法“小化工”,形成社會廣泛參與、共同打擊非法違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圍。
三、責任分工
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工作由各級政府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組織實施。省直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職責進行監督指導。
(一)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制定工作方案,督促各地政府和省直相關部門開展工作,調度整治工作進展情況。
(二)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指導督促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和違規出租廠房、設備以及出借、出租安全生產許可證行為的排查、治理,并依法進行查處工作。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督促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開展工業企業(非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非化工企業未經許可生產化工產品及違規出租廠房、設備行為的排查治理。
(四)省市場監管廳:負責指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化工企業(非危險化學品)的無照經營行為,引導企業依法辦理營業執照。負責指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為同級相關部門提供冠名“生物”、“新材料”、“化工”、“化學”、“涂料”、“化肥”、“醫藥”等市場主體信息。
(五)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督促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未取得環評審批手續企業的排查、治理,并依法進行查處。
(六)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督促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營運車輛軌跡大數據。
(七)省能源局:負責指導電力企業提供動力電用戶和短期內用電量激增用戶清單。
(八)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三個必須”的原則,指導督促系統開展相關排查工作。
四、時間安排
從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15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20年10月)。各地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確定時間表、路線圖。充分利用電視、公眾號、抖音、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動員,講清非法違法“小化工”的嚴重危害,講明從事非法違法“小化工”生產的嚴重法律后果,統一思想,達成共識。
(二)排查整治(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縣級政府組織鄉鎮(街道)、村莊(社區)開展全面排查,填寫《“小化工”企業排查清單臺賬》,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上報縣級政府。縣級政府根據《“小化工”企業排查清單臺賬》,組織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聯合開展“小化工”違法違規行為排查,建立《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臺賬》《依法設立“小化工”清單臺賬》,并按照邊排查、邊治理的要求,對于排查出的非法違法“小化工”分類處置,嚴厲打擊,嚴肅問責,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上報市級政府。市級政府收到兩“清單臺賬”后,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對縣級政府排查治理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并將兩級政府排查、抽查情況于4月30日前報省安委會辦公室。
(三)鞏固提升(2021年5月至7月15日)。認真總結專項整治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問題不足,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開展“回頭看”,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各地進一步完善監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并全面總結工作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包括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于2021年7月15日前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聯系人:李成財,電話:0431-8079267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主要負責人要主動作為,加強對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并將專項整治作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重要內容,統籌考慮,一并部署、一并調度,務求實效。
(二)有力有序推進。各市、縣級政府要統一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采取“監管干部+專家”模式開展全面、全方位、全范圍排查,防止走過場、走形式,確保“小化工”全部排查到位、非法違法“小化工”全部依法查處。要加強對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調度、督導,確保專項整治工作有序開展。
(三)強化督促考核。要強化對專項整治的督促考核,對因走過場、走形式以及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造成底數不清、整治不力、取締不堅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問責,推動各項任務如期完成。省安委會辦公室將持續跟蹤調度專項整治工作,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對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督查,并對進展遲緩、工作不力的地區通報批評、公開曝光,嚴重的要進行約談問責。
附件:1.“小化工”企業排查清單臺賬
2.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