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監管,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開曝光一批食品違法典型案例,提醒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守食品安全底線,誠信守法經營,也提醒廣大市民、消費者遇食品安全問題,可撥打12345、12315熱線或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典型案例
01 廣東濱崎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19年9月2日,蓬江區市場監管局在處置一宗市民舉報事項中發現,當事人擅自將61箱委托生產的“48g牛奶味棒棒糖”(生產批號:20181217)更改生產日期為20190612、20190713,更改日期后的棒棒糖尚未對外銷售已自行銷毀。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蓬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75000元的行政處罰。
02 江門市財神薈飲食管理有限公司采購和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26日,蓬江區市場監管局在對當事人的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廚房涼菜間有8瓶未標識規范中文標簽的海鹽。當事人不能提交上述海鹽的生產商、供貨商的資質證明文件、出廠檢驗合格證明等文件。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蓬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沒收涉案海鹽8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03 江門市新會區羅坑漁夫子海鮮樓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17日,新會區市場監管局對羅坑漁夫子海鮮樓經營的羅氏蝦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要求。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新會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40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04 臺山市水步鎮源昌農副產品加工廠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臺山市市場監管局在處置1宗恩平市市場監管局移交線索時發現,臺山市水步鎮源昌農副產品加工廠將生產經營的醬腌菜“糖瓜應”(生產日期:2019年3月12日,規格:1.5kg/罐)標注為“廣式涼果”,未能真實標注產品類型。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臺山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60元,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05鶴山市沙坪國偉海鮮檔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10日,鶴山市市場監管局對沙坪國偉海鮮檔經營的花蜆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鶴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35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06 恩平市金蝴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恩平市金蝴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預包裝食品蒸饅頭(生產日期為2019年12月6日,規格為270g/包)經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檢驗結果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恩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54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